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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關財務管理規定

部機關財務管理規定

一、財務管理

部機關財務管理規定

1、工作原則。本部財務工作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和財經要求,按照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原則,服務和保障部機關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2、管理職責。實行重大財務事項集體研究審籤制度。大額項目支出(政府採購項目限額內的),一般由部務會討論研究決定,或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部領導、部主要領導三級審籤確定。主要領導定期聽取財務管理情況彙報。建立科室經費管理員制度,落實相應管理職責。

3、開支審批。預算內日常經費支出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分管部領導籤批;臨時性、大額、專項重要支出根據新區黨工委相關制度規定由部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執行;公款借現、借支,根據相關通知、批示等,由分管部領導籤批。

4、報銷程序。科室經辦人持合規、有效原始票據憑證,填寫報銷單或直接在原始憑證背面註明用途,由經辦人確認、科室負責人初審、分管部領導籤批,經部財務負責領導簽註後交出納報銷。如使用公務卡支出,另需附銀行卡付款單據等相關憑證。

二、財產管理

1、部機關固定資產(凡進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物品)均需登記造冊,綜合科負責賬冊清查核對。

2、購置、增添資產的,由科室申請、分管部領導籤批、綜合科統一購置;需政府採購的物品,由綜合科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採購物品由科室驗收,並填寫固定資產增減表(見附件6),由綜合科備案保存。

3、筆記本電腦、照相機、攝像機等貴重設備,由申請購入科室負責人保管。個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經保管科室負責人同意,辦理書面借用手續,按期歸還;遺失或損壞的按規定賠償和修理。

4、原有固定資產經批准減少(或折損),由科室填寫固定資產增減表(見附件6),綜合科按規定額減。

5、配置到個人的辦公設備,由使用人保管;使用人調離本部,應辦理設備移交,由科室或綜合科保管、調配。

6、領用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需登記。辦公用品應為辦公所用,不得據為已有,挪作私用,不得用辦公設備幹私活,不得將辦公用品隨意丟棄廢置。

三、公務接待管理

1、接待審批。根據外地黨羣部門來杭學習、考察的傳真電報、電話記錄或上級對口部門接待要求,由業務科室提出接待方案,報分管部領導審議,通過後由綜合科後報部長審批。

2、接待原則。按同級對等接待原則,由相關業務科室做好具體接待工作,綜合科配合做好基本保障,特殊情況報相關部領導酌定。

3、接待標準。接待用餐原則上每團安排一次,相關標準、流程參照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接待統一規定執行。住宿原則上不安排。

5、車輛安排。因工作需要需用車的,相關標準、流程參照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接待統一規定執行,由綜合科統籌協調安排,不得公車私用。

標籤: 財務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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