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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衞部管理制度

安全保衞部管理制度

安全保衞部管理制度

安全保衞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促進安全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逐級消防責任制度

第三條、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由商場總經理向副總經理貫徹執行。

第四條、副總經理分別向各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向本部門逐級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六條、全體幹部職工都要自覺遵守崗位消防責任制。

第七條、凡因領導未認真貫徹執行崗位消防責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責任外,據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條、逐級崗位責任制應納入廣場年終評比的項目之中。

第九條、違反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評獎資格、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者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安全防火,人人有責,每名幹部職工都要學習消防知識。新職工進場必須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條、在商場內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安全條例》的規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氣、甲烷、瀝青、氧氣等。

第十二條、使用前必須到安全保衞部進行申報,施工用料以當日施工用料總量為限,不得過量。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品使用過程的監督、保管及發放,現場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並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應隨用隨配,配料應在室外進行。施工現場嚴禁大量使用脱漆劑等極易揮發溶劑。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禁煙標誌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條、嚴禁在商場內及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當施工剩餘易燃易爆品必須撤出商場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場區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應包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第十九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災報警及撲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利用廣場宣傳園地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已發批准成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五章 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凡進行電、氣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及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項目,動工前必須向安全保衞部辦理動火申請,並認真填寫《明火作業申請表》,經安全保衞部查看現場後,簽發《明火作業動火證》,方可動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施工人員需持有市、區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許可證,在動工前必須對焊接,切割的內部結構,性質瞭解清楚,不得盲目進行,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明火作業前,要仔細清理現場易燃雜物;高空焊接作業將火花濺落處易燃雜物清除乾淨;進行管道焊接作業要將管道周圍的易燃雜物清理乾淨。

第二十七條、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並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在明火作業期間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明火作業時要在作業現場準備至少兩具滅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畢後,仔細清理現場不留任何火種。

第二十九條、重大節日停止明火作業,非明火作業不能解決的需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營業期間禁止動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第三十條、為了使本部門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第三十一條、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二條、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三條、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如下: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1、違章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營業區違章使用汽油、可燃氣體作燃料;

      3、違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煙;

      4、營業期間違章進行明火作業、油漆粉刷作業;

      5、未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明火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7、開關、插座安裝在易燃物上;

      8、私接電器線路、增加用電負荷;

      9、在營業期間違章進行設備檢修和電氣焊作業;

     10、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11、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設備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產、營業期間安全出口上鎖;

  2、疏散通道被佔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樓梯間懸掛、擺放可燃物品,物品擺放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欄柵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6、應急照明等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7、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8、消防車通道挖溝、堵塞或佔用等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1、違章關閉消防設施;

  2、消火栓被遮擋、擠佔、埋壓;

  3、消火栓箱內水槍、水帶等是否齊全;

  4、滅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擺放;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灑水噴頭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7、防火捲簾控制按鈕上鎖;

  8、消防安全標誌缺少、損壞、遮擋;

  9、消防設備是否清潔、鏽蝕、腐蝕等情況;

(四)、防火分隔設施情況:

  1、常閉式防火門未處於關閉狀態;

  2、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1、脱崗;

  2、違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寫值班記錄等情況;

第七章 消防監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七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2人,一名負責值班時的報警部位的核實和緊急情況的處置,一名負責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

第三十八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脱崗、替崗、睡崗。

第三十九條、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第四十一條、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第四十二條、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器線路和管道穿過。

第四十三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衞生。

第八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條、商場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保衞部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第四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

第五十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回覆函送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十一條、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

第五十二條、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在《火災隱患整改台賬》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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