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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篇一

一、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由工會主席任組長

二、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學校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規範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建設。

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主要任務:調解教職工與學校在人事安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法。

五、發現矛盾糾紛,應及時調處,做好資料的積累。

六、調解小組組長每學期召集一次調解員會議,瞭解工作情況。

七、加強協調配合,紮實推進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二

一、總則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篇三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諮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並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台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佈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瞭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佈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並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台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採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瞭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並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繫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供給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資料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一樣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光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光,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夠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景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經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29條、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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