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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盤點範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應採取重點盤點)。

3.月份檢查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略),呈總經理核定後,公佈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並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略)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後,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准,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於盤點期間所需用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儘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略),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於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後,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略)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制“財物抽點通知單”(略)於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項目,原則是不預先通知經營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略)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説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總經理籤核,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籤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於當月最末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其他項目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略)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籤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瞭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該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籤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第十六條本制度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祕密的。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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