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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新版多篇】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新版多篇】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新版多篇】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一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6號)和《關於做好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xx〕3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xx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xx〕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 人員年齡滿71週歲至75週歲(含75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週歲至80週歲(含80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週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xx〕3號和冀勞社辦〔20xx〕19號文件規定範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力爭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二)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採取措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規定的調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調整。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㈢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閲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三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關有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鈎調整。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在X年以內的,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X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對因工傷殘巳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上述人員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

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xx年12月份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其中,退職人員的基數按最低職務(職投)人員平均養老金確定。

(三)適當傾斜

1、高齡人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滿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月養老金低於3105元的調整到3105元。

3、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彙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9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於20xx年10月15日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xx年9月10日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四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人員,獲獎時由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退休的人員,已按原規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的,本人退休時所在單位要按本通知規定全額核發一次性退休補貼,停發提高的基本退休費部分,同時對已發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費部分予以清算。退休待遇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髮放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退休待遇時,對已發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費部分予以衝減扣回;退休待遇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髮放的,本人退休時所在單位核發一次性退休補貼時予以扣減。

(三)根據豫人社[2017]86號文件規定,符合《河南省實施辦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在農村鄉(鎮)及其以下中國小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教齡的教師,退休後享受其退休時工資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師,凡符合上述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時工資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教師,累計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教齡,退休後享受其退休時工資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教師,在按照豫人社養老[2016]7號文件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後,繼續提高基本退休費並按月發放,不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五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掛鈎增加,繳費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適當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足80週歲以及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六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關有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鈎調整。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在1X年以內的,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對因工傷殘巳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上述人員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

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xx年12月份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其中,退職人員的基數按最低職務(職投)人員平均養老金確定。

(三)適當傾斜

1.高齡人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滿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月養老金低於3105元的調整到3105元。

3.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彙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9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於20xx年10月15日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此件主動公開)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xx年9月10日

教師退休補貼發放通知 篇七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範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xxx、xxx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鬥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鬥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xxx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級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級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獲得省部級科級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級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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