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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一篇: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2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員會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根據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的批覆》(京發改 號)和 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意見書》,擬進行改造項目土地一級開發。該項目需徵用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概況:

該地塊編號為 ,位於 側,面積公頃,其中耕地 公頃,林地 公頃,其他農用地 公頃。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徵地補償費:

1、補償方式:貨幣補償。

2、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萬元/畝),共計萬元。其中安置補助費包括對下列人員的轉非安置費用:

此次徵地需將 村 名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其中勞動力 名,超轉人員 名。勞動力和超轉人員統一按貨幣安置方式進行。

三、其他補償:

1、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補償標準為:

(1)、林木:

(2)、

(3)、

雙方確認,本次徵地不涉及房屋拆遷。

四、甲方付款金額及時間:

甲方待 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後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計萬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項賬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 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將該款項轉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設用地時間:

乙方在甲方支付徵地補償款後日內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許甲方進場進行下一步工作。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徵地補償費,每延遲一日,應按照拖欠金額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2、在甲方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後,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進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遲一日,乙方應當按甲方徵用該宗地支付徵地補償費用的萬分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方式解決。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調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在

鎮人民政府協調下協商處理,各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與我市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2、徵地實際面積以市政府批覆為準;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擴大用地範圍,若因工程需要確需臨時佔用徵地範圍外的土地,應徵得乙方同意,交納相關費用後,方可佔用。

4、乙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在項目立項文件有效期內,不得與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該宗地另行簽訂佔用、徵用或轉讓、合作開發協議。

八、如果在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各方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鎮政府一份,上報兩份;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村民委員會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鎮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第二篇:徵地安置補償協議書

徵地安置補償協議書

甲方: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高新區孫旗屯鄉人民政府

乙方:高新區孫旗屯鄉村民委員會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洛陽市2014年度第三批鄉鎮徵

收土地的批覆》(豫政土[2014]704號)文件批覆精神,需徵收村集體土地公頃(合畝),用於經濟適用房建設。本次徵地範圍為:東至,西至,南至,北至。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年月日在召開了徵地補償安置會議。經過協商,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如下:

一、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公頃101.55萬元(67700元/畝)

二、 地面附着物補償及其他補償:

為了保障被徵收土地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連同地面附着物共計補償萬元人民幣,用於補償地面附着物及被徵地村民生產、生活。

以上兩項費用合計人民幣元整(萬元)。

三、本協議簽訂後,乙方負責將徵地補償費用盡快支付給被徵地村民,妥善安置被徵地村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補償款落實

到位。做好羣眾的思想工作,保證被徵地村民穩定。

四、乙方負責在3個月內搞好被徵用土地範圍內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工作,保障建設單位及時用地,順利建設。

五、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協調安排被徵地村勞動力就業。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違犯。

七、本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持叁份。

甲方: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

高新區孫旗屯鄉人民政府

代表

乙方:高新區孫旗屯鄉村民委員會

代表

年月日

第三篇: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2]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拆遷人): 莆田市國土資源局

受委託人:莆田市國土資源局涵江分局

乙方(被拆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荔涵大道涵江江口段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荔涵大道江口段徵地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結合涵江區委[2014]34、38、41號和[2014]1、4、7號專題會議紀要;現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合同主體

甲方因莆田市荔涵大道工程建設需要,經批准徵收乙方所在村委會的集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莆田市國土資源局為該項目的拆遷人。

乙方所在的房屋座落在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石西村編號,位於該項目徵地拆遷範圍之內,為該項目的被拆遷人。

第二條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

乙方土地權利證書號碼為,土地座落在江口鎮石西村,用地面積m2,建築佔地面積m2,房屋總建築面積m2。土地性質為,用途為。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款

經實地丈量評估、計算,乙方被拆遷主房屋補償金額為元、確權埕地面積補償費為元,附屬物補償金額為元;總金額為元;即大寫人民幣拾萬千佰拾元角分(詳見所附的計算表或評估表)。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補助費

1、乙方被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為每平方米3元/次,兩次計

2、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從補助費為每月每平方米2.5元,24個月計元(實際臨時過渡期限按實結算,差額在交付安置房時結清)。

以上1至2項的補助費合計為

大寫人民幣拾萬千佰拾元角分

第五條獎勵金

乙方享受以下獎勵金:

1、乙方按時交房,按徵遷主房屋補償費的10%獎勵,金額為×10%,計元。

2、乙方在規定簽約時間內提前天交房,按徵遷主房屋補償費的每日2‰獎勵,金額為×2‰×天,計

3、乙方在規定簽約時間內第獎勵金額為㎡×/m2,計元。

4、乙方在規定時間內交房,一次性獎勵金為

以上1至4項的獎勵金合計為元,即:

大寫人民幣拾萬千佰拾元角分

第六條安置用房價款及其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置換:共計安置面積㎡,安置房及申購房總價款為元,即:

大寫人民幣拾萬千佰拾元角分(具體安置位置、户型、面積及計算安置用房價款見《拆遷安置位置及價款確認表》)。

安置用房建築面積應以交付時有權部門實測面積為準,多還少補,按實結算。

2、本協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結算的補償款、補助費和獎勵金與本條第1款的安置價款對抵結算。具體按下列第種方式執行:

(1)、補償款和獎勵金扣除安置房價款後仍有剩餘的,計為¥元整,甲方應在安置房基礎施工完畢時全部付清給乙方。

(2)、補償款和獎勵金不足以扣除安置房價款,不足金額為¥元整,則你户應補足不足的金額,該補足金額的付款期限為:本協議簽訂後、安置房第二層樓面施工完畢時支付50%。安置房封頂時支付40%,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支付10%(交清);各期具體交款時間以指揮部通知或在村委會張貼公告通知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搬遷期限

乙方應當在2014年3月31日前自行搬遷完畢,並將原房及其水衞、電照等附屬物完整無損地移交給拆遷人接管統拆。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的責任延長臨時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雙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2、甲方提供的安置用房未經有權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為驗收合格的房屋或者選擇以安置房的評估價補償;更換安置房造成過渡期延長的,還應繼續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乙方超過規定簽約時限內未簽約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拆遷安置位置,甲方有權對該安置位置另行處理,乙方的安置房由甲方另行指定安排。

4、甲、乙雙方未按第六條規定的期限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對乙方最後一期付款,如乙方未在通知的期限內付清餘款的,而因此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自甲方通知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擔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其他約定

1、乙方原有水、電、閉路及電話立户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時,由甲方負責等量替換(同使用性質、同容量、同數量)立户,民用改商用或增容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保證對被拆遷房屋擁有合法產權,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若有存在產權糾紛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對被拆遷房屋是否設立抵押:□是;□否。設定抵押的,抵押權人為,乙方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將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乙方與抵押權人之間的抵押關係與甲方無關。

4、

第十條附則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伍份,協議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另叁份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四篇: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 德陽明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農民拆遷補償安置實施人) 乙方: 簡陽市新市鎮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川辦函[2014]73號、資府發[2014]152號、簡府辦函[2014]7號文件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對棉豐~普安220kv線路新建工程項目涉及的 新市 鎮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事項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情況

(一)乙方在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產權證號無面積㎡;土地使用證號為 無 號,宅基地面積㎡。

經實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為217.44 ㎡(其中:磚混房屋123.84㎡,磚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 人;屬於確定的應安置人口4 人,分別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張洪瓊、女:王麗、子:王濤 。

(三)乙方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屬於私產 ,土地性質屬於農村集體土地。

第二條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根據棉豐~普安220kv線路建設的規劃要求,對乙方採取貨幣補償,自行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條拆遷補償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由甲方補償,補償標準按照

簡府辦函[2014]7號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簡陽段徵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和資府函[2014]15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甲、乙雙方本着農户自行拆遷的原則,經現場實際丈量清點核算,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各項費用如下:(1)磚混房屋 123.84 ㎡× 420元/㎡= 52014 元;(2)磚瓦(土瓦)93.60㎡× 280 元/㎡= 26208 元;

(3)房內附屬物補償25434元;(4)過渡期補貼4人× 75元/人?月×12月=3600元;(5)搬家費:2次×200元/次=400元;(6)殘值收購217.44㎡×15元/㎡=3262元。

各項補償及補助費共計110917元。(大寫: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條宅基地補劃及產權辦理

乙方享受補劃宅基地面積,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劃宅基地所佔土地根據統一規劃由所在村組負責調節。乙方的臨時過渡期為2014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4年 11 月7日,過渡期為12個月。產權辦理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獎懲辦法

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搬遷並將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時搬遷獎勵金:磚混(磚瓦)217.44㎡×280元= 60883 元,合計60883 元。該費用在被拆遷户按時搬遷並將房屋自行拆除後領取。逾期不搬遷的,從逾期之日起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搬遷,並可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拒不搬遷的當事人處以3000以上2014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拆遷安全責任

根據棉豐~普安220kv線路建設的要求,乙方採取農户自行拆遷的方式

進行拆遷。乙方在拆遷過程中應注意拆遷的安全,如乙方在拆遷過程中發生拆遷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均不得擅自改變。誰違反本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本協議內容履行完畢合同終止。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陽明源電力( 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 簡陽市新市鎮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五篇:徵地安置補償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劉**,男,漢族,生於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壩區民**283號,聯繫人:汪信明,電話:6659114813883939668

申請人:劉**,女,漢族,生於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壩區***38號附5號,聯繫人:汪信明,電話:6659114813883939668

請求事項:

將渝北區**鎮**村4社劉**昆(坤)於2014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兩申請人補償安置或者對兩申請人進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實和理由:

兩申請人是渝北區**鎮**村4社劉**昆(坤)通過《遺贈贍養協議》指定的合法繼承人。2014年9月1日,劉**坤所在渝北區**鎮**村4社、5社30.9398公頃土地被渝北區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14]字第8號《徵用土地公告》徵用,用於渝北區實施城市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劉**昆(坤)承包的集體土地及其住房屬於該次被徵地範圍。劉**昆(坤)於2014年5月27日與代表貴局的重慶市渝北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安置協議》辦理了“農轉非”養老安置手續,享受徵地補償的人員安置。但貴局卻一直不予落實對劉**坤的住房安置,劉**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間於2014年7月24日因徵地造成的廢墟惡劣地面導致摔倒去世。2014年4月17日,渝北區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徵公告[2014]字第17號《徵收土地公告》徵收了包括劉**昆(坤)所在渝北區****街道**村4社剩餘全部土地。並於2014年在兩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昆(坤)的住房予以拆遷。兩申請人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後,曾找貴局落實住房安置問題,貴局卻以需要研究才能答覆東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實對申請人的住房補償安置。

申請人認為,2014年土地被徵收後,貴局以房屋沒有被拆遷為由不對劉**昆(坤)進行住房安置,在2014年拆遷房屋時又以劉**昆(坤)已經死亡不需安置為由不予安置是錯誤的。理由如下,劉**昆(坤)住房所在地屬於2014年徵地範圍,我國徵地補償法律政策對是否屬於享受補償人員的界線均以徵地公告發布之日為分界線,據此,劉**昆(坤)應屬於2014年徵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應該在徵地時即予以住房安置,貴局應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兩年有效期內用地或予以落實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遷而不安置,否則,就會導致批准徵收劉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徵用文件在兩年後自動失效,貴局就不能在2014年9月2日後拆遷劉**昆(坤)的住房,因此,貴局於2014年再去拆遷劉**昆(坤)住房的行為於法無據,侵害了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繼承權。

另劉**昆(坤)房屋所在土地於2014年就被徵用而納入城市規劃項目建設地,在2014年9月2日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文件失效後,該房屋在2014年被拆遷時其已經屬於城市規劃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就應該按照城市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對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從前述兩個方面也可以説明,如果徵地補償實施部門因不予用地而不在兩年內或者以房屋未被拆遷不屬住房安置對象不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就會導致批准徵用該土地的文件自動失效。所以,《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關於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規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徵地批准文件的兩年有效期內適用才是正確的,否則,一旦超過兩年,就屬於沒有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而與國家的相關上位法及政策規定相悖而違法。

所以,申請人認為貴局不予以落實安置的行為違法,特請求貴局按申請人請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書面答覆!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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