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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新版多篇

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新版多篇

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新版多篇

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 篇一

一、2019勞動法對於員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辭職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辭職信怎麼寫

首先,辭職信的寫法應注意要點:

(一)標題: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___×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其次,寫辭職信應注意的問題: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三、辭職與辭退的區別

辭職與辭退是相對應的兩種行為和兩個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身的狀況和用人單位的情況,依法、依約提出並實施結束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而辭退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經營的情況及勞動者的狀況,依法、依約提出並實施結束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勞動法律規範性文件當中已經少見,但是在人事法律規範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單位在內部規章制度中繼續運用這兩個概念,與法律規定並不牴觸,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應當明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準確運用。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係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並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 篇二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脱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對離職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019新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 篇三

大多數人在畢業以後都會找一份屬於自己的工作,也有一些人喜歡找一些和自己專業對口,在找工作的路途中,真的是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很多人會發現,在面試的時候,面試官總是會説大話,到了公司以後是另一個情況,這個時候就會導致員工自願追劇,或者是非自願辭職。

員工會在不同的情況下被辭退,或者是自願辭職,在各種各樣的離職方式下,很多人都會發現自己損失了一部分錢財,還為別人當了幾天的義務工。只要員工在離職的過程中沒有犯罪的話,那麼按照現在2019年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必須要拿到一些經濟補償金,就算是沒有補償金,當月工資也是會照發的。

其實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發現,在這個公司幹了一段時間以後,發現自己不合適,然後就自動離職了,但是有很多黑心的廠家都會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拒絕發放他們工資,有很多人遇到這種事情,都只能夠打碎了牙,往肚子裏面咽,不敢吭聲。

根據這次的勞動法規定,就算員工在工作期間自動離職了,他的工資也是可以照常發放的,而且在扣員工工資的時候,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在用人單位自動離職以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把所有工資都歸還原員工,如果有把工資扣完的情況是,那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1、用人單位採用一些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手段,強迫員工給自己工作

2、用人單位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上面標註的工資,或者是條款支付勞動人的補貼

3、無緣無故就扣發拖欠員工工資,拒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如果我們在用人單位出現了這三種情況的話,我們可以自動離職,然後再要求公司對我們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公司裏面不同意這個説法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規則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子就可以維護我們本身的利益了,而且法院也會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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