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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精品多篇】

有限公司章程【精品多篇】

有限公司章程【精品多篇】

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税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閲。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公司章程簡單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自覺接受工商局、税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註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註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後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户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户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户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並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後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蔘加大會,併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准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併、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並書面説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並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於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 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税後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當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並於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並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税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xx、xx投資。認繳註冊資本總額5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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