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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證據的關聯性

試論證據的關聯性

關聯性是證據的客觀屬性之一。訴訟證據的相關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着某種客觀的聯繫,因此具有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實際能力。證據的關聯性,就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實質性的、必然的客觀聯繫,它是該證據能夠被適用的前提。

試論證據的關聯性

一、證據關聯性的理論基礎

(一)證據關聯性的哲學基礎

證據是伴隨案件的發生而產生的。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認識論為關聯性作為證據本質屬性的確立提供了哲學上的理論依據。唯物論認為世界是客觀存在的,任何事物之間都存在着客觀的、普遍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每一個案件在其發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一定會留下這樣那樣的痕跡,這些與案件事實聯繫着的痕跡成為再現案件事實的中介,是證明與法律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其次,認識論認為事物是可以被認知的。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是被認識的對象,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性的證據也是被認知的對象。刑事審判活動也就是法官及控辯雙方對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證據進行判斷的過程,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只有具有關聯性的、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才能被採納,只有經過調查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因此,當一個證據在法庭上被出示後,要認定它是否具有關聯性,需要從認識論的角度進行分析。

(二)證據關聯性的價值基礎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即價值。關聯性作為證據本質屬性的價值基礎,在於在庭審中通過控辯雙方充分論證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來認定案件事實,使法官能夠準確做出判斷,以實現訴訟正義。關聯性是證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得以不被排出的前提,這為正確適用法律認定案件事實奠定基礎。程序正義是程序價值的核心,即無論案件事實能否被準確查明,在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過程都應符合法律的要求。程序正義首先體現在對案件事實及證據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有着正確的判斷,發現證據之間、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相互關聯,以正確適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為了實現實體真實而忽視對程序價值的追求,證據關聯性正好彌補這一不足,它通過強調證據之間關聯性的認證發現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成關係,嚴格遵守訴訟程序收集、審查證據,同時訴訟證明的過程要求既要符合實體法律,又要符合程序正義,證據關聯性的適用在其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排除證據認證過程中不符合程序價值要求的證據,從而最終實現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二、證據關聯性的地位

證據的關聯性在證據規則中佔據着重要地位,是證據適格的基礎性條件。特定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直接決定着該特定證據是否適格,是否能夠進入到訴訟中來。證據的關聯性事實上是整個證明環節的自然要求,如果邏輯上同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任何關係,那麼任何證據都沒有存在的意義。證據的關聯性可以説是整個證據法中最為關鍵、最為基礎性的概念。“不管人們對證據的屬性如何爭論,也無論證據的屬性問題出現在何國、何一歷史時期的證據法學論壇,人們對於證據的關聯性似乎總是不加爭執,都認它為證據屬性之中的當然品格。”從一定意義上講,證據的關聯性就是證據事實對於案件待證事實加以解釋、説明的可能性。因而,在證據理論與立法上對證據的關聯性予以強調有兩個基本目的:第一,將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聯繫起來。所有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保持聯繫,這種關聯性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事實裁決者必須依據有關聯性的證據去發現案件事實。第二,將無關聯性的證據排除在法庭之外。證據關聯性的判斷可以控制訴訟案件的證據總量與辯護的範圍,從而提高訴訟的效率,將所有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的、可能妨害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拖延時間以及增加訴累的證據排除在法庭之外。例如,英美法系實行陪審團審判的制度,由陪審團來認定案件事實,為了防止當事人將沒有關聯性的證據提供陪審團考慮導致陪審團錯誤地認定案件事實,所以要有關聯性規則的限定,避免陪審團受當事人提出的無關聯性證據的誤導。

三、證據關聯性的種類

證據事實必須與案情事實有某種關聯,才能對案件的情況起到證明的作用,但是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

(一)直接的聯繫和間接的聯繫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具有直接證明性,與案件主要事實具有直接聯繫。但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直接聯繫的程度有所不同。間接證據不能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情主要事實,它們同案件本身沒有直接的聯繫;但是,每一個間接證據,都能從某一個側面來印證案件的某些局部的情況,例如,證明發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原因、結果等諸種因素中的某一個方面,或者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身份、歷史、家庭情況、社會關係以及平時的關係、近期表現等背景情況中的具體細節。間接證據同案情事實絕不是毫無關聯,只不過表現為間接聯繫而已。

(二)必然的聯繫與偶然的聯繫

“必然聯繫”,是指原因與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聯繫,而不是違揹人們常識的勉強聯繫或偶然的巧合。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應該是一種因果聯繫。簡言之就是,一個已知的事實,必然地導致了案件中的某個事實情節的發生,或者一個事件的發生,必然地產生了某種痕跡,如果並不必然導致,那麼這二者之間就沒有關聯性,這個已知事實就不能成為證明此項犯罪事實的證據。也就是説,如果一個已知事實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中的某個情節或者環節,哪怕僅僅是一個細節、一個情節的某個方面,這個事實與案件之間就具有了必然的聯繫,就可能成為該案中的證據。個別情況下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是偶然關聯,任何與案件情況只是偶然巧合而不具有必然聯繫的事實,都不能用作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三)肯定聯繫和否定聯繫

刑事證據同案情事實的關係,既有肯定的一面,也有否定的一面。肯定關聯是證明案件確實存在,並進一步指認出犯罪分子的證據關聯性。絕大部分案件中刑事證據同案情事實之間的聯繫是肯定式的關聯。否定關聯是證明案件不存在或者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關聯性。否定的關聯性不是表現為肯定式,而是一概表現為否定式。

(四)先行關係、同時並存關係與事後關係

以時間先後關係可以將刑事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分為先行關係、同時並存關係和事後關係。先行關係,又可稱為預見關係,如性格等證據。一般不得提出有關被告人惡劣性格等的證據;相對地,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具有善良性格的證據;在被告人善良性格被證明後,檢察官可以提出反證。同時並存關係,如被告人不在場證明以及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由犯罪事實與被告人間之隔離關係來證明被告人與犯罪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事後關係指在普通案件中,案後所留的痕跡等證據,如血跡、指紋、被盜的物品等。

標籤: 試論 關聯性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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