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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答辯狀【新版多篇】

上訴案件答辯狀【新版多篇】

上訴案件答辯狀【新版多篇】

關於上訴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xx市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路x號。

法定代表人:蔣,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黃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x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並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榮,身份證號碼為,而黃(即被上訴人)是黃榮的兄弟,是黃榮在本次勞動關係中的聯絡人。

黃榮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榮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籤領薪資單,並以黃榮的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榮對其稱謂,對黃榮的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榮的名義為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榮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黃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中出現。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定,答辯人只是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與上訴人黃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黃x年6月12日至x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黃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黃沒有勞動關係,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榮的勞動關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黃榮在醫療期滿後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後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為屬於曠工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

上訴人„„為與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號裁定提出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上訴人稱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辦清湖市場工地做工,抬鋼筋時摔倒,受傷部分為頭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工資14800元以及工傷期間工資和醫療費人民幣5000元。但實際情況是答辯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係,故上訴人要求毫無法律依據。上訴人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相關的勞務證、健康證、上崗證等證件,不屬於答辯人公司員工。上訴人提供的“深圳市員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及“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收文回執”不能證明上訴人提出的相關事實以及訴求,故上訴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係。關於這一點,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一審法院都予以肯定。且上訴人僅於5月5日在答辯人工地試工不足10分鐘,5月12日辦理了退場手續,經深圳市龍華醫院檢查也沒有任何受傷情況。一無勞動關係,二無工作事實,三無工傷事實,何來上訴人上訴狀裏提到的2010年4月17日到9月15日工資14800元一説?何來工傷期間工資和醫療費5000元一説?

二、上訴人謊稱工傷,其行為是有目的,有預謀的,其妄圖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惡意欺詐答辯人,其訴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訴人未到答辯人工地前已屢有詐騙陋習,遊手好閒,因工頭周玉明介紹暫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騙。這説明上訴人行為素來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試工不到10分鐘上訴人故意慢慢倒地(軟沙地),不到半分鐘自己又爬起,還問其他工人有無看到他摔倒,因擔心他,工頭讓他休息,他表示沒有任何受傷情況。5月6日,他收工頭200元錢;5月10日上訴人不同意在街道辦主持下驗傷,並大鬧答辯人的辦公場所;5月13日,上訴人索要答辯人500元錢後自願辦理了退場手續,並寫下協議書表示日後一切事情與答辯人無關。從相關的時間以及上訴人的一系列行為不難看出,上訴人只在答辯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鐘,就意圖借《勞動法》大做文章,變相敲詐答辯人。第三,5月18日,答辯人送上訴人到深圳市龍華人民醫院做了腦部,肩部CT檢查,顯示上訴人沒有任何受傷的問題。試問,沒有任何受傷的問題何來工傷賠償一説?由此可見上訴人的居心——企圖明顯,僅僅就是妄圖從答辯人處得到不屬於自己的`工資以及工傷賠償!

三、支配上訴人行為的主觀動機不純,惡意較強,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勢必帶來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對其他妄想不勞而獲的人卻起了一個反面引導作用。

上訴人假裝受傷,以此要挾答辯人,企圖得到巨大的經濟利益,這一行為是違法的,是不應得到法律保護的。53週歲,大好時光不去工作,整日遊手好閒,混跡於救助站,採取各種手段騙取社會同情,企圖不工作而獲得較大經濟利益。答辯人本想給其一工作機會,奈何上訴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鐘,假裝受傷,變相敲詐答辯人,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若其得到法律維護,訴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勢必給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應當維持。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關於上訴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雲南省××縣人,住雲南省xx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並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係後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着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並簽署了離婚協議。由於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於為孩子着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於開庭後徵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並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後,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並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願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麼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麼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説明在內心裏,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於何處,依據又是什麼。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上訴人並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並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於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説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後至今的時間內,雙方並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説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並無結餘。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國中後,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後來的房租,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後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於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並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着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願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後至今還一直在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説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於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於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xx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於被上訴人日後的生活。並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在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於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並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説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説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x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訴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訴人:

住所地:

因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於: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説,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並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簽署後,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説,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工行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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