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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購買式管護員(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林場購買式管護員(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好“金網模型”資源管護長效機制,全面結合林場管護實際,完善“九式管護”中購買式管護協議之職責,使管護人員做到“十八清”,即牛羊羣數量和羊倌清;林下資源物種清;村名村民底數清;溝名樑名山名清;管護邊界清;權屬界限清;小班面積清;林分因子清;鳥禽動物清;作業任務清;林地變化清;墳頭墳主清;五類人員清;大路小路清;病蟲害清;水文清;氣象清;土壤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林場購買式管護員(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勞務派遣公司派駐林場管護區域內的購買式管護員(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條 實行駐地管護,以合同為主。購買式管護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管護轄區的基本情況,如四至範圍,重點管護地段,林區內耕地、墓地分佈情況,管護面積,林種分佈,村鎮人員概況,管護轄區內農家管護站詳細情況等。綜治巡邏隊將不定期抽查提問購買式管護員的轄區相關信息,作為年底評優的依據。

第三條 管護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和林場綜治巡邏隊共同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對購買式管護人員的監管標準以《管護協議》為準,勞務派遣公司為購買式管護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險只限於在日常巡護中發生的意外,巡山以外發生的人身意外林場概不負責。

第五條 購買式管護人員未按《管護協議》履行職責者,將依據《管護協議》的相關細則進行處理。

第六條 購買式管護人員合同期內在其管轄範圍內如發生森林火災、牛羊踐踏、毒品種植、私挖亂採、亂捕濫獵、森林病蟲害、偷砍亂伐等情況未及時上報,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將根據具體情況扣除其管護費或解除其購買式管護資格,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購買式管護人員負責管護區工作的例行上報及突發事件上報,應嚴格執行管護上報制度,上報流程為:購買式管護員向監管員或綜治巡邏隊上報,再由監管員或綜治巡邏隊向林場上報,最終由林場決定處理。

第八條 購買式管護員除履行合同寫明的責任外,還需要完成林場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購買式管護員每月按規定完成GPS巡檢任務,每月不得少於10天;新造林及未成林地管護員每星期至少巡山2天以上,每次至少上傳兩個採集點,防火特險期要增加採集點數量。

第十條 購買式管護員早上要在規定的時間點外出巡護。在防火特險期,購買式管護員要在早上8:00在轄區巡查,如遇清明節、“五一”、祭祖節等外地人返鄉祭祖的節日,購買式管護員要在早上6:00外出巡護,在主要路口死看硬守。在非防火期,購買式管護員可在早上9:00外出巡查。綜治巡邏隊將不定期對購買式管護員進行巡查,如果發現將通報批評,扣除管護經費或開除。

第十一條 除特殊情況由資源保護室監督外,林場定期組織購買式管護員在每季度25日召開例會,購買式管護員要在例會上總結匯報當月的管護情況,並提出好的管護巡護意見。

第十二條購買式管護員在防火期內必須每天在所轄範圍履行巡護職責,如發現管護員在日常巡護中不在崗的情況,將扣發本人本月協議工資的50%,累計達三次不在崗,將依據合同解除其管護資格。

第十三條 購買式管護員在所轄區域巡護,每月需覆蓋所有3條線路且每條線路不少於3次;在每天巡護上崗時,需穿着巡護服裝,如發現一次,予以警告。累計達三次,予以扣除其協議工資的5%作為處罰。

第十四條 購買式管護員在日常巡山管護中,嚴格執行“五聯單”報告制;凡發現有佔地情況,管護員、綜治巡邏隊、管護站長、分管場長核實“四至”面積後上報場長,場長籤批後交派出所處理,並限期交回處理反饋單,同時上報林局備案。

第十五條工資發放標準按照合同要求和管理辦法執行,在發放前,經林場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兑現管護工資,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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