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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最新勞動合同法 篇一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讀】本條是關於禁業限制的範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儘管有些信息在勞動合同期間未經允許,勞動者不得披露給第三方或者複製,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憑記憶而掌握這些信息,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利用。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件時有發生,對用人單位造成了較大的損害。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如果勞動者複製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單,是為了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後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

競業限制的實施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進而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故其存在僅能以協議的方式確立。比如,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儘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但一般而言,該代價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強調約定的同時對競業限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

瑞士債法第340條中規定:“競業禁止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獲有顧客來源或製造、營業機密,而此等知識的運用對原用人單位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為限”。我國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勞動者訂立與之相似。

2、競業限制的範圍要界定清楚。由於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麼改行要麼賦閒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鑑於商業祕密的範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係,最重要的是不能誇大商業祕密的範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範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忠誠義務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受到限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對於勞動合同雙方非常重要。在英國,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必須符合“行業限制規則”。是指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首先將被視作無效,除非根據“合理性”審查被證明合理。因此,僱主至少必須證明自己有具體的財產利益需要競業禁止條款的保護。英國法對行業限制規則可以歸結為三點:限制性條款保護的信息應當是商業祕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關;限制性條款應當是在合理時間和地域內保護僱主的財產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條款不應當違背公共利益。

就競業禁止保護的信息類型而言,英國法院區分商業祕密和一般技術的訣竅是,對於商業祕密,僱主可以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使用。如果信息並不能被明確地歸類為商業祕密,競業禁止條款將不具有約束力。[]因此,為防止引發爭議,僱主往往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信息屬於商業祕密,但是無論是明確的競業禁止條款還是默示的忠誠義務,都不能被用來限制勞動者的勞動自由。

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 篇二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是由合同範本網勞務合同欄目小編精心為大家準備的,歡迎大家閲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台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於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實際目的: 篇三

他想用誰就用誰

用人單位偏好籤訂短期勞動合同,説好聽點是為了保持用工的靈活性,説通俗點就是領導想用誰用誰。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要解除合同,則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終止代替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 篇四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係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最新勞動合同法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_個月。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並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七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乙方月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於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十四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十六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並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九)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六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範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個月。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説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後,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並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九條甲方因項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裏支付。

第十條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准,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於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即銷售提成)。

第十五條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應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二十一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四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_________________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資料;

2、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並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八)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後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係。如果由於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十一、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乙方在此確認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獎懲辦法、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確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以後修訂的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乙方有約束力。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文件,視為已送達。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四十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法原則: 篇六

各國都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側重保護或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王向前認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都採取一種規避態度,很大一部分的心理根源是他們認為新法對他們太嚴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針對勞動關係當中資強勞弱的現實,《勞動合同法》必須傾斜保護。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勞動法都遵從這一原則。

但傾斜保護不等於無原則的向勞動者傾斜,而是傾斜有度,即傾斜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為止。

王向前表示,法律規範的設計目標是努力實現雙方的利益平衡,並維持這種平衡。表面上《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是傾斜的,但事實上是做到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因為勞動關係本身是不平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處於弱勢地位,利益本身就是向用人單位傾斜的,所以法律要進行矯正。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原則——平衡原則。事實上,立法機關恰恰是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立法時做了相當程度的讓步。

“從另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美國的勞動者提前2周就可以請辭,這再次表明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弱於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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