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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局通過“六強化”抓好畜禽養殖用地管理

自然資源局通過“六強化”抓好畜禽養殖用地管理

新餘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創新工作舉措,通過“六強化”抓好畜禽養殖用地管理。

自然資源局通過“六強化”抓好畜禽養殖用地管理

一、強化組織領導

為確保畜禽養殖場建設備案規範有序,區政府成立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核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自然資源分局、環保、農業、發改、水務、林業、建設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核工作。

二、強化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信、宣傳車及印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不定期到各鄉鎮進行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水環境整治等內容宣傳,加強對羣眾的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增強羣眾的環保意識,把畜禽養殖設施用地申報的有關要求、備案流程和監督方式納入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的內容,宣傳到村、組、農户,使有養殖意願的農户和企業知曉政策、知曉流程、知曉責任。

三、強化規劃選址

渝水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在保護耕地、集約節約用地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畜禽養殖設施用地科學合理選址,新(擴)建實行准入制,在“一江一河一渠”沿岸500米、主要水源地500米、村莊500米、主要公路500米以內及各街道辦事處範圍內等禁養區嚴禁新建畜禽養殖場(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不得新建),原有畜禽養殖場可以實行生態化標準改(擴)建。用地選址應利用荒山、其他草地、荒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不佔或少佔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因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涉及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應控制在養殖用地總規模的5%以內,原則上不超過5畝,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規模化生豬養殖用地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項目用地總規模的20%,原則上不超過20畝,涉及佔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保護區的,同樣進行補劃,確保“兩區”數量不減少,產能不降低。設施農業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劃方案,同其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一樣,需要通過專家評審、隨方案一起上交專家意見書至省規劃院耕保科審核。

四、強化用地規模

1、畜禽養殖設施用地中用於養殖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根據生產需要確定用地規模;相配套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0%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5畝。對畜禽養殖需採取集中處理的輔助設施用地,可按所服務項目用地總規模折算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所服務項目用地總規模的7%以內;生豬養殖相配套的設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規模限制。

2、設施農業用地中的看護管理房原則上單層,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要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與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強化備案程序

畜禽養殖設施項目建設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環保、農業、發改、

水利、林業、建設(規劃)七家對畜禽養殖用地新(擴)建進行現場踏勘審核,若符合選址要求,由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經營者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明確設施農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事宜,年限不超過10年,再由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備案。設施農用地辦理年限到期後應進行土地復墾或繼期備案,若到期後不進行繼期備案的按技術單位編制,並通過專家評審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土地復墾費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銀行專户儲存專款使用”原則,明確復墾費用使用按復墾方案規定的開支範圍進行支出,做到專款專用並單獨核算,資金撥付要按進度撥付;若使用期滿需續辦用地備案手續的,在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辦申請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六、強化監督指導

鄉鎮政府應每月末彙總備案情況,將本月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及相關備案審批等材料匯交至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經我局和區農業農村局審查後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用地(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需在三年之內建成)現場拍照上傳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信息系統並在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鄉鎮國土中心所和農業農村辦聯繫鄉鎮綜合執法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實施跟蹤和執法巡查,監督設施農用地情況,確保農地農用。對擅自將設施農業用地改為非農建設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將會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如發現違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規定的,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新餘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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