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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新版多篇)

公司章程(新版多篇)

公司章程(新版多篇)

新設立公司章程 篇一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xx市(縣鎮)xxxxxx路xxxxxx(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xxxxxx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xxxxxx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認繳出資額:xxxxxx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xxxxxx%

出資方式:xxxxxxxxxxxx(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xxxxxx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xxxx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 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 %的法定公積金; %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後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佔_________%;中國內銷售佔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後,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閲合營公司帳簿。查閲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税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頒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着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所剩餘的財產按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後,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四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閲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版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xx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xx

英文:xx

法定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xx;法定地址xx;法定代表xx。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xx市的條例、規定並遵守。

第二章經營範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xx。(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xx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註冊資本xx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xx。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xx元,公司成立後3個月內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在xx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後,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於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註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xx名,乙方委派xx名,董事長一名,由xx方指定,副董事長xx名,由xx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併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xx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xx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應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准。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准,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並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xx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准後,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xx市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銷燬。

第三十四條公司採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佈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核後提交董事會、投資方、xx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閲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閲公司賬簿,查閲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xx市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户。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xx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剩餘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後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税後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註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註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僱傭、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xx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xx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僱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僱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xx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xx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xx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後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准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xx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後,並報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正式生效。

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篇六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15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 1% 至 2%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篇七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聘任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注: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篇八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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