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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納税問題的案例

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納税問題的案例

德國F公司提供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納税問題的案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納税問題的案例

 

德國F公司與德國G公司簽訂的採購訂單,為國內合資H公司提供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F公司後又與H公司簽訂培訓合同。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F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幾家德國公司,共同進行裝配系統的安裝、調試、培訓工作。

按照中德税收協定的規定,凡德國公司在華就統一項目從事勞務超過六個月,就構成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應該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依法在華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税。如不超過六個月,不構成在中國的納税主體。(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在具體辦理納税事宜時,因為F公司已經將工程分包給幾家德國公司,所以由幾家德國公司進行申報。但這幾家德國公司分包的工程均不超過六個月,按照中德税收協定的規定,不構成在中國的納税主體,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徵税。

在我省組織的預提所得税專項檢查工作中,通過調集全省售付匯台帳以及售付匯檔案集中進行審核,初步發現F公司與G公司簽訂的採購訂單,以及為H公司提供汽車車身裝配系統及其裝配服務存在利用納税籌劃規避外國企業所得税的疑點。因為就總合同而言,F公司在華就統一項目從事勞務超過六個月,就構成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應該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依法在華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税。

在初步掌握疑點後,我們通過E-MAIL 與F公司與德國Volkswagen(德國大眾)取得聯繫,通過INTERNET互聯網,經過多次磋商,F公司在事實面前承認其在華勞務超過六個月,並願意就其在中國取得的收入補繳外國企業所得税。同時由於工程已經結束,F公司委託國際會計公司**普華永道有限公司全權處理納税事宜。

隨後,我們利用E-MAIL通過互聯網和**普華永道有限公司取得聯繫,通過**普華永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合同,經過多次協商,對F公司在華取得的收入歐元3,234,662(人民幣32,508,353.1元)進行徵税,補繳税款人民幣1,062,77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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