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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國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條例

xx國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條例

吉林市昌邑區國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條例

xx國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條例

 

第一章 語言規範要求

第一條 普通話是校園規範語言,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以下場合應使用普通話:

1.教學過程:課堂教學、講座;

2.會議:師生大會、較大範圍的各種工作會議;

3.集體活動:文藝演出、各種競賽、運動會、體育比賽;

4.對外接待、交流(包括電話接待、交流);

5.大型公共活動。

第二條 我校凡50歲以下的教職員要求按國家語委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達到相應的普通話水平等級,其具體要求如下:

1.語文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2.其他專業任課教師普通話口語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以上。

3.學校錄用的新教師應具有二級乙等以上的普通話等級證書。

第二章 文字規範要求

第四條 規範漢字是學校規範用字,凡面向師生的校園公共用字必須使用規範字,不得使用已經簡化了的繁體字或已經淘汰了的異體字,要消滅錯別字、自造字,具體要求如下:

1.校內所有公用印章、本校印刷的公文用字規範率100%。

2.本校出版、印刷的各種書、報、刊和宣傳品用字規範率100%。

3.校內所有固定性標誌牌、標語牌、櫥窗、宣傳欄用字規範率100%。

4.校內會議的會標、書面材料、請柬、證書、獎狀、規範率100%。

5.教師課堂板書用字規範率98%以上。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是在學校統一領導下,以服務於學校中心工作,為營造良好的校園育人環境及校園文化建設而進行的一項長期性工作。

第六條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由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教務處分管,負責全校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統一協調和組織全校性的語言文字規範管理、檢查,以及教師的普通話培訓測評等工作。

第七條 各年級組、學科組要把語言文字規範和推廣普通話工作作為本級科組的一項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第八條 學校教師、員工的普通話培訓與測評工作由教務處統一組織。

第九條 學校教務處應把課堂教學、實驗教學教師使用普通話的情況作為督導內容之一。

第十條 教務處會同學校有關部門每個學期至少進行一次全校性的文字規範情況檢查。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支持和鼓勵廣大教職工參加普通話測評達標。

第十二條 專任教師及管理幹部的普通話測試達標情況,將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為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

 

              吉林市昌邑區國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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