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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提升%%%%%領導班子研究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和區委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範圍及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研究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會議、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需要向區委及上級部門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研究推進全區組織工作重大舉措有關事項;

4.研究加強全區幹部、黨員和人才隊伍建設重要舉措有關事項;

5.研究加強機關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建設、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有關事項;

6.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

1.研究決定幹部的任免、重要崗位人事調整;

2.研究公務員職務職級及錄用相關事宜;

3.研究推薦領導幹部後備人選;

4.研究決定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5.研究推薦區級及以上榮譽人選;

6.研究決定對幹部職工的獎勵和對違紀違法事項的處理;

7.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

1.研究決定基礎設施建設、專用設備購置、辦公設施新建和大型修繕等重要基本建設和其他資本性支出;

2.研究決定重大業務專項活動、隊伍建設專項活動等項目安排;

3.黨費收繳、支出、拔付等情況;

4.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要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

1.研究提出年度財政預算建議;

2.研究決定單項支出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資金使用事項;

3.研究決定專項經費使用事項;

4.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第二條 決策醖釀

(一)充分調研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部務會決策前,有關科室和人員應當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全面真實地瞭解掌握決策事項,為科學決策做好充分準備。

(二)適當進行醖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要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溝通。未協調或經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部務會討論決策。

(三)按照程序提議。提請部務會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需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後,提前報主要領導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第三條 會議決策

(一)保證出席人數。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應當有半數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部務會議研究,同時邀請派駐紀檢組組長列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

(二)充分發表意見。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應安排相關科室介紹、説明情況,並留出足夠時間進行討論;領導班子成員要對決策事項逐一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主要領導應末位表態並提出決策意見。因故未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可書面表達意見。可視情況組織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三)逐項作出決策。對“三重一大”事項的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除緊急情況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提交會議研究。

(四)做好會議記錄。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當如實記錄會議有關情況,特別是研究過程中的分歧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遇有特殊情況未通過會議方式決策的,應當形成決策紀要,如實記載參與決策人員和決策過程,並存檔備查。重大事項會議紀要需由全體參會人員籤閲。

第四條 決策執行

(一)落實責任分工。經部務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在議定時間內辦結,辦理結束應當向部務會議或主要領導進行彙報。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要積極配合。

(二)嚴格執行決策。領導班子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必須服從並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定相反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因情況變化確需做出變更或調整的,應報主要領導決定,並將調整情況向部務會議報告,涉及原則性的重大調整必須按照“三重一大”決策程序重新提請部務會議研究。

(三)加強督查反饋。定期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同時對決策實施結果、成本效益、負面因素、羣眾接受程度等進行綜合評估。在決策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決策失誤、已明顯脱離實際甚至影響決策目標實現時,負責執行決策的領導班子成員應將情況及時向部務會議報告,重新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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