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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論文範例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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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一

一專升本科院校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的定位和特色

目前,中國大學生就業難是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法學本科生就業在文科專業中最低,出現了熱門專業和就業困難的悖論和強烈反差。這和辦法學本科教育一哄而上,法學本科生盲目擴招有一定的關係,1977年恢復大學聯考時只有三所法律院系進行法律教育,到2007年全國已有603所院系培養法學人才,每年數萬名法學畢業生,同時,也和本科教育沒有突出特色,人才規格單一,實踐能力差更有着直接的聯繫。對那些剛剛升格為本科院校的法學本科專業來説,面臨着辦學思路的選擇,如果走傳統法律本科生培養的路子,它們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將面臨更加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新辦本科院校培養的法學本科人才不如傳統本科院校、特別是政法院校,這些院校有着長期辦法學本科教學的經驗,有的學校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特色,他們有一批理論功底比較紮實的師資隊伍,有的學校還有碩士點和博士點,培養的學生有着較為紮實的理論功底和素養,這是專升本院校難以比擬的,也是短期無法超越的;另一方面,專升本院校培養的法學本科人才又不如高職院校的應用性人才有特色,很多法學高職院校是原來的中專轉變過來,有培養應用性人才的傳統和優勢,比如由司法學校和警官學校升格的高職院校都有幾十年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經驗。同時,法學本科只有單一的法學專業,而高職則有法律文祕,律師實務、行政事務等專業方向,具有較強的應用性,更符合社會的需求。如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在升格之後,走出了一條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特色,其培養的學生既有法律基礎,又有速錄專長,能勝任文書校對,庭審紀錄等多項職責,技能很強,學生受到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北京市法院系統上千名書記員有百分之七十來自該學校。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的生存和發展之道在哪?法律院校的功能定位是中國法律人才培養首要問題,也是今後發展的關鍵,我們認為,其關鍵是新辦本科院校要認識自己的優勢和劣勢,從而確立自己人才培養規格的定位,並能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這樣才能變劣勢為優勢,從而求得生存和發展。

其實,換一個思維角度,新辦本科院校的劣勢也是其優勢,也是可以辦出其特色的。一方面,和傳統本科院校相比,專升本院校培養的人才的理論功底稍遜,但和高職院校相比其培養的人才有着較紮實的理論功底;另一方面,要贏得同傳統本科相比較的優勢和特色,要突出應用型和複合型的特徵。傳統法學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原理、立法思想和專門法的基礎性理論教育,對法學本科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司法實踐經驗留待法學本科之後進行,特別是1997年教育部對法學本科教育進行了調整,法學專業只開設法學本科一個專業,並規定了法學專業的十四門主幹課程,法學本科再沒有設置專業方向,法學本科的特色培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對其進行調整,只突出法學本科的共性,按照這種模式培養的人才實際操作能力很有限,知識結構單一,而傳統本科院校大多是按這個模式進行的。正是因為其強調法學理論的培養,其法學本科生成為研究生教育的後備軍,這是傳統本科院校培養人才的優勢,其實,也是其劣勢,因為這個培養方式不太注重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比較差。新辦本科院校培養人才則可以在應用性和複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這是它們贏得同傳統本科院校相比較優勢的關鍵,也是其生存和發展之道。所以,新辦本科院校生存和發展之道既在於其理論性,更要突出其應用型和複合型,專升本院校要在培養什麼樣的法學本科人才,怎樣培養法學本科人才上突出其應用型和複合型的特色,從而贏得自己人才培養的優勢。

從國外來看,就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還是通識教育;是普法式教育,還是精英式的定位存在激烈的爭論,有着不同的選擇。不同的定位決定了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不同選擇,主要有三種培養模式:一是英國和歐陸模式,即在高中畢業生中招收法律本科生;第二種模式是北美模式,這種模式把法學教育放在大學本科之後,即在我們所説的研究生層次上進行,要求那些希望進法學院讀法律的人必須首先有一個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然後經過嚴格考試才可以進人法學院,學制三年;第三種模式是澳大利亞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與其他本科教育同時進行,學生經過五到六年左右的學習獲得法律和其他專業的雙學士學位。北美和澳大利亞模式突出複合性,強調法學專業人才知識結構的綜合性,能夠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更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11英國和歐陸模式與我國的模式相近,其侷限性很明顯。其實,北美和澳大利亞模式是堅持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其優點,是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應借鑑的地方,有很多學者主張採納北美模式,主張取消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法學只辦研究生教育,特別是辦好法律碩士這一複合型和應用型的人才的培養,這樣既可以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人才,也為研究型法律人才(法學博士)提供後備軍,這種模式突出了法律人才的精英化,是我國今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這種模式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主要是學制長,成本太高,很多中國的家庭難以接受。同時,採納這一方案的成本太高,一旦取消法學本科和專科教育,這麼多法律院系何去何從,也會造成大量資源特別是師資的浪費。其實,官方也在進行相應的嘗試,1997年教育部對法學本科教育進行了調整,在法學專業只開設法學本科一個專業的同時,借鑑美國的法學人才模式,實行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即法律碩士只招收非法學本科的學生。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結果並不理想,法律碩士沒有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這説明這種模式目前和中國的實際不完全相適應。目前最現實的選擇可能應偏重澳大利亞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與其他本科教育同時進行,學生經過五到六年左右的學習獲得法律和其他專業的雙學士學位。正如醫學類人才的培養模式,法學本科人才要注重理論性,更要注重實務性、應用性。但應根據各校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選擇,如研究型大學側重素質教育和通識教育,但大多數院校應向實務型和職業化轉變。很明顯,對於專升本院校而言,實務型和職業化是其現實的選擇。

從法律職業的構成來看,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應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實踐型和複合型人才;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法學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輔助類法律人才,主要是輔助法官、律師、檢察官工作,其分工如醫師與護士,工程師和技術員。與法律人才結構相適應的是兩種類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法律高等教育,主要是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其最低層次為法律本科教育,其法律本科生可以成為法學研究生主要來源;此外,還有一些院校及研究所培養學術類法律人才(法學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其最低層次是法學研究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主要培養輔助類法律人才[z]。傳統本科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既要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又要培養學術類法律人才;高職院校主要培養輔助類法律人才;對於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的定位只能是應用型法律人才為主(包括實踐型和複合型人才),以培養輔助類法律人才為輔,雖然也可以為學術性法律人才提供後備軍來源,但其主要方向還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所有法律本科人才都成為學術性法律人才,因而,專升本院校要贏得同傳統法律院校的優勢只能是培養複合型和應用型人才,要贏得同高職類院校的優勢只能是突出人才的理論修養。

二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特色專業人才培養

辦學思路釐清之後,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是關鍵,要在人才培養規格、要求和目標上突出應用型和複合型的特色。在課程的設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服從和服務培養規格、要求和目標。

1、在人才培養規格、要求和目標上以及課程設置上突出應用型和複合型的特色,這是培養應用型和複合型人才的核心

人才培養方案集中體現了一個學校辦學思路和辦學特色,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是培養特色人才的關鍵和基礎性環節,學校要依據國家關於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基本要求,從本校的具體實際出發,在對社會需求進行大量深人細緻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科學制定。人才培養規格既要符合國家要求,也要適應社會需求,還要突出自己的辦學特色,這樣的人才才具有競爭力。

專升本院校要在人才培養規格、要求和目標突出應用性和複合性的基礎上,科學設置課程。在課程體系上,要夯實專業基礎課的學習,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開好14門主幹課程,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法學理念和法學基礎理論的教育,這是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核心,是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優於高職類法律類人才的地方。在此基礎上,要突出專業方向和特色課程的開設,特色課程的比例要佔整個課程比例的25%以上,這要在選修課上下功夫,做文章。選修課要根據本校的特色採取多個方向,以體現和突出特色,如醫學類院校開設醫學類課程,突出醫學特色,學生就業後可從事醫療方面的法律工作;傳統師範院校升格的學校突出其優勢學科,利用其中文的優勢,可以設置法律文祕方向,如有體育學科優勢,可突出體育法制特色;工科院校可以突出工科類課程,如環保課程,學生可從事環境方面的法律事務;經貿類院校升格的院校可突出會計、證卷、保險的課程,學生可從事這些方面的法律事務等。

2、在學歷教育和職業資格上,實行二者並舉和融通,堅持主修和輔修相結合,第一學歷和第二學歷並舉的方針,突出人才的複合性

現在,國家對職業實行準人制度,如果學生既能獲得學歷證書,又能獲得本專業和其它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這既突出法學本科的理論優勢,又突出了複合性和應用性,學生就能在就業市場上贏得優勢,受到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對法學本科生而言,如能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資格證書,其就業基本不成問題,但能通過司法考試的人畢竟是少數,不能只抓司法考試,有的學校甚至成為司法考試的“培訓班”,這是一個誤區。學生也要獲得其他方面,如教師資格,會計證、報關員等方面的證書,突出法學人才的複合性,但也要防止學生“不務正業”,把精力放在資格證書的取得上,影響專業課的學習,為此就要實行學歷教育和職業資格融通,在選修課的設置上要考慮相關課程的設置,還可以考慮主修和輔修相結合,學生根據其方向和興趣,在主修法學的同時,可以輔修如中文、證券、保險等課程。學生修完有關主幹課程之後,學校可以發給輔修證書,同時,可以鼓勵學生進行第二學歷教育,如參加自學考試,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爭取發第二學位證書。學校要為學生這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務,搞好有關的信息服務和培訓工作。為了防止學生影響專業的學習,學校儘量把培訓和第二學歷的教育放在雙休日和寒暑假。

3、從教學方法來説,要突出實踐教學環節,增強學生的動手和實際操作能力,突出人才的應用性

在教學上,堅持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傳授和能力的培養、素質的養成、技能訓練相結合,採取課程教育+專業實習十社會實踐十科學研究的培養模式。為此,不僅要實行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創新,而且還要採取探究式、討論式,特別是案例式的教學模式,達到師生互動,提高學生的興趣,增強其積極性、主動性,從而打下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特別要突出實踐教學環節,讓實踐成為專升本院校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的一個亮點和關鍵環節,因為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把學生的知識變成能力和技能,培養具有實務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因而,要改變法學教育中重理論、輕實踐以及理論和實踐脱節的弊病。除了傳統的課堂傳授外,特別要注重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如接待當事人、調查事實、收集證據、參與談判、調查分析案情、撰寫法律文書、訴訟、出庭、庭審紀錄、法庭速錄等。

在課程體系上,實踐環節要佔整個課程比重的20%以上,因此,既要搞好校外實習基地,也要搞好校內實習基地。校內實習基地可以為學生實習提供有效、穩定的實習場所。律師事務所和模擬法庭就好像是工科的實驗室,為學生就近訓練提供場所和機會,為此,學校要搞好模擬法庭的建設,為學生實習提供機會和場所,還可以嘗試自辦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可以採取以教師合夥出資為主,學校和院系給於適當資助的方式設立。這樣為教師提供實踐機會,使他們在教學上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同時,在具體實踐中上可以實行導師制,一名教師(律師)可以帶幾名學生,作為律師助理,這樣,學生的實踐能力就可以得到鍛鍊,其動手能力必然增強。此外,還要搞好校外實習基地建設,處理好學校和企業等其他部門的關係,實現人才培養和社會需求的對接。學校要協調好公檢法的關係,在那裏建立長期、穩定的基地,學生利用空閒和寒暑假到那裏實習。通過實習,溝通用人單位,瞭解他們的人才需求,及時調整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方案,儘可能探索和用人單位進行“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模式。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二

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製度帶來的影響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於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着重要的意義。

關於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着眼於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於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後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着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脱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並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並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於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並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產生於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准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於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範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着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築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台,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着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並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係。這種互動關係的建立不僅僅屬於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於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於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願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於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於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於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餘,法律實踐能力不足。司法考試製度建立之後,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並作出積極的迴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紮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繫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於經驗不足,課程流於形式化和劇場化,並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採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慾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係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係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説服當事人,表達委託人觀點,法庭辯論,説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於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於學生鍛鍊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範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迴應,更應本着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於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為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於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繫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

法律專業本科論文 篇三

隨着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後,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範圍也越來越大,法律衝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衝突和規則並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鑑。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衝突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並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衝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説,這些衝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係存在衝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麼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於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後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衝突。

(二)各國對於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範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於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於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衝突的問題,不利於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衝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衝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衝突、發行客體的衝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衝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衝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

世界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着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麼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衝突規範。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衝突應當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_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衝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瞭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並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瞭解到及時的信息,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廣範圍的,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於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_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_.《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_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_《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_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_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_場所支配行為_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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