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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新版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新版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新版多篇

章 附則 篇一

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税法公佈前已經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章 應納税所得額 篇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章 徵收管理 篇三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兑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税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税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税務登記或者臨時税務登記,且未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税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税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法。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税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税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税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税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税人應納税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法等告知該納税人。

節 資產的税務處理 篇四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儲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衞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儲蓄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法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税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法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税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章 特別納税調整 篇五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税: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是指《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税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税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税優惠;減免税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税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是指一個納税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税;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税: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徵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税。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法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税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税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税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税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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