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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書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書

第一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書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解除勞動關係及經濟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即行解除,工資結算至解除勞動關係日。

2、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計: 元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與用人單位辦理好移交手續,同時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因泄密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4、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履行時的權利義務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終止,並無任何不了事宜,確認對工作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已結清並無任何異議。雙方對協議解決勞動關係程序及結果均無任何異議,保證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訴訟請求。

5、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工傷賠償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書

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廣東三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樑華豐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2014年月日,乙方在甲方所屬鬆茂御龍灣雅苑項目工地工作時受傷,甲方將乙方送到醫院進行積極治療,並承擔了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的支出。現醫療期已結束,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共計貳萬元整(小寫20140元);

二、雙方勞動關係關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勞動關係持續期間甲方已按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支付了所有工資和補貼、福利,乙方對此無異議。

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此事故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三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安置協議書

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重慶市天環建築集團公司

乙方:職工姓名,性別男,出生年月 日參加工作時間年月_____ 年,現在家庭詳細地址地址及聯繫電話(以下簡稱乙方)。

重慶市天環建築集團公司,因市場影響等原因不能繼續維持經營,企業已於2014年12月30日經萬州區移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依法實施關閉,通過依法清算企業資產,對職工實行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安置。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並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在關閉資產中,按乙方連續工齡計算,一次性補償給乙方人民幣18000元。

二、 乙方領取一次性補償金後,原企業不再負責乙方安置工作,乙方進入勞動市場,實行自謀職業或自主擇業。

三、 甲方關閉終結,原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的法人依法消失,與乙方原建立的勞動關係也依法自行終止。乙方原職工身份也不再保留。

四、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主管局一份、開户銀行一份。

五、 本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蓋章)

年月日

簽證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本案解除勞動關係應按什麼標準對他進行經濟補償

本案解除勞動關係應按什麼標準對他進行經濟補償

作者:覃寶忠 李劍峯2014-04-23

【案件事實】

從2014年7月起,韋明照被欣宜食品公司招聘為營業員,並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4月25日,欣宜食品公司因為經濟轉型,解除了與韋明照的勞動關係。2014年5月27日,韋明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欣宜食品公司給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和第47條的規定,裁決如下: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給韋明照經濟補償金6000元(韋明照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1500元,按4個月進行補償)。仲裁裁決作出後,欣宜食品公司不服,起訴至環江縣法院,該院認為,勞動仲裁裁決是正確的,遂判決:由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給韋明照經濟補償金6000元。欣宜食品公司不服,上訴至河池市中級法院法院。

【法理分析】

在本案的合議中,出現兩種觀點:1、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一審定性為經濟補償金不當,欣宜食品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為賠償金,韋明照為公司工作1年零9個月,公司本應補償給其2個月的工資,因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就應賠償給韋明照相當於4個月經濟補償的賠償金,應為6000元,一審判決正確。2、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本案的勞動合同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解除的,應當按照當時實施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和補償,按照該法第五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公司除了補償給韋明照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3000元外,還應當支付給韋明照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元。

筆者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對補償適用何種法律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就應該按照該款的規定去裁判,應當採用第二種觀點。

【二審判決】

經過二審審理,河池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和《補償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的規定,欣宜食品公司應支付給韋明照經濟補償金3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元,共計4500元。該院遂於2014年4月22日進行了終審改判: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給韋明照經濟補償金3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元,共計4500元。

第五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4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年月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一職;於2014年月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於平等、自願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於2014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乙方工齡換算補償金計算基數計5個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整,從乙方籤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係。

三、乙方在籤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後,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係;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乙方:(指印)

年月日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

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甲、乙雙方就2014年月日時,所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增訂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增加乙方的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元整。

二、該補充協議具保密性質,乙方同意不對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維護甲方利益。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標籤: 協議書 補償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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