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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公路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公路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一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為止。

二、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四、乙方須按照運單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五。元,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及開具全額運輸費用之日起 日內甲方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六、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繫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並交給收貨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章名】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户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同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挑唆計劃和公路運輸治理的規定簽訂。

【章名】第二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 承、託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後,託運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籤訂;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託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 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託單位證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名義簽訂,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目及包裝標準;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具體地址;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五、貨物的交接手續;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十、違約責任;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長大、粗笨貨物、危險品和國家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檢疫、商檢、海關、公安、監理手續的貨物,交運前,託運方應提供有關機關的準運證實。

第十條 貨物交運時,託運方應按合同規定向承運方支付運雜費。運雜費的支付辦法,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託運方的義務:一、按合同約定時間預備好貨物,在貨物起運期內及時發貨、收貨,所裝貨物符合合同簽訂內容,裝卸地點、貨場具備承運方正常通車條件;二、負責裝卸時,應預備相應的勞力和裝卸機具,按約定時間和質量要求搞好裝卸;三、裝運散裝貨物,應提供計量設備,按規定標準裝載。需要包裝的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或國家主管部分規定的包裝標準;國家未規定包裝標準的貨物,應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四、託運超限貨物,應事先向承運方提供貨物説明書。需要特殊加固車箱時,應負擔所需用度。承運方的義務:一、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目、起止點,公道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二、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三、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紮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四、裝運鮮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承擔專門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在貨物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按合同規定辦好貨物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一、託運方應憑約定的裝貨手續發貨。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並查看包裝及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承運方確認無誤後,應在託運方發貨單上簽字;二、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後,收貨人和承運方應在場點件交接,收貨人確認無誤後,應在承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如發現有差錯,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註清楚。

【章名】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三條 運輸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並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如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須負擔對方已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運輸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前,須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分核准。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難造成運輸線路斷阻或執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響按時履行運輸合同時,承運方應及時通知託運方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公函、電報、變更計劃表)提出或答覆。

【章名】第四章 違反運輸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 承運方責任:一、由於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二、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並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一)不可抗力;(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五)託運方的過錯;(六)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方責任的;(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三、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四、假如託運方或收貨人證實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治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第十八條 託運方的責任:一、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二、由於託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一)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二)錯報粗笨貨物重量;(三)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製作標誌。三、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託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託運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規定:一、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二、貨物的滅失、短少按滅失、短少貨物的價值賠償;貨物的變質、污染、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交通部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規定。三、造成車輛、設備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四、造成車輛空駛損失或延誤損失,按空駛損失費或延滯費賠償。

第二十條 承、託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越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旬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越日起六旬日內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後旬日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運費來充抵。

【章名】第五章 運輸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條 承、託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分調解,或申請合同治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章名】第六章 運輸合同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的運輸合同進行檢查監視。

第二十四條 凡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都應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書面報送履行合同的情況,以便考核。

【章名】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涉外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甲方(託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賬號:

開户行:

電子郵箱:

電話:

乙方(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開户行:

賬號:

電話: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貨物託運

1.1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應填寫《貨物託運單》(附件),明確託運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規格、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點、收貨人名稱以及詳細地址和聯繫方法。

1.2甲方託運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給乙方,並配合乙方工作,及時為乙方承運車輛辦理提貨、裝貨等相關手續,指導乙方進入指定的發貨地點。

1.3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應符合標準,保證貨物的質量、包裝和温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進行操作的情況下,貨物應是安全並可以運輸。

1.4在乙方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2、貨物承運

2.1乙方應持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以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甲方發出的《承運車輛及日程安排表》(附件)為甲方安排車輛和人員。

2.2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運輸期間內,確保貨物包裝、數量,並安全的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貨物交接簽收。不論運輸情況如何變化,都必須按甲方要求及時完成。

2.3乙方應在貨物運輸中,保持與甲方的聯繫,若發生意外或其他異常情況,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向甲方報告情況,嚴格執行甲方的處理意見。若造成貨物損失,乙方應及時進行處理,以減少損失,並詳細提供事故的相關資料。

2.4乙方不得將有化學類、、污染類、氣味揮發性等可能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害的貨物與甲方貨物拼裝於同一車輛運輸。

2.5乙方不得將甲方託運貨物另外委託第三人運送。

2.6乙方應遵守交通法規,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受到的罰款、扣證、扣車等處罰或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並且乙方應及時調度車輛以保證將甲方貨物按時安全送達指定地點。

2.7乙方應承擔從貨物裝運至交於收貨人止,發生的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損壞的賠償責任,但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2.8乙方工作人員均為乙方代表,因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運輸價格及結算

3.1運輸價格詳見《運輸價格明細表》(附件)。

3.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價格保持不變,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要求提高價格或者降低服務質量,否則視為單方面違約。

3.3 乙方應當於當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業務結算清單,甲方應當於當月十日前完成核對工作。

3.4若結算清單核實無誤,甲方應當通知乙方開具運輸行業統一發票;若有疑問,應由甲乙雙方核實後再由乙方開具發票。

3.5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發票後的60天內,按發票金額以轉賬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運費。

4、運輸車輛

4.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產品特性及要求,配備性能優良、車容整潔的貨車,以保證運輸的質量和安全。

4.2甲方指定運輸車輛應是:

a、全封閉箱行車:()

b、非全封閉箱行車:()

c、保温車:()

d、其他:()

5、交貨方式及期限

5.1乙方為甲方提供門對門的運輸服務,負責貨物的裝卸,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

5.2乙方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送至交收貨地點。個別發貨的交貨期限如果是收貨人休息日時,在得到甲方的認可後,交貨期限則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的時間。

5.3乙方若要在交貨期先前交貨,應當提前通知甲方和收貨人並得到認可。

5.4 貨物運輸到達後,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檢驗貨物,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可以拒絕收貨。

6、手續確認

6.1甲方下達派車任務時應填寫《承運車輛及日程安排表》(附件),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終端設備向乙方下達委託,通知乙方按規定時間上門提貨。

6.2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應及時辦理有關貨物運送手續,並按照甲乙雙方認可服務收費標準並開具工作單。

6.3甲乙雙方收發貨人員當場確認相關憑證單據及承運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形態等,若發現單據證件、貨物不符或不全,雙方人員均有權拒絕發貨、提貨。

6.4經甲乙雙方人員對貨物共同確認後出具清單,乙方到達指定地點,根據清單讓收貨人簽收,簽收單作為乙方安全承運的憑據。若簽收單遺失、未簽字或未蓋公章的,甲方可拒付運輸費用。

6.5乙方應在承運期限之後的3日內將簽收單交還至甲方,以通知甲方運輸合同已執行完成,若乙方未能如期交還簽收單,甲方根據實際情況可相應延遲支付運輸費用。

7、保險

7.1乙方應對託運貨物辦理保險,保險費用包含在運輸費用之中。

7.2對於保險責任以外免陪部分以及最低免賠額的損失,乙方應在保險公司賠款結束後 日內,向甲方補足差額。

8、權利義務

8.1甲方有權約定保證金。在簽訂本合同一週內,乙方應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甲方賬户,用於乙方未能支付違約金以及不能提供客户簽收依據的運輸訂單金額。若無此類款項,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後一週內全部退還乙方。

8.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運費,甲方應如期支付。

8.3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客户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貨物信息等。

9、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a、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洪水;b、戰爭、、罷工等。

10、變更與解除

10.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以下情況之一,甲乙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同時結清所有費用:a、任何一方由於經營不善而無法繼續履約的;b、任何一方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查處無法繼續履約的;c、任何一方因為重大經營調整或經營範圍的變更,無法繼續履約的。

11、違約責任

11.1 甲方故意隱瞞,在託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應承擔違約責任。

11.2 乙方擅自將甲方託運的貨物委託第三人運送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全部損失。

11.3乙方擅自將可能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害的貨物拼裝到同一車運輸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全部損失。

11.4乙方工作人員私自泄露甲方商業機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5乙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運輸的,致使逾期到達目的地的,逾期一天,應按貨物價款總額的 %支付逾期違約金,並賠償因逾期交貨產生的全部損失。

11.6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實際不能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合同貨物價款總額的 %。

12、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説明:本條款適合協議一方或者雙方均在上海的企業/個人使用,如果雙方均不在上海的企業, 可以選定當地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進行訴訟。)

13、其他

13.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3.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協商作

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貨物託運單

託運單位: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

包裝式樣

件數

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

重量(公斤)

託運總噸位

每件

最重件

實重噸

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人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職責

1、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信息。

2、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託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託書並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託書上註明。

3、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並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淨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託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後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______海運費:____________至工廠內陸運價為:____________。

二、費用與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1)付款放單(2)備用金(3)轉帳(4)匯票

2、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在船開航後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並在____________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三、其它條款

1、出口貨運委託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佈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作好相應調整。

3、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公路運輸合同 篇三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運貨物名稱、數量、金額:

1、名稱:

2、數量:

3、單價:

二、承運貨物起止地點

1、貨物的起運地點:

2、貨物的到達地點:

三、費用及結算方式

現金或轉賬結算,開票後付清

四、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2、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5、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6、甲方若委託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物,若經發現,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違反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10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七:文本及時效

1、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 篇四

原告:xx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x白銀區稀土新村西街15號2單元1室,電話:13241185118.

被告:北京xxxx有限責任公司豐台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電話:xxxx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北京市到長春市並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於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託運的貨物丟失並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後,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公路運輸合同 篇五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託乙方以汽車運輸方式承運甲方託運貨物,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運輸時間要求:

1.1 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點為:(見附件)。

1.2 運輸時間要求:(見附件)。

1.3 甲方託運的貨物內容,以貨物交接清單為準。

第二條: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2.1 運價標準為:(見附件)

2.2 結算方法為:乙方在每月 日至 日將上個月的《業務結算彙總表》(包括紙檔和電子檔)及對應的“結算憑證”(必須填列內容完整、有大田操作部門蓋章和經辦人簽名、有收貨單位簽收和蓋章簽名)送於甲方進行校核;雙方核對無誤後,乙方出具正式運輸發票,甲方確認後用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如有需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三條:甲方責任

3.1 所託運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2 負責提供準確的提貨和貨物送達地點、電話、收貨人和聯繫人等有關資料。

3.3 負責貨物的包裝,並確保包裝符合要求。

3.4 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運作要求培訓。

3.5 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及時支付運費。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 乙方及其承運工具、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必須有齊備的國家政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及牌照。提供虛假資料一經查證,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依法追究

乙方的違約責任。

4.2 從乙方接到甲方日發貨通知時起,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裝貨點提貨,乙方未依照雙方約定時間到達,乙方應按次償付甲方違約金 元,因此給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3 乙方車輛必須車容整潔,車廂衞生,符合甲方貨物的運輸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和人員甲方有權拒絕使用,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4 提貨時乙方必須仔細清點貨物的數量、規格和型號,並在乙方運單和貨物清單上簽字確認。

4.5 從提貨並辦理完髮運手續的當日24時開始計算時間,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如未依照雙方指定時間內到達,由乙方承擔該次延誤的所有責任。

4.6 乙方應按照甲方對貨物運輸的具體要求,負責運輸全程的貨物安全,自提貨後至收貨人簽收前所出現貨物短少、被盜、被搶、雨淋、破損、污染、交通意外、交通違章等由乙方原因造成貨運事故而形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發生貨運事故後,乙方應第一時間出具貨運事故記錄,並在事故發生次日起計算30天以內向甲方清償事故損失,其賠償依據為甲方對貨品的聲明價值,但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戰爭、自然災害、政府管制等)所造成的損失除外。

4.7 乙方在運輸途中,天氣、路況、車況等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壞、車輛修理等,乙方人員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按照甲方人員的要求進行處理,如擅自處理異常情況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4.8 貨物走失或稱逃貨(定義:非發生可見性事故,超過5天未將甲方貨物送達甲方指定目的地並不知去向,視為貨物走失或稱逃貨),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聲明價值先行賠付。貨物走失後又被追回的,貨物由甲方決定是否安排收回,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況下,扣除期間產生的貨損、調價和運費等損失後退回其餘相應賠款。

4.9 對甲方要求整車運送的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人員未經甲方人員同意不得擅自轉換運載工具、不得拆卸貨物和改變貨物的疊裝方式、不得拼裝其它物品;乙方若違規轉載、拼裝、拆卸等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4.10 對於甲方要求零擔運輸的非危險品貨物,乙方不得將甲方的貨物與危險品等混裝,如發生混裝,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乙方的運輸合同。

4.11 乙方將貨物送達交付時,應認真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必須取回有收貨人簽名或加蓋公章的有效回單,並在約定時間內交給甲方,如出現回單丟失或不能按時回單,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貨款無法收回。

4.12 乙方應保證承運司機在途期間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乙方在運輸途中應及時向甲方反饋車輛在途跟蹤情況,如乙方不彙報或甲方無法與在途車輛聯繫的情況發生並造成違約、產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4.13 乙方承運司機在到達目的地前,應提前一個小時通知收貨單位或甲方指定人員,做好接車卸貨準備。

4.14 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留置甲方所託運的任何貨物。未經甲方允許,乙方擅自留置甲方貨物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其它違約責任

5.1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運輸服務費的,超過一週後每增加一天支付應計運費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5.2 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5.3如乙方在派送過程中因派送的服務質量未達到客户要求而引起客户投訴、發生客户拒付運費等問題,其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須賠償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5.4 若乙方沒有嚴格的查驗收貨人身份,致使收貨人收錯貨或沒有收到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須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價值向甲方賠償。

第六條:貨物運輸質量考核指標

6.1 為保證貨物運輸質量,甲方按貨物運輸質量考核指標,每月對乙方進行一次評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要求如下(按月統計):

① 準時提貨率: ≥97%

② 準時到達率: ≥97%

③ 貨損貨差率: ≤0.03%

④ 簽單返還及時率: ≥99%

⑤ 客户投訴率: ≤1%

6.2 質量考核指標計算方法:

① 準時提貨率=每月準時提貨票數/每月實際發貨票數×100%

② 準時到達率=每月準時簽收的票數/每月所承運的票數×100%

③ 貨損貨差率=每月承運貨物殘損、差錯、丟失的件數/每月承運貨物總件數×100%

④ 簽單返還及時率=及時返還的簽單數/應返還簽單數×100%

⑤ 客户投訴率 = 客户投訴次數/所承運貨物的總票數

6.3 甲方按月統計乙方的運輸質量指標完成情況,對乙方未達標的項目,甲方將對乙方處以 元/項·次的經濟處罰,如果乙方上述任何一項指標連續兩個月未達標,甲方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還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6.4上述考核指標僅用於服務質量考核,乙方不得援引上述指標作為自己的免責條款。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 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

7.2 本合同文本條款適用於大田集團其他運輸業務,如需增加其他運輸線路,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運價。

7.3 當乙方提供的運單背書條款與本合同發生衝突時,以本合同為準。

7.4 雙方如有其它約定事項,也可用合同附件加以説明,合同附件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7 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 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9.1 若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雙方均可提請 (指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有約束力。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開户行: 開户行:

帳 號: 帳 號:

公路運輸合同 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公路貨物的運輸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雙方的利益,經協商簽訂合同。簽訂時間:

一、託運方(貨物)

貨物名稱包裝件數總重量

起動地點 運達地點

收貨單位 電 話

發 貨 方 電 話

起運時間 到貨時間

二、承運方(汽車)

承運人 承運車輛車牌號 聯繫電話

承運人駕駛證號

發動機號 車輛車架號 承運車輛車型

承運人住址 檔案號

承運車輛登記地址 承運貨物運價

總運價 已付運費 餘款

三、權力、義務、責任

1、託運方在貨物運達後及時驗收卸貨,(接貨人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接貨,付清剩餘運費),否則應付承運方壓車費。

2、託運方錯報貨物名稱、重量或因手續不全及包裝缺陷,致使貨物在運輸中罰款,被扣或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收,承運方應通知託運方處理,託運方應賠償承運方經濟損失。

3、承運方按時或提前到達目的地,貨物的自然損壞與承運方無關。託運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承運方的費用,否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4、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造成責任性污染、雨淋、損壞、車禍、火災等,應付全部責任,並按貨物當地收購價格賠償,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災等造成的損失,須有災害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出據證明,方可免除承運方的責任。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以車輛抵押作陪。

5、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無論發生任何人為或自然事故,使貨物無法到達目的地,應及時和託運方取得聯繫協商解決,承運方無權私自處理貨物,否則追究當事人的一切經濟責任。

6、本合同經承、託雙方代表同意具有合同效力,合同未談及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造成違約糾紛,可在有關部門和法院裁決,所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其餘責任界限於《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中介單位應及時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法律證明材料。

7、承、託雙方履行合同條款,本部提供信息供你參閲,協議不詳不盡之處,甲乙雙方協議補充。中介單位只起法律證明作用,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託運方、承運方、中介各執一份。

託運方(代表): 承運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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