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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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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篇: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二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三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四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五篇: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瞭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二、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鬥目標的實現。

三、公司情況介紹。

四、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五、員工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六、員工必須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於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七、員工必須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八、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同意見的建議,可以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運營部主管提出。

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十、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十一、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十二、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閲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內容,同意後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十三、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採用,並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十四、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餘,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十五、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十六、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十七、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十八、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十九、員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合理節約,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二十、員工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保持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二十一、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市場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運營部作出決定,併發書面通知執行。 二十二、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必須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 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二十三、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後考勤,並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二十四、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二十五、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必須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總經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總經理同意簽字後,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六、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二十七、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 二十八、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鈎。

二十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人事部、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總經理批准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三十、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三十一、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三十二、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七天,國際勞動節三天,國慶節7天等(調休後)。

三十三、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三十四、員工試用期滿後繼續在公司工作者,即可享受公司為其繳納的五險一金(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具體繳納金額根據當地社保政策協定。

第七章培訓

三十五、所有員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三十六、凡經公司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外培訓,進修的員工,佔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後,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繫的培訓、進修、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三十七、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治安管理

三十八、門衞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厂部領導。

三十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四十、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九章衞生守則

四十一、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佈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淨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 四十二、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牆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塗,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四十三、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四十四、各部門工作場衞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乾,發現衞生包乾區域內有不衞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章獎懲制度

四十五、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四十六、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於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四十七、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 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脱崗或有嘻鬧、閒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

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衞生的;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後龍頭不關的;

未經批准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並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2、 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範圍內幹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門衞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衞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 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 曠工一天的;

(2) 謊報虛報考勤的;

(3) 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駕駛員或無證開汽車的;

(6) 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賭博或打架鬥毆行為的;

(8) 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 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 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 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 佔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幹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四十八、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僱,對於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 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後仍不改的;

2、 有行兇鬥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 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 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 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 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 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 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 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錢物的;

10、 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 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公司發展計劃、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 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 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四十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五十、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第二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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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總則

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員工能夠清楚瞭解公司之有關規則、行政制度及員工應有之權利,能在工作上獲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勞動合同

1、 自用工之日起,新員工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人力資源部並按有關法規於指定時

間內與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3、 公司會根據需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訂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1、 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聘員工約定試用期。

2、 試用期內工資按照《員工薪資待遇籤核單》計算工資。

三、正式員工

1、 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良好之員工,將於試用期滿後獲公司書面通知成為正式員工。

2、 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秀之員工,可提前轉正為正式員工。

四、退休

1、 員工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屆滿時退休。

2、 公司會考慮按其它合約形式,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約須

每年檢討。

五、工作時間

1、 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有責任瞭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必須遵守所在部門或區域的

作息時間限制。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

2、 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員工每週工作40小時。

3、 在需要連續生產的時候,個別部門實行輪班作息時間制。員工應該服從部門的合理

輪班安排,配合生產需要;一切未經批准的非法調班均視作為曠工。

六、超時工作

1、 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儘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所分

配的工作。

2、 若因生產,工作或緊急事件需要時,公司將合理地安排員工有償加班。

3、 被安排加班的員工,除特殊事由外,應積極配合公司安排。

4、 員工加班,公司有權根據勞動法規選擇以1:1補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補

償加班的員工。

5、 加班工資不應該視為工作表現的獎償。

6、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 參加公司、政府或自願參加的活動及會議;

(2) 參加公司內部、外部組織的或自願參加的培訓及學習;

(3) 適逢公休日出差,並且在出差地未有參與工作的員工;

(4) 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職現範圍以內的工作而自願意延長

工作時間的;

(5) 未經申請或未獲主管正式批准之超時工作。

七、發薪日期及方法

1、 工資計算期間按每一歷月計算,即每月第1天到當月最後1天為一計算月。

2、 當月工資在下月指定工作日進入到員工個人帳户。

3、 在黃金週的月份(如五一、國慶、春節等)新進和離職員工的工作天數統一按調整

休息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 動合同的解除: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員工在試用期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

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2、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時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操守,公司是絕對不容許員工經常性遲到或缺勤:每月遲到、早

退及缺勤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時間者,其薪金將按比例扣除,屢犯者公司更會對其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十、休息日、節假日

1、 享有資格:所有員工。

2、 休息日:每週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公休日(倒班員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將遵照倒班

表安排)。

3、 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為員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節假日參照國務院頒

布規定。

十一、法定年假

1、 享有資格:除特別約定外,連續服務滿一年或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法定年休假。

2、 員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數,按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十二、病假

享有資格:員工一經錄用,如果持有社保機構指定醫院批准的病假證明書,即可享

受政府規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資格:員工入職後經合法婚姻登記,可按有關法規享有有薪婚假《具體情況參

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分娩產假

享有資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產的女員工,可享有政府規定期限的有薪分娩產假

(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喪假

享有資格: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喪,可在辦理喪

事期間給予有薪假期,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地有關規定。

十六、事假

享有資格:未滿試用期之員工、已經透支法定年假之員工

十七、工傷

享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認定的

員工。

十八、員工福利

1、 社會保險:公司依據政府政策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工作餐:員工每天可獲當天的餐費補助。

3、 班車: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酌情向員工提供班車。

4、 保健: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崗位需要,公司每年為該等員工作一次免費的常規

身體檢查並在有需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5、 其它福利:根據政府規定的其它福利。

第三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紅滿堂酒樓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綜合工時制度;

第四篇: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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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0天。試用期期滿後,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正式錄用的職工,依法享有相關勞動保障權益!

第五篇: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第七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 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 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 2014年 1月 1日生效。

北京市東城區雅歌音樂藝術培訓中心

2014 年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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