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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數據確權的必要性

政務數據確權的必要性

政務數據確權的必要性

政務數據確權的必要性

《“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指出加快推動“數據權屬、數據管理”的立法。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完善“數據權屬、權利、交易等規則”。黨的十九大期間,習近平總書記更是明確提出“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

政務數據權利不明確,在政務數據採集、存儲、加工、利用的各個環節,均可能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第一,數據控制權可能導致“數據孤島”的形成。由於產權的原因,數據呈現出割裂分散局面,不利於形成更具價值的大數據資源。而大數據的價值又依賴於“全樣本”分析,單一、片面的數據價值有限。不加限制的數據利用更可能產生破壞市場秩序的結果。第二,雖然數據權利基於非個人數據展開,但依然與個人密切相關。匿名數據並不能保證100%的安全,且在一定情況下可還原特定為個人信息。通過對用户的匿名數據進行分析,也能完整拼湊出用户的“數字人格”。研究表明,只要掌握超過300個社交網絡中的“點贊”,算法對一個人的瞭解程度就可能超過其配偶。第三,數據利用還可能出錯。現實生活中,信用評分、工作評估、金融分析、犯罪預測等基於數據的算法已對人們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了大量的數據錯誤致害案例。如將普通人錯誤標註為犯罪嫌疑人、將旅客錯誤標註為恐怖分子、將“無家可歸者”錯誤標記為“乞討者”等。此外,數據利用還存在“算法歧視”問題。典型如黑人被識別成大猩猩,在犯罪風險評估中被預測為高犯罪風險,在檢索結果中與被逮捕相關聯等。第四,數據權利缺失不利於“算法黑箱”的監管。2017年美國加州開始推動關於“算法審計”的立法,試圖對算法可靠性進行規制。然而,由於控制和保密的要求,試圖將監管權力延伸到數據及算法之中存在一定障礙。此外,海量數據和複雜算法亦使監管的進行困難重重。

綜上,數據信息權利理應由數據權利生產機制本身出發,破解數據確權困境。

標籤: 確權 必要性 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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