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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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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合同管理辦法 篇一

1目的

規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籤、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簽訂;非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於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簽訂,並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後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併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於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籤。相關業務管理部門範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籤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籤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託。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託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台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託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公證、鑑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籤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並組織審查會籤。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並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籤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範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籤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並附相關情況説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籤、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後,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註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諮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範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範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鑑。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範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後,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並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籤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籤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籤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並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籤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複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籤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於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於承辦人認為無法採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彙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採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籤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採納的意見,應註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範。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籤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説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後,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後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准。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後,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託人簽署後,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託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鑑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於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採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並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並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覆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後,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並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准部門批准。

6.4.6 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覆。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並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並向受託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台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並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範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籤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祕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後,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後,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條為規範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並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説明和提供。由於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願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祕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並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並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税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後,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願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後,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覆》,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覆,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後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願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枱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枱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管理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

2、

3、

第四條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五)。

第五條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務費用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以下第種方式:

1、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高層住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別墅: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辦公樓: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商業物業: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物業: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平方米。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税費;

(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11)。

2、酬金制

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元/月。平方米;

別墅:元/月。平方米;

辦公樓: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元/月。平方米;

物業:元/月。平方米。

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物業服務支出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乙方採取以下第種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

%的比例提取。

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七條業主應於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甲方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年/季/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交納義務。

第八條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次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

2、

第四章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九條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2、停車場屬於甲方所有、委託乙方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條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全體業主/甲方)所有。

會所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標準向使用會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費用:

1、

2、

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統一委託乙方經營,經營收入按下列約定分配:

1、

2、

第五章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三條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1、

2、

3、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以下問題:

1、

2、

3、

甲方應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1、

2、

3、

第十五條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六條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

第十七條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條乙方可採取規勸、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

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甲方應於(具體時間)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於;住宿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於;

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二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應按的標準向甲方、業主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按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第九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期滿前月,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甲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八條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九條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管理崗位職責 篇五

職責:

1、合同檔案管理:簽訂合同建檔工作,對公司各項目的合同進行收集彙總、台賬錄入及分類歸檔;

2、對合同的簽訂、回收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統計,將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並進行完善;

3、保管合同文件,建立合同管理台賬,完善公司合同檔案管理,科學、規範管理合同;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要求:

1、經濟類、檔案管理、法學類專業優先

2、具有1-3年合同檔案管理法務等文職工作經驗;

3、踏實細心、有責任感。

合同管理 篇六

總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承(分)包給乙方施工,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規,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雙方在簽訂建築安裝承(分)包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合同,作為建築安裝(分)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補充合同。

一、承包工程項目:

二、工程項目名稱:

三、工程地址:

四、合同內容

1、為了更好的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能夠 安全順利的預期完成,真正的把安全滲透到生產全部過程中的每個方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分包單位應設立1-2名專職安全員,另外分別 由各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由班組擔當)

2、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工程所在當地政府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3、甲乙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設立安全生氣的組織和領導,各級專職和兼職的安全管理部門和負責人,應有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及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4、甲乙雙方的有關領導和部門必須認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制度和法規。

(1)甲乙雙方在施工前要認真考察現場,工程項目應由甲方編制施工組織總設

(2) 乙方貫徹和執行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要求;並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

(3) 施工前,甲方應對乙方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

(4)施工期間,乙方指派 同志全面負責本工程項目中乙方承包範圍內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工作;甲乙雙方應分別建立安全、消防等應急預案措

(5)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甲方有督促、指導乙方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的義務。對於查出的隱患,甲方按“不放過”的原則要求乙方整改。

a.乙方所屬在生產操作過程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各種手套、防護鞋),乙方自理,甲乙雙方都應督促施工現場人員穿戴好防護用品。

b.甲乙雙方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由相應的管理單位和實施單位分別落實整改後準施工。一旦開始施工,就表示該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已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施工單位(隊組)對施工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後果負責(在以上施工作業區,乙方發現安全和質量隱患時,乙方有權停止施工,並以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須在12小時回覆,並落實整改)。

c.對進入現場的機械設備、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提交使用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按規定驗收,並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嚴禁在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事故一概由擅自使用方負責。

d.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設備以及工具用具等,如雙方發生相互借用或租賃,應由雙方有關人員辦理借用或租賃手續,制定有關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應保證借出的設備和工具用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借出方必須進行檢驗檢查,並做好書面記錄。借入方一經接收,設備和工具的保管、維修應由借入方負責,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過程中,由於設備工具不良或使用方法不當而造成傷亡事故,有借入方負責。

e.甲乙雙方員工,對現場施工的腳手架,電氣配電設備、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變動。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甲方工地施工負責人和甲、乙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後果均應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f. 特種作業必須執行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省、市、地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後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定期審證,特種作業人員還須經有關特種作業考核站進行審證教育;中、小型機械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到“定機定人”和有關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設備的人,擅自使用操作電器、機械設備,造成後果,由個人和所屬單位自行負責。

g.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類防火防暴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甲方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乙方必須妥善管理。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加熱的防火措施時,應取得相關主管人員同意,落實防火,防中毒措施。並指派專人管理和採取值班制度。

h.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電氣設備時,應使用前應進行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如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積極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使用,違反本規定或不經甲方許可,擅自亂拉電氣線路造成損失和傷害後果均由肇事者單位和肇事個人負責。

i.貫徹按合同約定的承包範圍施工的原則,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

j.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線及空中高壓架空線路的保護。甲方對地下管線的和障礙物應詳細交底,乙方應貫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繫,採取保護措施。

k.乙方在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後,應自覺地向市、地區(縣)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科(股)等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手續。

l.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甲、乙雙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責任造成對方人員和第三方傷亡等),雙方應協力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按國務院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及時報告各自得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事故的損失和擅自處理費用,應按責任劃分、大小,協商解決。

m.本協議各項規定適應簽訂工程承(分)包合同(協議)單位雙方。如遇有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不符合者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

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有效。作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貳份。

六、本協議同工程合同同期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由於違反本協議而造成傷亡事故,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七

1、經營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2、簽訂的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3、經營部長參加與建設單位合同條件的談判,並負責審查合同內容,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與建設單位簽訂。

4、簽訂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兩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門:財務經理,複印件抄送董事長、總經理、項目經理、項目預算員。

5、負責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時,必須企業證件齊全有效。

6、依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初稿,經總經理審批後,方能簽訂正式合同。

7、分包合同、勞務合同、材料供應合同應在進場前簽訂。

8、簽訂完的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原件,三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f-j:總經理、財務經理、經營部、項目部,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

9、經營部必須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嚴格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處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如需修改、變更的`內容,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並將修改、變更的內容存檔備案。如有合同終止,必須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10、經營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直接分包項目管理協議的簽訂。

11、負責向財務部提供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相關資料。

合同管理制度 篇八

一 、目的:

1、維護業主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規範交易行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 、適用範圍:

銷售部合同及協議的文本管理。

三 、合同的制定:

1、銷售中所使用的。等相關銷售協議,均由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法律文本。

2、文本經主管部門確定無異議後提供給銷售部使用。

四 、合同的填寫:

1、由銷售主管定額分發每個銷售代表,同時填寫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範文填寫,由主管人員審核簽字後並加蓋公章。

3、對於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主管部門及業主的協商進行補充。

4、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需經工程管理部與業主協商認定簽字後方能由銷售人員填加補充協議。

五 、合同的簽訂:

1、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寫。

2、每位銷售人員各一份範文,其餘由專人管理。

3、客户十日內簽訂,銷售人員必須 向其出示合同範本,客户有異議時,銷售人員必須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補充,需經銷售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後,與客户達成共識方可簽字,並加蓋公章。

4、簽訂時必須收加並上交合同管理人員。

5、保證合同的填寫份數。編號及歸檔有統一的管理。

六 、合同的傳遞:

1、簽訂的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編號。保存,並確保銷售部,業主。公司財務部及相關單位各有一份。

2、辦理按揭貸款的客户,在簽訂正式合同五日內由銷售代表將其按揭資料上報給公司財務,由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後,與正式簽訂的一起上報銀行。

、合同的廢除;

對錯填或廢除的各類合同文本,應上交合同管理人員做統一銷燬。

、承諾管理:

對於雙方達成的口頭及文字承諾,我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相應的銷售人員或相關部門協調督促完成,銷售過程中承諾應書面化,合理化,公開化,不做誇大或惡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獎懲辦法:

1、因口頭或書面承諾,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制。

2、銷售人員簽訂出現的差錯率將做月底工資考核的依據。

十 、檢查方法:

1、合同簽訂後,應先由合同管理員或部門領導審核,簽字認可後方可上報公司領導簽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合同管理制度 篇九

總 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織,經總經理或受權副總經理批審。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總經理授權職責人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合同金額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合同編號統 篇十

合同編號即為工程編號,每一個項目對應一個工程編號,以承接項目為原則確定合同編號的歸屬部門。在項目立項同時,項目跟進人和甲方洽談合同簽訂事宜,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名稱和合同號即為本項目的工程名稱及工程編號,合同編號規定如下:

項目級別又分為院級和所級,具體分級規定請參照《項目分級制度》,由運營中心副總監確定院審或所審。對於院審項目,在合同編號中增加Y(Y代表院審),如大合同:2013-Y001,表示此項目為公司的院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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