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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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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那麼應該如何制定適合自己公司的章程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司章程範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範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廣東_____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_____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範圍:從事各類廣告的製作、發佈。(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貨幣、實物貨幣、實物、甲方、乙方。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公司章程範本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説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牴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月日使用説明

一、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範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佔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名稱)認購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表格不夠可另加,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閲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後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 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説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併、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發佈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税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1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範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説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0三年 月 日

標籤: 公司章程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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