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公文範文 >公文範文精選 >

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疫情防控法律風險提示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各企業應當服從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配合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企業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現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款)提示如下:

一、承擔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面臨行政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述規定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ongwenfanwen/gongwenfanwenjingxuan/g784d.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