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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精選多篇)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精選多篇)

目錄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治理第二篇:我國現時設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篇:當前推出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稿)第四篇:簡述越南官員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第五篇:官員財產申報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治理

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治理

近年來,隨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於領導幹部貪腐問題引發的問責事件甚囂媒體,席捲全國。從山西表哥楊達才被爆有多塊名錶到房叔蔡彬被網友爆出22套房,再到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被發現在25個銀行賬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過9公斤的金條和25只罕見的鑽石,非法所得超1.5億元等等??面對當今反腐形勢的嚴峻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不光領導幹部個人需要練就“打鐵還需自身硬”的過硬內功,“把權力關進牢籠”的制度環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別是當前熱議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提出將領導幹部的私有財產曝曬在陽光之下,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和評判,既保障了公眾知情、參與、表達、監督的公共需求,又體現踐行羣眾路線的務實作風,下喜上欣,不啻為肅貪治腐的一劑良方,可資探研借鑑。同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完善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制度,有利於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局面;同時,財產公開還有利於讓領導幹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態,這種心態久而久之會逐漸演變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設去營造反腐倡廉的軟環境,才能在幹部隊伍中積蓄源源不斷的正能量。

一、現有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國際上較多地用於預防腐敗的“陽光法案”,對腐敗行為有很強的威懾作用,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目前中國的財產申報制度還處於嘗試階段,存在諸多缺陷,難以大面積鋪開。

1.制度內容不完善

首先表現在申報範圍不具體。《財產申報法》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而科級以下領導幹部卻沒有相應的立法要求。如因為嚴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懲處的孫鋒、李丙春和郝鵬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級領導幹部。既然沒有要求申報,他們當然不會主動申報。這就給防腐監管工作留下了一個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而沒有涉及其親屬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隱匿個人財產,只要轉到家屬子女名下,就可以遊弋在監管之外,輕鬆規避申報。其次是申報結果不公開。如一些地方申報的數量很模糊,哪些官員申報多少財產,比如報告自己有多少房產、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從來都未對公眾公示。不僅基層的人不知道,身邊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這樣還可以哄騙上級部門和直接領導。而受理申報的幾個人往往又無法徹底掌握實際情況。於是,虛報實報一個樣,報少報多一個樣、報和不報一個樣,領導幹部隱匿的私人財產依然未能透過財產申報的“向陽窗”接受公眾的“日光浴”。第三是申報信息不完備,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與制度安排。現行的收入申報制度明顯缺乏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紀檢監察部門在這方面的相關工作由於沒有可以依賴的法律、法規,由此就很難保障對領導幹部收入的檢查、核實工作。由於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總的來講還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現金往來是經濟活動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使得對收入的監控力度明顯不夠,致使違紀、違法官員可以利用種種方式來規避紀檢監察部門對收入申報的檢查、核實工作。

2.制度的連續性缺陷

目前領導幹部的財產報告還是一個總結性的報告,缺乏階段性的考察。第一,領導幹部上任時沒有要求財產申報,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財產狀況。有的幹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財產,並且很多財產本身來歷不明,就帶病提拔了這些官員。有些領導幹部在上任前通過個人努力積攢了可觀的財富,有的人的財產裏面還包含了遺產繼承等方面的財產,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繼承部分應當依法保護。第二,沒有嚴格實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和財產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究竟聚集了多少財產不清楚,就無法確定他們在任職期間的廉潔狀況,也無法評判其廉政與否。

3.組織審查與監督制度缺陷

目前對領導幹部財產申報缺乏組織審查和監督。《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要求副處級以上及其相關領導向其所管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這只是對領導幹部財產狀況的掌握,對其財產的實際狀況、來源情況等不做深究。第一,只報告。組織只要求領導幹部必須真實報告,不過問報告的情況是否真實,只要填了報告就是。第二,沒有明確哪一個機構對其審查和複核。這樣官員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報財產。譬如,某位“房叔”被查處之後,紀檢部門核實其擁有21套房產,而他在財產報告中卻只有2套房產。第三,不公開。這使得羣眾這個重要的監督主體無法核對和監督官員所擁有的財產。結果,“官員在紙上填完了,組織部門密封起來,就鎖到櫃子裏去了”。

4.領導幹部牴觸和消極被動的心理

由於官本位觀念作祟,對仇富心理、個人隱私權的誤解以及對財產公開風險的擔憂,一些領導幹部不能正確認識財產申報的必要性,因此不願意如實申報。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做的一項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領導幹部97%對領導幹部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認為:“肯定有的領導幹部願意,有的不願意,有的還想最好是不要監督。”在今年的“兩會”期間,一位省部級領導幹部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反問道:“為什麼不公佈老百姓財產?”這一言論是部分領導幹部對財產申報存在牴觸心理的真實反映,它將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問題再次推上社會輿論的高峯。即使在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的一些西方國家,財產申報也並沒有得到官員的普遍歡迎和自覺遵守,因為這項制度對於官員們來説體現的主要是義務,而非權利。任何制度的設置都是社會利益的調控,其中難免有利益獲得者,也有利益受損者。從個人利益角度出發,財產申報對領導幹部來説並非是利益的獲得,這從多數領導幹部對財產申報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積極的態度也從另一側面折射出領導幹部更具有普遍性的複雜心態。

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的複雜性

財產申報制度涉及到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財產、資產、婚姻、跨國(境)活動等多方面的情況,也涉及到對他們的隱私等方面的公開與保護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實施起來難度較大。

第一,現階段的財產公開制度難以實現。主要是一些領導幹部的財產數額問題。中國的一些官員成為鉅富,其財富中很多來歷不明。一旦全部公開,貧富差距更加顯現,會引起民眾的憤怒,危及社會和諧穩定。領導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試點地區搞兩套申報表,一份是公開申報表,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對申報對象的材料和數據嚴格保密。對於任意泄露擴散申報材料內容的責任人,將視情節給予不同方式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此,在這4年時間裏,領導幹部財產公示一直處於試點階段,很難公開推行。在某種程度上,財產申報成為“盲人的眼睛,聾子的耳朵”。

第二,領導幹部財產所涉及的領域和人物關係複雜。現有的財產報告《規定》中,要求對領導幹部、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有價證劵、經營和投資、婚姻、移居國(境)外等14個方面的情況進行報告,但是,沒有把領導幹部的所有財產和情況涵蓋進去。(1)字畫和文物。一些字畫和文物的價值是很大的,從幾萬到數千萬元不等。從查處的官員的案例看,很多人都收藏有名貴的字畫和文物等,其中很多是受賄所得。(2)貴重物品,如金銀首飾、蘭花、象牙,還有寵物等。在一個廉政教育基地,展示了一個貪官收受的一對精美的象牙,這對高品位的象牙估價以10萬元計。(3)官員的各種關係複雜。從查處的官員看,官員的妻子、子女、情婦、國籍、投資等各種關係比較複雜,難以釐清並處罰。

第三,貪腐官員的阻力和社會的抗力。領導幹部財產報告制度雖然試點了這麼多年還沒有頭緒,也沒有上升到制度化的層面,來自官員階層的阻力和社會的抗力都很大。(1)官員的阻力。一些官員對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一是他們的財產確實數額巨大,難以説明來源;二是涉及到官員、配偶及其子女的財產和隱私等方面的情況也使得官員反對公開財產。(2)

社會的抗力。在仇官的時代,對於一些官員的信任度、親近度和好感度都較低。從查處的官員看,絕大部分都與貪污受賄、情色、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有關聯,這引起社會對官員持一定程度的反感。如果公開了官員的財產,又是鉅額的財產,勢必引發社會的抗力。

三、推行領導幹部財產公開公示制度的探索和設想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黨的十八大報告深刻指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俞正聲同志在答記者問時也明確提到,要逐步實行財產公開公示制度。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備的、便於羣眾監督的辦法,才是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最有效的途徑。本文在研究探索的基礎上擬對推行領導幹部財產公開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探索性建議和設想。

(一)高層垂範和新任新政,把握制度創新的突破口

一方面,黨政領導高層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引導正確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建議我國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廣泛利用網絡、媒體、雜誌等平台定時定期制度化公示私有財產,積極接受媒體、公眾和機構的監督和問政,在財產公開公示方面積極樹立示範帶動作用,引推制度改革。如中央領導人帶頭進行財產公示。另一方面,擬從新提拔官員和新錄用公務員逐步推行官員財產公開。建議從新提拔領導幹部和新錄用公務員做起,把公佈家庭財產及子女財產情況作為提拔領導幹部是否合格的條件之一,作為新錄用公務員的必備條件之一。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和新錄用的公務員,按期對家庭財產、子女工作及財產情況進行公示,樹立楷模,為全面實現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公示鋪開了順利的道路,最終推動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全面開花結果。此外,樹立公信,轉變認識即“財產公開是監督也是保護”。當前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一些公務員特別是高級公務員財產相對較多,他們害怕財產申報公示之後將會引發一連串的反應,譬如,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的揣測,關於家族收入的批評以及子女就業的討論等。但是官員個人財產實行申報公示制度,定期核查,對官員來説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時間以來,手錶、香煙、腰帶、房產等都成為“人肉搜索”的切入點。沒有財產申報公示,這樣的網絡監督可能會無限擴大。財產申報公示也是一種保護公務員的重要舉措。實行財產申報公示之後,官員的偶然所得,比如購買股票、彩票等獲得的收入,都可以通過公務員財產申報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有利於提高執政者的公信力,得到公眾的信賴,鞏固執政基礎。

(二)房產核查與金融審計,樹牢制度監管的虎門關

建議中央紀檢部門、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聯合建立財產審計署,實行垂直管理模式,承擔領導幹部的私有財產審查核算職能。一方面,近段時間網絡頻頻曝出某某官員擁有幾處、十幾處房產的消息,有的經過職能部門調查得到了證實,如果“房叔”的房產與其正常收入不相稱,也就露出了腐敗的馬腳。這些足以説明,房產信息是官員財產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將官員房產公開作為官員財產公開的一個重點關口,從技術手段和實際操作都是可行的,建議積極推行。另一方面,金融實名制、遺產税等金融配套審計工作必須加大監管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統的基礎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户時都必須使用實名和身份證號,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制並將資金用途等信息記錄在案,大額調用資金受到正確監管。為了規避貪官將財產贈予他人,還必須制定與金融實名制相應的配套制度,如遺產税和贈與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等,杜絕法律漏洞把好財經制度的虎門關。同時,實行“點面結合”,對領導幹部形成心理震懾。財產公開分為審核、公示、懲治三個環節,在公示環節應通過點面結合的方式對腐敗分子形成心理震懾。首先可在同級幹部當中進行內部公開,利用同級幹部相互競爭、相互監督的作用,其次才是在更大範圍上的公開,形成立體化的監督網絡。比如,在新加坡等地,公民持有效證件就可在官員財產公開的網絡上查詢信息。

(三)倫理引導與法制規範,培育制度發育的新合力

財產公開是通過倒逼方式促使官員清正廉潔,要與倫理引導、法制規範和其他紀檢監察手段共同運用、協同作戰,形成反腐新合力。一方面,作為人民公僕,向人民報告或公開個人財產狀況,這是現代官員的基本職業道德,要加強正面教育,強化思想引導,通過宣傳教育引導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倫理道德素質,自覺、自願、自豪地申報私有財產公開公示,向組織和公眾坦誠交底。另一方面,有關“官員財產公示”的法律,歐美等許多發達國家幾十年前都已經先後立法。同為亞洲國家,日本、韓國早已立法,越南也已於2014年從立法部門開始實行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以“立法”來解決當前官員財產申報中的問題也是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我國現行關於財產申報的規定,在性質上都屬於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規範性文件。這就影響了公眾對該制度的知曉程度和監督程度,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權威性。黨和國家應該痛下決心,果斷出擊,儘快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進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國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員財產申報法》陽光透明法案。同時,各級官員的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應由紀檢監察部門的專門機構來主管,增強行紀檢政監察部門的垂直領導和在人事、財政等方面的獨立性。申報主管機關應加強對申報項目的審查。要確定紀檢監察部門在銀行進行個人存款查詢的權利與職責,必要時可以與同樣負有法律監督職責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的各級人民檢察院共同進行,以解決紀檢監察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銀行不提供存款個人情況及相關資料的問題。

(四)公眾參與與網絡監督,夯實制度支撐的強根基

發揮新媒體如網絡、微博、論壇等強大的社會輿論動力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毛主席説人民羣眾既是實踐的主體,也是歷史的創造者。同樣,領導幹部的財產公開公示的終究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確保公共權力來源於民,用之於民。這也是在網絡盛行的當下,網絡作為公眾參與的監督平台在反腐工作中往往發揮主陣地、主心骨、主力軍作用的一個方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眾多公民參與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網絡公民監督,網絡監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強的優勢,比如某個官員孩子在國外學習,每年的學費多少,官員的工資多少,把學費和工資進行比對,不合理的收入就會被迅速曝光,腐敗因此立馬現形,以網絡公民參與倒逼官員財產公開是當前最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們建議要引導好、運用好、發揮好羣眾參與和網絡監督的積極作用,充分積極探索公民監督的新形式,在憲法和法律規範的合理制度框架內公開有序地開展公眾參與和網絡監督工作,為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環境夯實制度支撐的強大根基。

(五)推行財產申報問責制,健全制度執行的新機制

我國反腐倡廉舉措頻頻出台,但腐敗現象的蔓延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問責制的缺位。問責制是官員未履行自己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自己職責的過程中濫用權力、違反規定職責和義務時,由特定主體追究其責任,令其承擔某種後果的一種制度。實施問責制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官員問責制沒有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問責制,就要解決有誰問、向誰問、問什麼、怎麼問等一系列問題。當前,我國問責制主要存在的問題有:一是問責主體缺位,二是問責客體不清,三是問責的標準不明確,四是問責的程序不規範。要實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必須建立較為完善的問責制,這樣,才能發揮財產申報制度“反腐利器”的威力。建立健全問責制度,首先,要明確問責的主體,釐清由誰來問責的問題。在問責制下,須強化上級監督下級的責任,強化上級黨委和政府的問責責任,建立問責的長效機制。其次,統一問責標準。有什麼樣的權力,就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沒有相應的權力自然不必負相應的責任。最後,規範問責程序。這就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使責任追究程序化,具體包含責任的認定程序、問責的啟動程序以及問責的迴應程序。通過實行問責制,對領導幹部實行財產申報中的失職失誤行為進行硬性的制度約束,

讓“問題官”和無所作為的“庸官”下台,使其為所作所為付出代價。只有積極推行並嚴格實施問責制度,才能在我國真正建立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此外,問責制還應該引入刑罰機制,用刑罰這一強制手段懲治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申報人,以確保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篇:我國現時設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現時設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陳釗 (學號:1090610403)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防止官員貪污腐敗的措施。根據國外成功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反腐倡廉最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國,法律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門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現實意義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對於防範官員隱瞞實情、欺騙公眾等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應該説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至少是對“官員無隱私”認識深化的表現,官員財產狀況對公眾公佈,能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並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出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作用。官員的財產狀況、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從業狀況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從而使得權力尋租的灰色空間減少。

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發展歷程及現狀

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2014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公務員法》(草案)時,領導幹部資產申報制度能否寫入該法,成為委員們討論的一個重要話題。但在當時,沒有哪位人大常委會委員公開對財產申報制度納入該法案表示贊同或者反對,但有委員私下裏認為這在短期內很難實現。一種典型的意見是,將官員的私人財產申報制度納入法律,涉及到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權衡,因此有必要在立法規定相關制度時慎之又慎。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有關事項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將頒佈實施。中國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借鑑、採納世界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近年,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制度建設處於一種膠着狀態中:對這一制度本身的意義基本沒有爭議,但對推出時機和實施舉措,仍缺少共識。而且官員財產申報也面臨着核查困難、官員牴觸、涉及面廣等難題有待繼續梳理。

核查困難

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一系列技術條件不完善的情況下,若想對申報的財產進行準確核查,難度幾乎相當於對申報者立案調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實際的。綜合來看,造成核查難題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實名制覆蓋不了現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準確。三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完備。四是境外資產、珠寶、古董等財產的底數,現有技術與配套制度更不能輕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識缺失。

心理牴觸

多次為官員財產申報求法的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曾作過一項調查,稱接受調查的官員97%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大部分受訪人士表示,腐敗的官員肯定反對公開自己的財產,即使申報也一定瞞報。這一點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員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過,出於種種考慮,也會在心理上有一些牴觸。對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難想象有多少人願意給自己套上緊箍咒。”

家屬障礙

官員財產申報的複雜性之一為“涉及面廣”,即牽涉到家屬、近親。全國人大代表、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趙長義認為,從我國的國情看,公務員個人財產與其家庭財產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難以區分。如何確保公務員申報財產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必須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成就”貪官污吏“劣績”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制度的缺陷、監督的缺位、管理的乏力等等,但是,官員個人財產暗箱隱匿“不見陽光”,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

官員向社會公開個人財產狀況,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成功實行的政治制度,實踐證明它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預防和遏制腐敗的好措施。多年來,我國許多有識之士一直通過各種渠道呼籲建立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公開制度,這裏麪包括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參政議政的方式反映,更多的是常見於眾多媒體的相關文章。

然而,令人遺憾和不可思議的是,這麼一條好的反腐經驗,卻“不適合中國國情”,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難於施行。多個有關方面曾明確表態:“官員財產申報,牽涉面很廣,操作起來比較複雜,不是短期內就能辦到的。”我們整天為不得反腐敗的良策而焦躁,現在面對良策理應採取“拿來”為我所用的措施。

阻礙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言論,要數“侵犯官員隱私權”。一直以來,輿論界就有“官員無隱私”的説法。此論無不是。我們國家之所以腐敗層出不窮,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主要是對官員監督不力。把官員的家庭財產、婚姻、有無情人、直系親屬就業及資產狀況等等核實並公佈於眾,就是一種有力有效的監督。

在我看來,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平衡問題固然是官員財產申報

制度必然面臨的核心問題,但這個問題其實是申報制度被設立和認可前所應當討論的話題。當社會已經就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達成幾近一致的贊同性意見時,有關隱私權和知情權矛盾的討論就應當宣告結束。從這個意義上講,隱私權的問題已不再應該成為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建立的障礙。

我國現時設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陳釗

學號:1090610403

第三篇:當前推出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稿)

當前推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論文摘要: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稱為是反腐敗的終端機制。腐敗者如果濫用公共權力為自已謀取到不正當的個人利益,在這些利益中,個人財產總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標,同時也是其所有利益中最具有實在性,因而是可以得到明確驗證的部分。因此,從個人財產這個“終端”出發來控制腐敗,一方面可以準確地和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種隱藏的腐敗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政府對個人的各種不必要的精神強制降到最低限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本身的設計,對於制度的成功與否有着關鍵意義。因此,科學的申報程序、嚴密的制度環節設計是制度建設必須解決的(感謝訪問本站:)問題。

關鍵詞:反腐倡廉財產申報預防

2014年1月1日起 新疆阿勒泰地區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2014年春節後 浙江慈溪市公示了700多名幹部的財產。2014年4月湖南省瀏陽市紀委也下發通知,要求建立官員財產申報示廉制度。中國開始了有地方一級試行領導官員財產申報或廉情公示制度(以下統稱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這是一些地方的黨和政府實施的重大反腐倡廉舉措,引起政界、學界和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①目前,世界已有97個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其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該制度之所以能成為各國反腐利器,主要是由它本身的特點決定的。該制度本質的特點就是公開、透明。只要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説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②

中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主要來源於中共的兩份文件,即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14年發佈的《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實際收效甚微,原因在於,財產申報制度本應具有的公眾監督機制未建立,申報對象的收入範圍較為狹窄,知曉者範圍極有限,不申報或申報不實,後果也只是接受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這説明,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已經提上我國法制建設的日程。建立這項重要廉政制度,首先要明確為什麼要建立和怎樣建立這項制度。

一、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我國反腐敗的治本之策

財產申報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對其擁有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指定的監督機關遞交書面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的制度。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深人進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來源巳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單一工資收人轉化為多元化的收人,因此,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已十分必要。

1、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需要。財產申報制體現了公開性和透明性,而公開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之一。列寧曾指出:“大家大概都同意廣泛民主原則主要包括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完全的公開性,第二,一切職務經過選舉,沒有公開性,而來談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並且這種公升性還要不只限於對本組織成員的公開。”③民主是專制和腐敗的天敵。社會主義民主不僅體現在人民的參政議政上,而且體現在對人民公僕的監督上。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要求增強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狀況的透明度,將其置於人民羣眾的監督之下。財產申報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申報公開,也是實行這方面監督的必要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説,財產申報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內容。

2、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温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就是政府官員的公信力。財產申報制度 1

對官員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腐敗現象的滋生,人們對官員廉潔的信任度大大下降,這種不信任進而導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同時,這種對整體官員的不信任又大大傷害了大多數廉潔自律的官員,而這種傷害又會產生負面效應,即當廉浩的官員傷害時,他就可能放棄對廉潔的追求轉而與腐敗分子同流合污。在這種負面效應作用下,那些腐敗的官員會變本加厲地腐敗,使公眾對官員的信任度更低,政府的公信力也大大喪失,從而形成惡性循環。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官員的透明度將大大增加,公眾對官員羣體的信任度進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將大為提升

3、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有效經濟監督。腐敗是公共權力異化的結果。英國曆史學家艾克頓曾言:“權力傾向於腐敗,絕對的權力傾向於絕對的腐敗。”為了阻止權力的異化,除了要求公職人員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還必須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包括三個方面,政治監督、經濟監督和道德監督。實踐證明,當前國家公職人員在政治、道德等方面雖然也有犯錯誤的情況,但相對而言,在經濟方面犯的錯誤更多一些。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同金融實名制、徵收財產税等制度一樣,為對公職人員進行經濟監督捉供了前提條件。因為財產申報反映領導幹部在其任職期間的財產增量情況,如果一個領導幹部的財產增量與其合法收入明顯不符則表明在其合法收入外還有其他促使其財產增量的因素,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地查明。

4、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完善我國社會監督機制的需要。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實施,是防止政府人員以權謀私的重要約束機制,具有使之想為而不敢為的警戒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在1988年做出懲治貪污賄賂的補充規定,設置一個新的罪名,叫“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即非法所得罪。但至今,真正以此定罪的卻無一人。從幾年來的司法實踐看,這一武器的威力未有效發揮的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及時建立起與之相配套的財產申報制度,致使事發後生的“非法所得”難以認定。財產申報制度將舉證責任置於事發之前,為“非法所得”的認定提供了依據。財產申報的直接目的雖不在於事後的懲戒,但對揭露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非法所得”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新的武器。

中國由於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員在獲得非法所得的時候有恃無恐。而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長達十幾甚至幾十年的非法所得無法及時通過披露機制讓外界獲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將監督觸角延伸到官員個人領域,只要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合理的解釋;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有罪。這樣,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奢華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官員,就會原形畢露。因此,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起着“終端防腐”的功能

二、當前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遇到的問題和障礙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公認的“反腐利器”。根據這一制度,立法機關設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登記義務,強制其如實申報個人、家庭及家族的財產總額、來源及各種投資活動。司法機關在明知貪污賄賂行為而不能取得證據時,可以將來源不明收人作為起訴或追訴的依據。但在現有的實踐中還遇到不少問題和障礙

1、公共權力結構的高層參與缺位。在發達國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主要針對公共權力結構的高層,位職低的官員越軌行為比較容易通過自上而下的路徑來防治。而目前中國新一輪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選擇的是“下行上效”的方略,被著名法學家季衞東先生比喻為“打蒼蠅”倒逼“打老虎”的機制,與“上行下效”的施政傳統相左,因此有理由懷疑這一創新路途沒有上層的認可能走多遠。④如果最高層領導率先帶頭一清二白地公佈自己的資產,然後再敦促下級照辦,有關的改革措施就可以雷厲風行地貫徹下去,不會引起強烈反彈。“做秀”之類的批評,“瞞報”之類的猜測,也會很快消失。所以高級官員應帶頭公開申報其財產。

2、大多數官員對財產申報有牴觸。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相關利益表現為官員個人利益、

黨政組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按照行政倫理學他們之間是不應該有對抗的,支持力應該是同向的。但是,從理性人假設邏輯出發,他們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必然有各自的特殊利益,支持力發生衝突是難以迴避的。實踐證明,官員財產申報支持力是很低的。有全國人大代表對部分官員進行調查,97%的受訪者對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一項對新疆部分地州市官員進行的隨機調查也顯示,七成公務員反對財產申報,説明申報主體對這個制度的支持力有限、認同度低。⑤

眾所周知,在保證權力沿着正確的軌道行使上,中國對黨政機關幹都的監督主要依靠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的力量。對於利用人民羣眾的監督力量不夠重視,甚至忌諱體制外人民羣眾介入監督行為。

3、制度設計威攝力不足。2014年4月湖南瀏陽市的官員申報示廉制度,有一個制命的“缺陷”,即制度威攝力不足。瀏陽市紀委《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十項廉政制度》規定,“不按規定報告和不補報個人財產、收入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顯然,這一規定對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處罰過輕,對於某些官員來講,如實申報財產意味着承擔了必須説明鉅額財產具有合理來源的高風險,而拒不申報或不實申報,即使被發現充其量到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違法成本過低,必然致使那些官員無視制度規定鋌而走險,從而使官員財產申報失去應有的制度約束力,成為擺設。⑥

4、現有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監督力量的實效不夠。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的監督力量包括黨內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和行政組織內部的監督。自上世紀的90年代後期以來,為完善這些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的監督力量,黨內頒佈了不計其數的法紀和規定以及各種文件;國家出台了無數的法律法規。到如今,這些監督力量不可謂不全面,也不可謂不完善。但這些監督力量並沒有有效地遏止住腐敗蔓延的勢頭,越反越腐敗的尷尬局面始終得不到擺脱。這種狀況不能不讓人們反思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內部監督力量的實效程度到底有多大。

這些地方黨和政府在官員財產申報還有制度設計的盲點。通過2014年底出台的《慈溪市領導幹部廉情公示暫行規定》財產範圍是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私家車以及親屬出國(境)求學(定居)、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情況,然而銀行存款、信託資金、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借出款和借人款、美術工藝品等並沒有包括其中。阿勒泰公佈的信息更少,主要是本人的工資等收入現狀,至於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相關信息,出於“保護領導幹部的合法財產、身安全以及隱私權”的需要,被列入祕密申報、內部掌握的範疇,外界根本就無從知曉。

顯然,阿勒泰有關部門的顧慮是有道理的。怎樣保護官員的隱私、防止綁架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些問題的確有必要納入制定規則者的視野,預設對策。實踐中,阿勒泰的盲點是把公示的範圍與公示的方式混為一談了。慈溪市之所以出現懷疑資產申報真實性的輿論,根源也在此處。按照這個規定,財產公示申報不實一經查清就由紀檢部門從嚴處理。雖然這樣的條款有倒逼意思,卻依然沒有打破內部監督的窠臼,為“官官相護”預留了方便之門。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有的成效明顯,然而有的也是步履艱難,甚至沒有什麼效果,很多觸及到官員和部門利益的深層次改革往往遇到很大的阻力,特別是來源於官員內部的阻力。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推出的長期難產,首先,説明部分官員的財產還經不起申報和公開,經不得人民的監督,不敢拿出來“曬曬”,一曬就會現原形。其次,説明官員的權力不小,對其監督太軟太少,此項改革無疑斷了他們的財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自然會招致反對。“當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種種現象和理念的依然存在。這也是現階段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遇到障礙所在。

三、制定有中國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設計及可行性

制定有中國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要借鑑和學習國外、中國香港和澳門地區的經驗,還必須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新疆阿勒泰地區和浙江慈溪市的做法,進行科學、嚴謹的可行性分析。當前推行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有三個重要問題要考慮,一是中國的官員隊伍有幾百萬之眾,要充分研究這支隊伍的層次結構、數量規模。二是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官員之間的收入也不平衡。三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因此,這項制度的推出要循序漸進,注重探索,逐步完善。

在申報的內容上應該包括如下一些項目:

1、申報主體

我國目前推行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制度,就其形式來説也是一項涉及幹部家庭事務(也含蓋了部分財產的內容)的報告制度,它要求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對照廉潔自律10條,逐條進行檢查和糾正。這也為在我國建立和實施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基礎。在制訂有中國特色的財產申報制度過程中,可以先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作為申報主體,待時機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全體公職人員都必須向監督機關申報的完整的財產申報制度。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公、檢、法、地直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商、税務、國土資源等部門的公職人員。

2、申報內容、範圍和種類。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動產和不動產。股票、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獲得的財產也應申報,官員包括主要家庭成員、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要申報。目前我國有關部門正在就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禮品申報、年度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這些都是制訂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有益。從這些個別方面的申報入手,逐漸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時即可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

3、財產申報的管理。可從由、人事部門兼管逐步過渡到設立獨立的專門機構,來專門負責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管理工作。在制訂有關政策、法規時,要明確監督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4、申報時間。對申報時間的規定要做到經常、及時。(1)凡通過選舉任職的人員,應在確定為候選人時申報;(2)上級機關任命職務的人員,應在任職前申報;(3)離職人員(飲食離退休、退職、辭職等),應在離職前申報;(4)除上述以外,凡申報對象都應每年申報一次,並規定每年的具體申報時間。

5、申報內容的公佈。申報內容應通過專門機構、網站向社會公開,並接受各界舉報。電視、電台、平面媒體、互聯網等新聞機構在申報對象受到嚴重黨紀處分或刑事處罰後可申請查閲、使用其祕密申報材料。

6、申報書的受理與與審查。應明確規定受理與審查申報書的機關、程序,並授予相應的權力。首先要根據申報對象職務和管理權限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受理機關。其次,受理機關接到申報書後,要對申報書是否按時送交、內容是否完整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查,並對申報內容做出判斷、處理意見。

另外,對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財產申報的違法行為,一是指不按規定提交申報或偽造、隱瞞申報內容;二是指財產收入中有非法行為。要科學、嚴密地界定財產收支中的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並制定出相應的懲處規定。對第一種情況,要明確規定製裁措施,如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對第二種情況,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於不按規定提交申報書而財產收入又有違法行為者,應加重處罰。

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一些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否則,在申報財產的過程中,將出現種種漏洞,最終使這項制度難以徹底實施。有三項基本制度必須配套完成:

1、財產評估制度

申報財產,必須涉及對財產價值的評估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這方面的制度。對評估機關、評估的程序、評估的方法、評估中遇到爭議的解決辦法等作出規定,使財產評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

2、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根本目的在於增加公職人員財產和收入的透明度,以便於專門機關和人民羣眾的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眾是最好的監督員。要使這項制度真正發揮效力,必須健全和完善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制度,使之與專門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真正使公職人員的財產和收入狀況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象。

3、建立和規範新聞和網絡監督的制度

新聞和網絡代表着民意,反映公眾的願望。根據一些反腐敗大案要案的經驗,通過新聞和網絡可以有效發現和查處一些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網絡的力量可以使官方無法發現情況和信息得以公開。網絡上的一些線索,為我們提供查案的突破口。

總之,制訂和推出中國特色的財產申報制度,是一項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宏大的系統工程,必須通盤考慮,循序漸進,逐步過渡。只有上述幾個方面的條件都趨於成熟的時候,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佈並實施我國的財產申報法。

參考資料:

①《深化改革要敢於觸動既得利益》汪玉凱 中共中央黨校學報 第13卷第2期

②《各國嚴管官員財產申報》2014年3月17日《世界新聞報》記者譚麗

③《列寧選集》(第1卷) [m ] ,人民出版社,1 9 7 2

④《中國語境下的財產公示能走多遠》季衞東《社會科學院報》2014年4月2日 ⑤《阿勒泰“吃螃蟹” 官員財產申報破冰》《廉政瞭望》2014年第1期

⑥《官員財產申報需要增加“威懾力”》,《四川統一戰線》2014年第4期

第四篇:簡述越南官員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

簡述越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中國社科院馬研院研究員 潘金娥

中越兩國同屬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和行政體制相似,公權機構的設置和公務員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經開始實施公務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對我國正在加緊制定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具有一定的參照意義。

一、財產申報的相關規定

腐敗問題在越南被成為“國難”,嚴重威脅到了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採取了多種措施治理腐敗,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14年通過了《防止和反對貪污腐敗法》。越南《防止和反對貪污腐敗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公開申報財產和收入。為配合這項法律的實施,2014年3月9日,越南總理阮晉勇就簽署了關於財產和收入公開的政府第37/2014/n?-cp號決定,要求國會代表與政府官員申報財產。從2014年起,部分黨政機關的幹部申報了財產。2014年,政府頒佈了第68/2014/n?-cp號決定,對2014年決定進行了補充和修訂。2014年11月,越南十三屆國會第四次會議以94.98%的贊成票通過了《防止和反對貪污腐敗法》(修正案),該法律規定越南幹部和公職人員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申報表,從而使得國家公職人員財產和收入申報開始有法可依。這部法律還對領導幹部個人所增加財產的各類義務加以規定,越南國會指定政府負責出台有關領導幹部個人所增加的財產定價、申報人的權力與責任、申報手續與程序等的具體規定。

根據《防止和反對貪腐敗法》(修正案)規定,越南的領導幹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將個人財產申報清單在本人所在機關、組織或單位公佈,與此同時,越南國會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代表以及候選人的個人財產申報清單須在選應選地區公佈。 2014年政府第37號決定規定了11種人屬於申報範圍:1,專職國會代表、專職議會代表、國會代表和議會代表候選人;2,縣級副處級以上幹部和公職人員或機關、組織、單位中享受副處級以上待遇的人員;3,部隊副團級以上指揮官和縣級武裝部副指揮長以上軍官;公安部門副團級以上、區縣級公安局副局長和大隊副隊長以上幹部;4,國營醫院和研究院的經理、副經理、院長、副院長、會計師、處長、副處長、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醫師等;5,國家財政撥款的報紙和雜誌的總編輯、副總編輯、會計師、處長、副處長等;6,國家下屬各省、市、區的國小和幼兒園的園長、副園長和會計師,國家下屬各國中、高中、中專、職業學校和培訓中心的校長、副校長和會計師,國家各所大學和高等院校的校長、副校長、會計師、處長、副處長、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員(相當於副教授);7,國家財政投資項目的經理、副經理、會計師、處長、副處長、項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發展援助(oda)資金項目經理、副經理、會計師;8,國有公司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會計師、處長、副處

長、項目主任、項目副主任以及業務處長等,受國家委派到國有企業擔任上述職務者。9,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各級人民議會主席和副主席,各鄉、坊、鎮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公安局長,鄉級武裝部部長,土地和建設局幹部,鄉、坊和鎮級財務和會計等;10,國家調查員、檢查員、審判員、法庭書記員、國家巡檢員、監察員、執行員和公證員等;11,經內務部和各部級單位領導商定並呈報總理批准,如下人員也在申報之列:在國家財政和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家各級黨政機關、政治-社會組織以及國會辦公室、人民議會辦公室和國家主席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等,他們直接接觸並負責處理機關、組織、單位和個人事務。

根據2014年政府第68號決定,屬於申報範圍的機關、組織和單位包括: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行業組織、人民武裝單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使用國家財政的機關、組織和單位等。第68號決定規定:財產和收入申報的真實性由填報人自己負責。申報表將由人事部門存檔,只服務於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幹部任免和晉級時;二是接受貪污腐敗調查時;三是其他與幹部人事有關的事項。

政府第68號決定還對申報表的公開形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在職幹部可由本單位領導決定是在會上宣讀或是張貼公示;國會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代表的申報表需要在代表的辦公地點和居住地公示,由國會、地方議會選舉委員會以及越南祖國陣線常務委員會指定公示形式;即將當選國會或議會代表候選人的申報清單須對當屆國會代表或議會代表公開,具體公示形式由國會常務委員會和議會常值機構決定;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和行業組織的公職人員,則需要根據本人單位的規定在單位內部公開。所有以上情況的公示期不得低於30天。

對於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收入者,可視情況分別做出處分,包括:譴責、警告、降職和開除等處罰,並且在單位公示處罰決定3個月以上。而推遲申報者也可能被處以譴責、警告和降薪等處分。

國家還統一定製了財產收入申報表,分為1號、2號和3號表。首次申報的需要填報1號表,這是申報範圍內所有公職人員必須填報的表格;第二次以上申報的填報2號表,即財產變動申報表;國會代表、議會代表候選人和即將發生職務變動者填報3號表。申報表需要填報信息除了本人外,還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報的內容包括:住房、建築工程、土地使用權、珠寶、現金、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價值在5000萬盾(1美元約合22014盾)以上的物品,存放在國外的價值在5000萬盾以上的財產和賬户,以及申報期內的實際總收入等。所有財產每年變動金額超過5000萬盾的,都必須填報2號申報表。規定申報時間範圍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來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完成公示。

目前,越南各個國家機關和單位正在加緊落實這項工作。越南財政部根據要求於2014年12月3日頒佈了第16741/btc-tt號公文,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該辦法要求所有單位的幹部人事部門必須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收齊申報表,並報送財政部;河內市日前頒佈

了具體操作方案,要求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嚴格執行財產和收入申報;越南河內師範大學和航海大學等單位還公佈了具體實施細則,要求正教員(相當於副教授)、各科室以上幹部填報財產和收入申報表,並及時上報。越南航海大學規定,如延遲30天之內未上報者,將受到譴責,30-45天者,將受到警告,超過45天以上的,將受到更加嚴重的處罰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二、執行情況

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越南百姓普遍歡迎,但並不報以很大希望。談到新出台《防止和反對貪污腐敗(修訂案)》,越南芹苴市律師阮長城(nguy?n tr??ng thành)提出幾點不足:首先是法律不夠嚴謹,如申報人為在職的要求在單位申報,而國會代表則要求在其住所或者選區公佈,但是70%以上的國會代表都是有單位的人,因此執行過程中存在漏報或不報的情況;而對於財產確認的規定,則是單位由負責人來確認,但是對於沒有單位的候選人,則未明確由誰來確認。其次,祖國統一陣線有權確認國會代表的申報情況,而不是所有申報對象,但根據有關規定,祖國陣線有權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有關法律規定未提及新聞媒體有權跟蹤和確認公職人員的申報情況,儘管國家主席張晉創説:“任何人都無權阻止媒體反腐敗”,但實際媒體還發揮不了作用。第四,申報人只要求申報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但是沒有把其他親戚和相關的人列入申報範圍,這將會使部分幹部將其名下的財產轉移給這些人,甚至還有人轉到什麼“二奶”“三奶”的名下。

據原越南財政部戰略研究院院長劉碧湖(l?? bi?ch h??)博士介紹:目前執行財產申報和公開的情況還很有限,也不夠嚴肅,只涉及高級幹部、有問題的幹部或者即將提拔的幹部等人,且主要是申報土地和住宅,而且這些信息也不一定準確,情況就跟反腐一樣,馬馬虎虎走過場;幹部和羣眾並不相信這個規定能執行好。劉碧湖認為:這件事很重要,但很難執行。原因是整個政治系統還不透明和公開,經濟問題很多,貪污腐敗嚴重。劉碧湖認為需要經過很長時間的改革之後,這一規定才能落實到位。在劉碧湖看來,這件事最為關鍵的是幹部和人事制度,是要真正地落實民主。

本文作者認為:根據以往的經驗,越南的法律很多很嚴,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都要大打折扣。現在對於財產申報只是採取內部公開的辦法,而不是向全社會公開,因此還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間,因而也還不具備很強的約束性。但最近兩年來,越共已敲響了治理貪污腐敗的重錘,出台一系列政策併發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頓黨風黨紀運動,因此,修訂後的《防止和反貪污腐敗法》有可能從制度上對防止貪污腐敗現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

另外,越南的情況和中國儘管有一些近似,但實際上具體情況差異還是很大的。僅就工資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務員工資比中國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幣,

但消費水平並不比中國低,因此很多公職人員都在外兼職賺取額外薪資以補貼家用,沒有太多盈餘資金;兩國在土地和住宅方面的政策也不盡一致,如越南機關單位按職務高低給公務員發放住宅建設用地;兩國執法力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也有很大差別,相比之下中國執法較為嚴謹,而越南則在領導幹部信息公開方面先行一步。因此,越南公務員申報財產可能不會過多地引起諸如資金外流、信息外泄等負面效應,但中國的情況恐怕就大不一樣。毋庸否認,實行財產公開制度,從長遠來説無疑有利於防止和打擊貪污腐敗現象,廉潔公務員隊伍,有利於樹立幹部隊伍的良好形象,但在啟動之前還需要做好一些配套工作,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和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同時還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防止短期負面效應擴大化的風險抵禦準備等。

第五篇:官員財產申報

(一)1.一是制度的科學化水平不高,沒有打破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報環節,公開或公示、監督和問責等幾個後續環節卻比較弱,缺乏公眾的監督,其程度離公共信息還有很遠距離。 二是少數官員存在牴觸情緒,慣於暗箱操作。以幹部隱私權為由,規避外部監督。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備,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的管理、財產登記等制度不完善,也會直接影響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2.官員作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但因為官員手中握有公權,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要將一些官員的個人信息納入公共信息範疇,進行披露或公開。官員讓渡個人部分隱私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官員選擇從事公職就應該接受讓渡個人部分隱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員財產沒有隱私”。 (二)第一,上層的決心和行動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台的關鍵。為了整治俄羅斯嚴重的腐敗問題,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以身作則推動公務員財產收入和財產申報工作。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央政府應當大力指導和支持。第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複雜性和困難性,要求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不能簡單化,更不能急躁冒進。梅德韋傑夫在堅決表明態度的前提下,適當妥協。積極穩妥地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第三,整治腐敗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制定龐大的反腐敗計劃。解決腐敗問題,不能單靠一部法律,社會公眾應該對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觀和理性的預期。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敗組合動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不會是它的全部。 (三)為了有效預防腐敗,建沒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我國大力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並在部分地區試點工作,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擁護。然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暴露出以下幾個缺陷:幹部羣體的種種顧慮乃至牴觸;科學化水平不高,沒有打破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配套制度不完備,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我市為積極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強我市幹部隊伍建設,轉變官員觀念。通過廉政教育以及黨的思想教育來幫助各級官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價值觀和利益觀,強化他們對該項制度的認同。 另一方面,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聯動。完善官員財產申報環節,同時積極穩妥推進公示環節,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權。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如完善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的管理、財產登記等制度。 推行官員財產製度,對有力推動我市制度反腐建設,樹立廉潔政府形象,構建和諧社會,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參考例文】 推行官員財產申報 加強制度反腐建設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國際上被稱為“陽光法案”,是制止經濟犯罪的一種手段.是從源頭遏制腐敗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懾作用,已成為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撒手銅。我國在懲治腐敗方面措施有餘.預警機制不足。財產申報制度正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可以填補這項不足。因此,我國應當大力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制度反腐建設。 在此之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為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了許多探索.也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然而.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具體表現為:一是法律規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二是制度科學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三是配套設施不完善,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推行不能因為存在困難就不作為,我們應尋求適合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的路徑,減小推行阻力。 首先,要把制度設計納入法律建設之中,推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將促進官員財產申報的形成和執行,將有力地推動我國官員財產申報的規範化與有序化,有利於制度效用健康、順利、持久地發揮出來。因此.欲使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務是借鑑國外經驗,針對我國現狀,推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強其權威性、公開性、強制性和實效性。 其次,以信息公開推動財產申報制度建設。財產申報的公開制度也是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建立的重要環節。財產申報如果只在組織內部運行而不向公眾公開,那麼就會失去其預防權力濫用和職務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讓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真正發揮實效,必須加強公開、監督和問責等後續環節,將官員的個人信息納入公共信息範疇,實現公眾對官員的監督。 最後,完善配套制度和技術。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實施除了自身的運行機制外.還需要其他相關制度和技術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關財產登記制、金融監管機制、個人信用系統、財產信息監管系統的技術等。不僅要建立健全這些制度,還要把這些制度聯合起來,並進一步加強已有制度的具體操作和執行力度,確實保障該項制度的實效。 官員財產申報是一條切實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徑,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為了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應對我國反腐敗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我們必須大力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我國制度反腐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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