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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人員須知

上訪人員須知

一、上訪人員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是人民羣眾的權利,紀檢監察機關將認真接待處理;

上訪人員須知

二、上訪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信訪部門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上訪秩序,提倡文明上訪,有問題逐級反映。

三、上訪人員來本機關反映情況,應到安保處做好來訪登記,由安保人員引導到機關指定的接訪室反映問題。

四、上訪人員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以及管制器具進入接訪場所;禁止攜帶照相機、手機、錄音器等通訊設備裝置進入接訪場所

五、上訪人員必須實事求是的反映情況,不得隨意誇大、捏造和歪曲事實,不準誣告陷害他人。

六、上訪人員要服從組織處理,不得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

七、上訪人員如是表達羣眾意願的上訪,應選派1-3名代表反映情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串聯、慫恿、煽動集體上訪。

八、上訪人員要求本機關領導接訪的,必須通過信訪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約定,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闖入領導辦公室。

九、上訪人員不得在本機關門前和領導人的辦公室滯留、滋事、攔車,不得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訪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訪人員。

十、上訪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無理糾纏、衝擊機關辦公場所,破壞公物、妨礙公務、謾罵毆打工作人員,並將老人、殘疾人、兒童捨棄在機關、信訪部門,不聽勸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標籤: 須知 上訪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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