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山東省物業管理規定(通用多篇)

山東省物業管理規定(通用多篇)

山東省物業管理規定(通用多篇)

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篇一

第一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七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三十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異議人複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三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户數計算的,一户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業主身份以及建築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經推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並出具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立賬户。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及議事規則召開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執行委員負責召集,可以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人蔘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可以查閲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於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執行委員、委員的報酬,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與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篇二

《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餘,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也可以改變用途。

山東省探親假規定 篇三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為了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關心分居兩地職工的生活,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國務院從1958年起建立了職工探親假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探配偶的條件: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條件: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單位享受探親假的區域:

在杭省直單位享受探親假的區域,可參照杭勞薪(82)160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車沿線經過和到達的地方,或本單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親待遇。

(二)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三)探親路程假

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四)路費報銷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包括職崗津貼、省直補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本人月基本工資30%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五)探親假工資待遇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給。

(六)探親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內。

(七)探親假中的有關問題説明

1、職工與父母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期滿轉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4、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

5、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底開始計算。

6、當年享受探親假,年休假減半。

7、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8、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9、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10、離休幹部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退休的則不能。

11、户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2、已辦理過法律手續的,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親假去探望生身父母。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的問題,根據(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一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

14、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卧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的,憑據按實報銷。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5)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15、職工探親住宿費開支標準:

(1)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牀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2)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16、已婚職工探望父往返路費報銷標準: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崗位津貼與省直補貼)30%以下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章 物業的使用與業主自治管理 篇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佔、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衞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佔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不得破壞屋面,影響房屋安全,物業頂層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應當按照垃圾分類收集的有關規定傾倒垃圾。

第四十六條 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後,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住宅物業的裝飾裝修

第四十七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業主拒不辦理登記、批准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八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節 車庫與車位的使用

第五十條 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佈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五十一條 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二條 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人在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允許,並經業主大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經營車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容積率的認定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佔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業主對汽車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節 業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四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管理、業主公共利益、業主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費的收交方式、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

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並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 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並按照合同約定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使用所產生收益的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書面公告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賬目等情況;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者採用酬金制收費方式的,還應當將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予以公告。

亳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譙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上述各部門以下統稱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綜合管理。

建設、城管、人防、公安、司法、環保、工商、物價、財政、民政、税務、文明辦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文明辦應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檢查範圍。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綜合服務收費實施細則,並適時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私挖地下室、私接樓房、私自擴院開門改門、私搭簡易棚房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規劃條件時,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及各行業的專業規劃要求,遵循可持續發展和節約用地的原則,明確配置相關的配套設施。新建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註明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築規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產權歸屬等內容。

財政主管部門應將部分老舊小區的改造、新建小區物業服務費的補貼及對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獎勵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在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使用和管理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建立定期處理物業管理問題工作機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會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召開每季度不少於1次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要組織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等有關單位參加。具體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選舉產生或換屆;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六條市、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物業管理信息化體系建設,建立物業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條市、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繫,協助完善物業管理糾紛審理工作機制。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於建設、買賣、贈與、徵收補償等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申請,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在收到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30日內,在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劃定為一個建築區劃的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應當以該建築區劃為範圍;先期開發建設的區域內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按照分期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分期建設的條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大會可以就整個建築區劃的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指定人員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建設單位應按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提供不少於每平方米1元的首次業主大會召開費用,交項目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監督使用,會後結餘部分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或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准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籌措方式、管理辦法等。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並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加。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上未參加表決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相關資料應當由新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密封並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至11人的單數委員組成,任期每屆不超過5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時,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同時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後,應當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三)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四)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係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

(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的,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推薦或者遞補。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並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換屆選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未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原業主委員會委員無正當理由怠於組織或者阻撓換屆選舉的,不再列入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或者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二條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的清算、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的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各項收支賬目並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監督;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代為管理。

採取業主自治方式管理物業的,業主委員會應將物業管理方案報送物業所在轄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費方案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物業管理師資格。

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簽訂後15日內報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佈局圖; (四)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 (五)物業共有部分清冊; (六)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説明書。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標價格或者協議價格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收費前要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續,在領取《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後方可收費。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物業檔案資料並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一)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資料。

(二)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供用合同(協議)、消防設施合格證、電梯準用證、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和保修卡、保修協議,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含窨井設施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資料,包括有關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資料,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建物業項目,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一)物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物業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物業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停車設施、教育和休閒娛樂設施、消防設施、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等;

(四)物業服務用房等其它共用房產設施設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查驗情況書面報送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第二十九條提前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於擬解除合同60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另行選聘不低於原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和收費標準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後10日內將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同時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在商品房價格備案時,應當將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車庫、車位、會所等是否計入商品房銷售成本予以明確,商品房預售方案中載明,並在商品房銷售時對產權歸屬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為物業服務用房及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供水、供電等計量器具。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委託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日常保修工作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繫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後,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需要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並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前款規定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出具業主大會同意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證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備案。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相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未按約定或者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並可以向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投訴。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於擬解除合同60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30日,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交接工作:

(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2日內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在接到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後5日內,應當會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就新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問題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並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指導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選聘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時,業主大會仍未能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並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的應急物業服務企業名單中指定資質條件相符、信用記錄和業績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安全保衞和綠化維護等基本服務工作,繼續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願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及物業服務檔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移交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相關賬冊、票據;

(五)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移交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要,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

在滿足本區域業主需要後,機動車庫、車位可以出租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租賃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於7日,租期不得超過3個月。

業主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庫、車位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關於停車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規劃建設的機動車庫、車位能夠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不得施劃新的機動車位。

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庫、車位不足時,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

物業管理區域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機動車位施劃方案以及相關收費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臨時管理規約徵求業主意見後組織實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徵求業主意見後施劃。

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庫、車位或非機動車庫、車位嚴重不足時,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提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道路、廣場等公用設施的改造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後報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規劃、消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車庫、車位施劃的指導,並依法規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庫、車位內按照道路順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車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來訪車輛的管理和引導。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應當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對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請求業主所在單位幫助催交,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規定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審核房屋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物業服務費結清證明,否則,不予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四十五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措施及方法、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全安裝規定等注意事項。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或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同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且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六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結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視為已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户。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建設項目,即視為該項目各項配套設施設備已驗收合格,供水、供電、供氣、信息、排水等專業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

(一)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分攤;

(四)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代繳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代繳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委託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佣金,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舊住宅區經給排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衞等專項整治驗收合格後,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查驗或者未將查驗情況報送備案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事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資質。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機動車庫、車位,建設單位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聽勸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攝錄並邀請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2名以上業主代表到場,報公安消防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設的管理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承接驗收表等示範文本。

第五十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評標的專家名冊。

市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管理行業自律,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1月 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篇六

(1)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於五十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章 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篇七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基礎,並考慮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後進行劃分登記,並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户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節 配套建築與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築與設施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築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於一百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低於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國小校,屬於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並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並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户計量裝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並根據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確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第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到最終用户,保證服務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履行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義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封閉運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區域鍋爐等設施設備,屬於相關業主共有,但由經營單位投資經營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徵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與物業交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招標人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户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築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後,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並安裝分户計量裝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並安裝分户計量裝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並安裝燃氣分户計量裝置和供熱分户控制裝置;

(五)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户,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範設施設備、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車通道等共用消防設施建設;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衞生、體育、郵政、環境衞生、商業網點、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配套建築及設施建設;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接受房地產開發、城鄉規劃、物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並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接收管理手續,並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户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鼓勵建設單位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部分經營用房或者給予資金支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6lknk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