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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基流轉協議書

房屋房基流轉協議書

第一篇:房屋房基流轉協議書

房屋房基流轉協議書

房屋房基流轉協議書

為滿足吳fx個人回鄉養老要求,需要建房,由於個人沒有成片房基、個人責任田地,兄弟吳fs、吳xx共同鼎力支持。秉着自願奉獻、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協商的原則,兄弟三人為維護大家庭公共利益和聲望,經多次商討,訂立協議如下:

一、吳xx自願將新豐五道河流北岸村級公路邊,吳fs新建房屋下首,一百五十平方米已經打好基礎的房基轉讓給吳fx,並將在土地部門辦理的《土地批准書》、《房屋證書》一併交付給吳fx。

二、吳xx關於“轉讓房基”原來與其他人訂立的協議內容,由吳xx本人承擔義務和責任,有關糾紛由吳xx本人處理,吳fx不涉入其中。

三、吳fx一次性交付人民幣二萬伍千元給吳xx,作為房基土地補償、打基礎費用,以及辦理證件費用。吳xx收到現金後,親筆收條作為協議附件。

四、吳fx將父親吳yy和從吳五三手中買給個人的廁所轉讓給吳xx,作為給吳xx的補償。

五、吳fx將老屋大門口水井所在地個人所有一間房基轉讓給吳xx,作為給吳xx的補償。

六、吳fx將父母親養老的老房,一間房、一個半堂前,三兄弟共同所有的個人部分轉讓給吳xx,作為給吳xx的補償。

七、經吳fs、吳xx、吳fx兄弟三人協商,將父親吳yy和個人責任田:dx、sh兩處交給吳xx經營管理,作為給吳xx的補償。

八、經吳fs、吳xx、吳fx兄弟三人協商,將父母養老房屋作價處理,一間房、一個半堂前xx元作四股分,吳xx付給吳fs兩股現金xx元,將老屋轉讓給吳xx。吳xx在處置祖產時必須事先告知吳fs、吳fx,並徵求相關意見。吳fs將親筆收條作為協議書附件。

九、吳fx一次性付給吳fs人民幣xx元作為補償,吳fs親筆收條作為協議附件。

十、以上幾款內容兄弟三人從大局出發、慎重考慮、反覆磋商共同達成一致。

十一、 參與訂立協議的有:吳fs、趙恢望、吳xx、吳fx、王七妹等五人,對協議條款確認無誤。

十二、本協議由在場所有人簽字、補償款項一次性付清後即可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十三、本協議一式叁份,兄弟三人一人一份,未盡事宜,經兄弟三方共同協商再作補充。

十四、本協議訂立時間為2014年4月4日,農曆清明節,即日生效。

第二篇:荒山荒地流轉協議書

荒山荒地流轉協議書

發包方: 新中村黃嶺村民組户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合理開發荒山、荒地,為其發揮最大效益,經新中村委員會協調,將黃嶺村民組黑窪老荒地山場承租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承租甲方荒地用於林業生產和農業開發,不得用於非農生產用地,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

二:乙方承租甲方荒地及荒山, 承租期限為25年,承租荒山每畝每年租 金元,荒地每畝每年租金120元。承租期滿後,需再承租需經雙方協商,同等條件,乙方優先,再籤承租協議。

三:荒地、荒山面積甲、乙雙方現場一次性丈量(詳見附表),荒山畝,荒地畝,荒山四界:東,南,西,北,荒地四界:東起黃嶺柴山,南起蛇地杉樹山,西至水泥路,北至黃嶺小山包。

四、承租金支付,承租雙方簽訂協議後,首先預付5年荒地租金,五年以後租金每年提升百分之二,每年12月份付一次租金。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乙方享有荒地、荒山使用權。

2、甲方享有承租荒地、荒山的所有權,同時監督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山地。

3、甲方有權在喪葬墳地時,自主選擇墳地,乙方不得干涉。

(二)義務

1、乙方必須按本協議約定的用途開發林業及用於農業生產。

2、乙方取得荒地、荒山使用權後,甲方不得無故變更,解除協議,阻礙乙方生產,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協議簽訂後,新中村委會全權監督和落實本協議土地使用。

4、承包到期後,乙方要將荒地恢復原狀。

5、如遇國家徵收土地或開發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若徵地過程對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損失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新中村委會存檔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見證方:

年月日

第三篇:土地流轉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村組): 縣(市、區) 鄉(鎮) 村 組

乙方(承包户主):

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依據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將土地承包給乙方家庭經營。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維護雙方權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體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共 人,名單為:

二、承包土地情況(見下表)

地 塊

名 稱地 類長×寬

(米)面積(畝)四 至 界 限

東南西北

……

乙方承包土地共 塊,面積合計 畝,其中基本農田 畝

注:地類欄是基本農田的填基本農田,非基本農田填一般耕地,水田同時註明。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於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築物,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餘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4.依據法律政策享受國家有關土地和種植作物的補貼。

5.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6.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七、承包地流轉

乙方轉包、出租、互換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間以土地入股合作,均應告知甲方,轉讓承包地應書面申請並徵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轉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應報甲方備案。乙方若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將土地交回,應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在本合同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轉讓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轉出承包地,仍應履行本合同。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制止無效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其他違法違約行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十、其它約定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第四篇:土地流轉協議書

土地流轉協議書

協議人:袁廖氏、女、漢族、1927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王所鄉王所村四社。

協議人:袁學德,男,漢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四川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王所鄉王所村四社。

協議人:張濤,男,漢族,1966年農曆11月初十出生,四川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王所鄉王所村四社。

自1982年土地包乾到户後,袁廖氏、袁學德無能力耕種自己的承包地,給國家應繳納的公糧税金也無法上繳,尚有拖欠,政府多次想將袁廖氏、袁學德的承包地收回,但又考慮到袁廖氏、袁學德的生活問題。於1999年5月16日由生產隊同張濤土地轉包契約,將袁廖氏、袁學德把自己的承包土地3.7畝長期承包給張濤耕種,並負責繳清來年拖欠的公糧税金,及承包後應向國家和集體上繳的一切費用。包括袁廖氏、袁學德的生活費用。在2014年4月8日生產隊與張濤(袁廖氏的侄女婿)的土地承包契約,被家族袁學富(袁廖氏的侄兒)、袁發祥(袁廖氏的侄孫)強行解除,因現在袁廖氏、袁學德的3.7畝承包地,不在向國家上繳一切費用,相反國家給予農村土地補助,因國家對農村土地機耕改造。袁廖氏、袁學德的3.7畝包產地基本都在路邊,家族袁學富、袁發祥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實為利,並非以善為本,知所

以張濤在與生產隊的土地承包契約過程中在田邊地角所開的荒0.4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所開荒土地0.4畝的流轉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自2014年6月8日起,袁廖氏和袁學德把自己座落於德昌縣王所鄉王所村四社的承包土地0.4畝流轉給張濤長期耕種管理,自2014年6月8日起以上0.4畝流轉土地的經營權就完整地歸張濤所有和使用。以上流轉0.4畝承包土地的四至邊界為:東面同路邊接界。南面袁學德、袁廖氏的承包田接界,西面同沙德忠的承包田(胡志忠的)接界,北面同胡志中的住房為界。

二、張濤在此田所開的荒地在2014年4月8日經村社幹部調解,由袁學德、袁廖氏給付5000.00元人民幣,給予張濤的開荒補償。袁學富、袁發祥、張濤不同意村社調解,經雙方友好協商,袁學德、袁廖氏原拿出0.4畝承包地作為補償,給張濤長期流轉使用。

三、交付0.4畝流轉土地的時間;袁廖氏和袁學德於2014年6月8日將以上0.4畝流轉土地給張濤。

四、如果以後國家建設徵用以上0.4畝承包土地,那麼國家建設徵用的所有補償費和建房指標都歸還張濤所有。

五、流轉期限:本輪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並且本輪承包合同滿後,袁廖氏、袁學德繼續把0.4畝承包土地繼續流

轉給張濤耕種管理,並不得收取張濤的任何流轉費用。以後依此類推適用。

六、袁廖氏、袁學德協助張濤在王所鄉人民政府辦理流轉登記手續。

七、違約金責任:雙方約定違約金為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一方違約應當給付對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生產隊存檔一份,此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協議每份效力相同。

協議人:協議人:

2014年6月8日

第五篇:土地流轉協議書2

土地流轉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流出方): 成縣拋沙 鎮 磨壩村 孫灣七社乙方(流入方):成縣中鑫綜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雙方同意對甲方享有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內進行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正、平等、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體

乙方為成縣中鑫綜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二、流轉標的

甲方同意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成縣拋沙 鎮 磨壩村 孫灣

七社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從事石料開採生產經營。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用途由乙方根據需要決定。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和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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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正常使用土地,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道路、邊界及其他方面的糾紛。

3、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產品。

2.享有在剩餘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4.依據法律政策享受國家有關土地和種植作物的補貼。

5.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交付流轉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轉土地,應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三倍進行賠償。

2、甲方違約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

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應支付乙方賠償金三萬元。

3、乙方不按合同規定時間向甲方交回流轉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轉土地,由乙方按時拆除,恢復原貌, 甲方不作補償。

九、其它約定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鑑證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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