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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監理協議(精選多篇)

信息工程監理協議(精選多篇)

第一篇:工程監理廉政協議

信息工程監理協議(精選多篇)

廉政工作協議

甲方:廣州穗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願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廉政工作管理規定,為本人執業資格和職業道德負責。

一、廉政工作管理規定如下:

1、乙方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2、乙方發現所監理項目工程師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有及時報告、申訴、建議處理的權利和義務;

3、乙方不準索要或接受施工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購物券、有價證券、各種回扣,以及高消費娛樂活動;

4、乙方不準向施工單位報銷手機通訊費、房租費、差旅費、餐費、娛樂費、風景名勝旅遊費、個人學習費、技術服務諮詢費等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5、乙方不準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單位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

6、不準讓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屬介入施工單位承擔的工程;

7、不準利用職務之便串聯、暗示、要求施工單位違反規定、規範,利用工程變更等環節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8、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在施工進度款的申報、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難乙方,謀取私利。

9、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10、不得利用工程請款、現場簽證等監理工作收受施工單位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等賄賂,接受施工單位吃請、高檔娛樂消費或到風景名勝區旅遊;

11、堅持秉公監理,不得有意控制施工單位,索要各種好處,不得故意刁難或包庇縱容施工單位;

12、不得串通設計、施工單位利用工程變更等環節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13、不得私自接收業主和施工單位發放給項目監理部的各類獎金,必須向公司彙報,由公司分配獎金。

二、處罰措施

1、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利用職權獲得的所有非法所得收入,並處以2倍非法所得收入的罰款。

2、在甲方工作期間,乙方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的各類經濟利益,甲方有權處以同等條件下評估金額3倍的罰款。

本協議有效期為簽署之日起至乙方勞動合同關係結束終止。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信息工程監理合同

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監理方處理委託業 務時,因非監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方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委託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方。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具體內容雙方再行商議並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十三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委託方。雙方確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終止條件: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實施工作和監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經監理方與委託方、承包方協商後,雙方同意終止合同,雙方簽署終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終止。2、按本合同規定項目正常完成,承包方與委託方完成最終驗收和工程移交手續後,監理方按本合同規定移交完所有監理文件,本合同即終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7天內仍未收到支付票據,委託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一個月的,監理方可向委託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7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三個工作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可參考三十二條)。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方認為監理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書面通知。若委託方發出通知後7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10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監理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監理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由委託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三十條)。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八條

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向監理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如下方式計算:

滯納金=拖欠金額×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貨款利率×拖欠時間累計(滯納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方對監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書面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方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方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方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方承擔,由委託方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方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方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方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方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方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方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方申明的祕密,監理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方、承包方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方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方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和複製此類文件,不得將此類文件外傳至與本工程無關的機構或個人,否則監理方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違反合同的規定而引起責任糾紛和損害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權力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信息產業部、建設部的有關規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後若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本合同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調整。

第二條 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委託方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1)設計文檔、招標文件、施工方投標文件、工程合同、現場資料(包括原始資料)等;

(2)委託方提供文件目錄,文件號,文件正本,保密資料註明密級;監理方代表簽收文件,確認簽收日期;工程完工後監理方交還以上資料,委託方代表簽收並確認交還日期。

第四條委託方應在回覆期限內對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答覆並即補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在送達監理方時生效,收受方應用書面回執確認。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單位服務方未收到委託方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委託方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委託方的決定。委託方對監理方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覆期限:

(1)一般文件5個工作日;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2個工作日

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監理方處理委託業 務時,因非監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方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委託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方。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具體內容雙方再行商議並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十三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委託方。雙方確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終止條件: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實施工作和監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經監理方與委託方、承包方協商後,雙方同意終止合同,雙方簽署終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終止。2、按本合同規定項目正常完成,承包方與委託方完成最終驗收和工程移交手續後,監理方按本合同規定移交完所有監理文件,本合同即終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7天內仍未收到支付票據,委託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一個月的,監理方可向委託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7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三個工作日內仍未得到委託方答覆,可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可參考三十二條)。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方認為監理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書面通知。若委託方發出通知後7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10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監理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監理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由委託方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第三十條)。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八條

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向監理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如下方式計算:

滯納金=拖欠金額×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貨款利率×拖欠時間累計(滯納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方對監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書面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方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方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方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方承擔,由委託方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方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方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方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方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方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方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方申明的祕密,監理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方、承包方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方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方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和複製此類文件,不得將此類文件外傳至與本工程無關的機構或個人,否則監理方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違反合同的規定而引起責任糾紛和損害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權力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信息產業部、建設部的有關規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後若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本合同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調整。

第二條 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委託方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1)設計文檔、招標文件、施工方投標文件、工程合同、現場資料(包括原始資料)等;

(2)委託方提供文件目錄,文件號,文件正本,保密資料註明密級;監理方代表簽收文件,確認簽收日期;工程完工後監理方交還以上資料,委託方代表簽收並確認交還日期。

第四條委託方應在回覆期限內對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答覆並即補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在送達監理方時生效,收受方應用書面回執確認。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單位服務方未收到委託方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委託方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委託方的決定。委託方對監理方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覆期限:

(1)一般文件5個工作日;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2個工作日

第三篇:信息工程監理合同範本

信息工程監理合同範本

(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方義務

第一條監理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監理方應在所監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採取傍站、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形式,並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方報告監理工作。

第二條 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方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理方使用委託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方。

第四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五條 工程最終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與監理有關的資料並移交委託方。

委託方義務

第六條 委託方在與監理方簽定本合同後,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方免費提供工程相關 資料.

第七條 委託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方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八條 委託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九條 委託方應當在專有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項目聯絡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項目聯絡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監理方。本工程的項目聯絡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方應當將授予監理方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方主要成員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己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並在與承包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委託方應在不影響監理方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在本項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如通訊及計算機網絡設備、應用軟件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3) 協助安排監理服務機構在監理服務過程中所需的自備的設備、物品的進場時間。 第十六條 委託方應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臨時辦公用房、通訊設施。

第十三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員,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方權利

第十四條 監理方在委託方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程實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方的建議權。

(2) 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服務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設計文件才成為有效的工程建設依據;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方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方應當書面報告委託方並要求設計方更正。

(3)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方提出建議,並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4)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方發出書面通知,協調結果向委託方提交《書面報告》。

(5) 徵得委託方同意,監理方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方進行書面通知。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通知時,則應在24 小時內向委託方作出《書面報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軟件及系統集成、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向承包方獲取上述相關內容的質量證明文件的權利。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7)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主持工程驗收及出具驗收報告的監理證明文件的權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委託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監理方在委託方授權範圍內,行使工程變更審核權,確認其必要性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發佈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方批准時,監理方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方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方調換有關人員。第二十條在

所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方或承包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方和承包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方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方有選定工程總承包方、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委託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三條 當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方同意。

第二十四條 委託方(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 當委託方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理方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議並簽署一份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監理附加費。

第二十七條 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委託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賠償,按第三部分第六條計算,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條 監理方有責任對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施工質量及施工時限向委託方提交證明報告,但不因承包方的違規操作而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但有責任維護委託方的權益,保證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條 監理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方責任

第三十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第四篇:工程監理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監理“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中的重要內容之一,隨着“三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信息管理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管好用好監理信息,能夠促進監理工作的開展,對搞好監理工作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信息管理的內容

1、信息管理的目的

信息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儲存、傳遞與應用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信息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有組織的信息流通,使決策者能及時、準確地獲得相應的信息,更好地指導防洪工程建設。

2、信息管理的內容

信息管理的內容包括文件、檔案、監理報表及計算機輔助文檔等。文件信息主要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工程前期有關文件、設計變更及工程內部文件。檔案信息主要是在各種文件辦理完成後,根據其特徵、相互聯繫和保存價值等分類整理,根據文件的作者、內容、時間和形成的自然規律等特徵組卷。監理報表信息主要有開工用報表、監理工程師巡視記錄表、質量管理用報表、計量與支付用報表及工程進度用表。這些表格是監理工程師常用報表,反映了監理工作的開展及工程進展情況,應注意報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資料收集

1、監理日記

監理日記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中所發生的事情的真實記錄,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歷史記錄、工程量記錄、工程計量和工程支付記錄等內容。現場監理員的日報表,主要記錄當天的施工內容,參加施工人員的工種、數量、施工機械,施工中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及綜合評語等。工地日記主要包括現場監理人員的日報表、每天的天氣記錄、監理工作紀要及其他有關情況與説明。工程建設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注意各種資料的收集,及時記錄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信息,確保監理資料能夠準確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

駐地現場監理負責人的日記,主要包括當天所做的重大決定,對施工單位所作的主要指示,發生的糾紛及可能的解決辦法;總監來施工現場談及的問題,當天與該工程項目總監的口頭談話摘要,對現場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與其他人達成的主要協議或對其他人的主要指示等。

2、工地會議信息

工地會議是監理開展工作的一種重要方法,會議中包含着大量的監理信息,這就要求監理工程師必須重視工地會議,並建立一套完善的會議制度,以便及時收集會議信息。會議制度包括會議名稱、主持人、參加人、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每次工地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會議後有正式會議紀要,與會各方代表簽字後即產生合同效力。

工地會議屬監理工程師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包括工程開工前的第一次會議及開工後經常性的工地會議。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前舉行,這次會議應使合同的所有基本規則得以規定,確保會議有一個良好開端。經常性的工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工地會議的定期召開,旨在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協調參建各方的關係,促進參建各方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這個會議有監理人員、施工人員參加,有時也邀請建設單位及質量監督人員參加。

工地會議確定的事情視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工地會議記錄要忠實於發言者,原話必錄,像記流水帳似的,不要加記錄人的感情色彩,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監理信息的加工整理、儲存與傳遞

監理工程師除應注意各種原始資料的收集外,還要對收集來的資料進行加工整理,並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處理。按其加工整理的深淺可分為對資料、數據進行簡單整理,對信息進行分析、概括綜合能產生輔助決策的信息,通過應用數學模型統計推斷產生的決策信息。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資料存儲、調用、傳遞、管理制度,對施工詳圖、基本資料、各種發文、現場檢驗單、試驗資料等進行登錄、存放和管理。

4、記錄、反饋工程信息

監理工程師必須建立監理基本資料和技術檔案,建立完善的資料貯存、調用、傳遞和管理系統,各種資料分類登錄和存放。為了避免

信息流通中的混亂、延誤、中斷或丟失而引起監理工作的失誤,在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中應明確信息流程。健全監理日記和大事記、項目進度記錄、專業技術記錄和現場監理記錄制度,定期對監理記錄進行整編,並向建設單位反饋。在加強文字、圖表等信息採集的同時,充分運用計算機處理技術,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種信息進行採集、整編和管理,為工程質量檢驗、項目驗收及後期的維護和管理提供資料。監理單位在開展監理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注重文字往來,數據説話。監理日記和大事記要及時記錄並如實反映工程實際,做到資料完整、閉合。

5、編寫監理工作報告

建立工程項目信息管理體系,收集整理和存儲各類信息,應用合理手段進行工程投資、進度、質量控制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各種監理報告,建立工程例會制度,整理存儲各類會議記錄、文件等,及時整理各種技術資料,為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附: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控制程序圖

附圖: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控制程序圖是

第五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範圍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範圍

國家信息產業部信部信(2014)570號文件《關於發佈“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以下範圍信息系統工程必須實施工程監理:

1、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的信息系統工程;

2、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定需要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3、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

4、涉及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的信息系統工程;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信息系統工程。

具體包括:

1、電子政務工程

·政府機關單位廣域網、城域網、局域網等工程,計算機網絡施工及升級、改造工程,各類校園網、校校通工程;

·電子政務網絡門户網站、oa辦公系統、電子公文交換系統、網上行政審批系統等; ·金融、財政、審計、工商、税務、教育、交通、社保、建設、衞生、出版、農業、林業、水利、部隊、公安、武警等領域的網絡工程;

·電子公務系統(政府呼叫中心)工程;

2、企業信息化工程

·企業技術網絡工程;

·企業各類應用系統工程,包括oaerp\pdm等;

3、智能建築綜合佈線工程

·辦公大樓綜合佈線系統;

·樓宇自動控制系統與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統;

·視頻監控和報警系統;

·一卡通管理系統;

·背景音樂及緊急廣播系統;

·衞星電視接收及有線電視系統;

·視訊會議系統;

·機房工程;

·舞台燈光及音響系統;

·大屏幕投影系統。

4、計算機機房工程

包括:電源系統、環境系統、供配電系統、空調系統、接地系統、機房屏蔽系統、防靜電系統、消防系統等。

5、軟件工程

從軟件管理過程、軟件項目計劃、軟件質量保證計劃、軟件配置管理、軟件需求分析、軟件設計、軟件編碼、軟件缺陷預防、軟件測試、軟件驗收測試、技術培訓和質量保證期等方面,規範軟件開發過程,提高應用軟件系統實施的可視性和可控性。以需求調研、軟件系統設計、軟件測試為重點,從根本上控制軟件系統的質量。

6、信息化工程項目諮詢

·信息工程方案設計諮詢;

·網絡硬件設備選型諮詢;

·軟件系統開發選型諮詢;

·信息工程驗收監理;

·信息工程招標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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