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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縣級層面矛盾糾紛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建議

基層反映:當前縣級層面矛盾糾紛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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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縣級層面矛盾糾紛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建議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情況日趨複雜,調解難度越來越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充分發揮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作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任重道遠。

一、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

通過對近年來尤其是當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進行梳理,呈以下特點:

(一)盾糾紛內容呈多樣化。矛盾糾紛的內容與過去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前受理的矛盾糾紛多數是農村土地承包、鄰里、贍養、婚姻等傳統項目。隨着供給側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利益關係的不斷調整,新的矛盾糾紛隨之而來。如城鎮房屋拆遷出現的補償問題,新修公路鐵路帶來的佔地補償問題,離退休老幹部退休後的工資待遇問題,原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問題,涉法涉訴問題等等。

(二)矛盾糾紛主體呈羣體化。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矛盾糾紛的主體從過去以單一的個體,發展到現在的城鎮居民羣體、企業員工整體、部門職工團體。由於利益訴求的一致性,很容易引發矛盾糾紛關係擴張,使分散的矛盾集羣化、組織化。

(三)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當前,利益性矛盾已經取代人際關係糾紛,成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流。經濟利益與權力利益、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個人利益與羣體利益相互交叉、相互糾合,再加上羣眾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對處理矛盾糾紛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驗。

二、產生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

從呈現出的矛盾糾紛的特點看,產生矛盾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革建設伴生特定矛盾糾紛。隨着改革的深入發展,在涉及羣眾切身利益問題,如職工下崗補貼、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和“五險”交納額上,由於新舊政策銜接不及時或行政行為失範,利益補償差距過大或是難以兑現,滋生矛盾糾紛。

二是當事人利益預期過高引發矛盾糾紛。在城市房屋拆遷、修路佔地補償中,利益驅動誘使部分羣體藉機斂財,一但達不到目的就百般阻撓施工,甚至聚眾挑起矛盾糾紛,根本置國家的政策規定於不顧。譬如,在治理城市髒、亂、差現象進行城市改造過程中,一些未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批的違法建築所有人,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等。

三是歷史遺留問題累積矛盾糾紛。許多歷史遺留問題由於一時難以解決,只好一拖再拖,形成惡性循環,矛盾越積越多,越積越大。譬如農村幹部每次換屆,後任班子大都不承認前任班子的債務,債權人為索要財物費盡周折,有的甚至採取過激行為。

四是支持的合理性與落實的失誤性衝突產生矛盾糾紛。當前,部分部門或社會組織在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時,往往執法不規範,方法過於簡單,造成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經常出現。如個別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治理過程中,有時不嚴格按處罰程序進行處罰,往往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對立衝突。

五是基層調解隊伍力量薄弱導致大量矛盾糾紛積壓。近年來,黨政機關進人受到嚴格限制,且在進人上優先考慮公、檢、法等機關,致使基層司法所調解力量不足,造成一些矛盾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調處。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四專格局,健全大調解體系

1、專門化的調處機構。健全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五級大調解工作網絡體系。一是進一步完善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專職負責全縣重大矛盾糾紛的登記、分流、指導、協調及排查化解。二是健全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進一步整合鎮(街道)綜治、信訪、司法、民政、土地、建設、婦聯等資源,化分散為集中、化中轉為直接,形成各部門協同作戰、集中受理民眾訴求、集中掌控社情民意、集中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三是健全村(社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站)。四是設立民調小組,即村(社區)每10户設立1個民調小組。五是設立民調信息員。每個民調小組確定1名民調信息員,隨時做到及時瞭解掌握基層情況,有事報事、無事報安。

2、專業化的調解組織。以縣調處中心為平台進一步延伸擴展,成立勞資、醫患、交通事故、婚姻、拆遷、信訪、物業等專業化的調處組織,以專業化的機制化解專業性的矛盾糾紛。

3、專職化的調解員隊伍。一是整合現有縣綜治維穩中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辦公室資源,公檢法司信派員常駐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開展日常性、綜合性的調解工作。縣人民調解員協會向社會聘請若干名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高、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縣直部門專業調解室、調委會專職調解員。二是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吸收有文化、有素質、有調解經驗人員擔任同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

4、專家型的調解品牌。探索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放大行家裏手、調解專家的品牌效應和輻射效應,提高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公信力和影響力。

(二)完善四項機制,確保糾紛調處運作規範

1、“多調對接”機制。一是完善公調對接,建立縣公安局、(鎮、街道)派出所、(村、居、社區)警務室三級公調對接機制,有效化解公安110接處的非警務類糾紛。二是完善檢調對接,在認真做好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工作的同時,穩步地將對接工作向控申、執行和解領域延伸。三是完善訴調對接,縣、鎮(街道)調處中心與法院、中心法庭在對方互設對接辦公室和巡回法庭,推行委託調解、協助調解、訴前調解等對接方式,建立起訴調對接的綠色通道。四是進一步擴大對接範圍,將大調解機制延伸到經貿、教育、工商、國土、環保、房產、婦聯等部門,實現對接範圍的新突破。五是強化上下聯動、部門聯手、信息聯網為主要內容的協作機制,以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為平台,充分履行聯動部門的維穩職能,完善領導接訪制度,在所有成員單位建立矛盾糾紛聯絡員,開展聽證對話和輪值聯動工作。

2、預警防範機制。建立以聽證議事、糾紛排查為主要手段的預警機制。嚴格執行“早排查、早發現、早化解”的“三早”機制和“零報告制度”。實現縣、鎮(街道)兩級調處中心的聽證對話制和村、居、社區的議事活動正常化、規範化,有效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完善村、居、社區議事員隊伍,對涉及村、居、社區居民利益的事宜開展議事活動,統一認識,消除分歧,共建文明和諧的基層村、居、社區,有效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3、規範運行機制。一是按照“有調解室、有調解員、有標識、有印章、有台賬、有桌椅、有公示欄、有補貼”的“八有”標準,開展標準化調解室(調委會)建設評比活動。二是實行大調解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大調解工作例會,通報全縣矛盾糾紛調處情況,研究新措施、新辦法。三是加大大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定期編印大調解工作動態,搞好案例解析和工作指導,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為廣大調解員提供交流平台。四是縣法院、縣司法局等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調解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能水平,鼓勵調解志願者加入調解隊伍,積極參與調解工作。五是開展“典型調解案例”評比、案卷評查、案件回訪等活動,積極提升縣、鎮(街道)兩級調處中心的規範化建設水平。

4、考核獎懲機制。一是將大調解機制建設納入縣對各鎮(街道)、各單位“三個文明”建設考核範疇,並將其列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二是圍繞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成功率、“民轉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糾紛重複報警下降率等指標,層層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責任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考核獎懲方法。三是把大調解工作列入年度政法工作會議綜合表彰的範疇,並在全縣適時開展“優秀調解組織”、“優秀調解員”、“十佳調解能手”評比活動,樹立先進典型,在全縣大調解組織中掀起比學趕超、爭創一流熱潮。

(三)強化三大保障,打牢大調解機制建設根基

1、組織基礎保障。將大調解機制建設列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項目的重中之重,不斷強化、優化對大調解工作的組織和人力保障,配齊配強工作人員,所有派駐機構和工作人員佩戴統一的標識和工作證件。

2、經費保障。優先將大調解機制建設經費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專設賬户,專門用於大調解機制建設,並隨財政收入和工作量的增大相應的增加。在保障正常經費的同時,在辦公設施、表彰獎勵、崗位補貼、個案補貼、教育培訓等專項經費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3、制度保障。研究制定轄區內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年度計劃、工作範圍、目標管理和考評辦法,健全完善排查預警、輿情分析、定期排查、台帳管理、分流指派、責任落實、限期辦理、逐級上報、監督檢查、結案反饋等制度。

(平安臨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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