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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託代理協議書(精選多篇)

仲裁委託代理協議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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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託代理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委託代理合同(仲裁)第二篇:仲裁委託代理協議第三篇:訴訟、仲裁代理委託合同第四篇:仲裁委託代理協議[1]第五篇:民事(仲裁)委託代理協議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委託代理合同(仲裁)

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與北京物資學院、北京市中絲出租汽車公司勞動仲裁一案,自願委託乙方的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侯正林律師 、周青生實習律師作為甲方上述一案的勞動仲裁代理人。上述代理律師,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按時出庭,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併為甲方保守約定的祕密。

三、甲方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出示有關原始證據並提供相應複印件(證據原件由甲方自存),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四、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代為出庭,代為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承認、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代領法律文書。

五、甲、乙雙方根據委託事項難易程度,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師費商定如下: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叁日內一次性向乙方交納律師費6000元(大寫:陸仟圓整 )。 除乙方無故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收取的上述律師費不再退還。在代理甲方仲裁的過程中,如甲方或甲方的對方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的,則乙方相應地向甲方另行收取律師費,該筆律師費從甲方或甲方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增加仲裁請求之日起叁日內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仲裁費;公告、鑑定、郵寄、查詢等費用,由甲方負擔並預支,事後結算,多退少補。

如在外地辦案,交通及食宿等費用由甲方負擔並預支;如在北京市內辦案,甲方同意於本合同簽訂之日,除律師費外,另向乙方支付辦案費(含打字、複印、傳真、市內交通、通訊等費用)元。此筆費用實行承包制,以後不再退還。

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乙方 1

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已收取的律師費和辦案費視為甲方應交給乙方的違約金而不予退還甲方:第一,甲方堅持虛假陳述或偽造證據;第二,甲方未按約支付律師費或辦案費;第三,甲方擅自變更、解除或不履行本協議。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時,尚未交納律師費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總額的 30 %向乙方交納違約金,解除合同當日交納。

八、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應退還已收取的甲方的律師費;因乙方適用法律不當、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

九、在本案仲裁過程中,甲方因委託的事項需要會見本案代理律師的,應提前 一日聯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法律文書或其他材料,應提前告知對方;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收到仲裁庭的通知、函件、法律文書,均應及時通知對方。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仲裁終結時止。

十一、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十二、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乙方: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

代表:熊烈鎖

地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18號北

環中心a座811室

郵編:郵編:100029

電話:電話:(010)82254523、73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北京市西城區

第二篇:仲裁委託代理協議

仲裁委託代理協議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並指定_________律師、_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同意甲方的指定。

第二條委託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託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瞭解有關情況並擬定有關甲方與_________的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並完成甲方與_________的仲裁活動。

第三條委託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託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出庭參加仲裁;

3.參加調解工作;

4.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5.查閲、複製並保留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

第四條委託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之日止。

第五條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公證機關:

簽約時間:年

簽約地點:月日住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電話: 郵政編碼: (章) 簽約時間:年簽約地點: 月日

第三篇:訴訟、仲裁代理委託合同

訴訟/仲裁代理委託合同

委託人: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證件類型及編號:

聯繫方式:

受託人: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證件類型及編號:

聯繫方式:

合同簽訂地點:

聲明:

1、合同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説明,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2、合同雙方均承諾自身符合法律對簽約要求的強制性規定,並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鑑於:

(1)委託人準備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解決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糾紛。

(2)委託人因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糾紛,被__________提起訴訟/仲裁。 因此,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委託受託人辦理該法律糾紛的訴訟/仲裁法律事務,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律師

受託人指派執業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受託人,辦理委託事項。

第二條委託事項(有委託的在□內打√;無委託的╳):

□ 訴前交涉

□ 代理仲裁□ 代理一審□ 代理申訴□ 代理二審 □ 代理執行

□ 代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代理權限(有委託的在□內打√;無委託的╳):

□ 出庭 □ 答辯 □ 陳述案情 □ 舉證 □質證

□ 簽收法律文書

□ 參加和解或調解

□ 承認訴訟/仲裁請求 □ 變更訴訟/仲裁請求 □ 放棄訴訟/仲裁請求

□ 提起反訴 □ 提起上訴 □ 申請再審

□ 其他授權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委託人應向律師真實詳細的提供與案情有關的情況、資料和證據,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2、受託人應確保至少一名律師參加訴訟/仲裁的正式開庭。

3、律師應認真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參加訴訟/仲裁併及時向委託人通報案情。

4、律師在執行委託人委託的具體工作時,應對自身的不當或違法行為負責。

5、律師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違法要求。

6、雙方應對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經營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項義務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委託事項完成後,受託人應在__日內將所有委託人提供的文件、資料返還給委託人。

第五條代理費及辦案雜費

1、代理費採取下列第__種方式:

(1)固定收費: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日內/判決/裁定/仲裁書生效之日起__日內支付。

(2)效果收費:按生效判決/裁定/仲裁書支持的委託人請求的金額/避免委託人承擔的金額的____%計算。於判決/裁定/仲裁書生效之日起__日內支付。

2、辦案雜費:律師的差旅費、查檔費、複印費等為案件必要開支的辦案雜費:由受託人墊付,委託人實報實銷/由受託人自負/由委託人預付_______元,多退少補/由委託人一次性支付_______元,受託人包乾使用,多不退少不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當律師出現工作不負責任、嚴重的工作失誤、侵害委託人權益、泄露委託人商業祕密或失去執業資格等不適宜繼續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情形,委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

受託人退還代理費、辦案雜費和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委託人在配合律師開展工作時,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受託人或律師被有關機關查處或被第三方索賠的,受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委託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難,戰爭或暴亂,以及其他在受影響的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且經該方合理努力後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類似事件。“政府行為”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實施的強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拆遷、徵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當事方無法控制的且對合同履行有實質性影響的事件。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視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在通知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審查、確認。

3、發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後,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 發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後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確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的終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雙方其他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附則

1、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未作特殊約定的,通訊地址為本合同首部載明的地址。

送達時間以下列規定為準:

(1)專人交付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郵遞以郵政部門可以證明的收到日視為送達之日;

(3)傳真以順利發出當天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之日。

2、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3、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 依法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注:填寫雙方選擇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仲裁委員會在(注:填寫雙方選擇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採用中文和____文字書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內容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5、本合同自起生效。

委託人(蓋章):受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第四篇:仲裁委託代理協議[1]

仲裁委託代理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江蘇蘇州平和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並指定王正東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二、委託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託代理人代理甲方的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並完成仲裁活動。

三、委託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託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 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 出庭參加仲裁;

3、 參加調解工作;

4、 擬訂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5、 查閲、複製並保留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

6、 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等。

四、委託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先期辦案費用元,另,按甲方最終獲得款項的30%支付給乙方律師代理費元。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時間:2014年月日時間:2014年月日

仲裁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受託人:

委託人因一案,

依法委託江蘇蘇州平和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本案代理人。委託事項及其代理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仲裁申請,代

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等。

委託人:受託人:

2014年月日

第五篇:民事(仲裁)委託代理協議

316021中國舟山臨城新區千島路171號建設大廈a座12層

12f, block a, lincheng construction building, 171 qiandao road,

zhoushan 316021, china

tel.: 86 580 258 3100

fax: 86 580 258 3100

委 託 代 理 協 議

()舟山大成字第號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北京大成(舟山)律師事務所

住所:舟山市臨城新區千島路171號建設大廈a座12層

郵政編碼:316021

電話:+86 580 2583100傳真:+86 580 2583100

律師聯繫電話:

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其與 *******訴訟事宜,乙方接受該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請繼續關注)。

二、代理權限為:

(1)代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3)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三、甲方應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事實情況及有關材料。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乙方有權拒絕代理。

四、乙方律師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遵守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五、經雙方協商,根據本案爭議標的額,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元人民幣(小寫)(大寫:******整)。

該費用支付方式為:***********。

六、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

第4條的律師費中:

民事委託代理協議

(1)代支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用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

七、對本協議未規定之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本協議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案件□一審;□二審;□再審;□執行 終結日(或: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該代理事項/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為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北京大成(舟山)律師事務所

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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