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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宗旨是:進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 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愛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 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 就業。為加大公司的規範化治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進展壯大, 提升經濟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 司治理制度。公司全體職員必須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和決定。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我公司各項目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同意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和治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 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按照實際 業務需要設置財務部、治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 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 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 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要緊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治理中的重 大事務性諮詢題。公司董事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治理

第五條 我公司職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按照業 務進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治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刻 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職員治理。

第八條 我公司職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益,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能夠續聘, 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能夠解聘或辭退:

(一)因有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峻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缺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職員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 戒的;

(四)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 我公司聘用的職員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 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按照經濟效益的情形和個人的 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形能夠適當發放獎金。 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處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 險等。關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按照事實上際情形和個人意願 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等的,由我公 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升職員素養,我公司定期對職員進行應有的安全 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治理規定。

第三章 財務與資產

第十五條 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納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 設銀行帳户,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核算財務收 支。

第十六條 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形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 務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 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要緊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税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 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主動的措施和方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 勞務派遣治理

第二十條 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 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益、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職 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 保證派遣職員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託付,由 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 自同意託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 額 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職員的工資和繳納有關 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職職員資。

第二十四條 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職員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 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治理和對派職員的安生產教 育。用人單位應為職員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愛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 全治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職員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 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職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 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需要對派遣職員進行崗位技能、治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 與我公司和派遣職員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方法。

第二十八條 我公司職員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刻組織 救助,並將實際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職員辦理工 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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