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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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 篇一
茲因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______元整。預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歸還。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
以上唯恐口説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
立據出借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l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立據借款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見證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保證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xxxx年xx月xx日
還款期限最好寫入借條 篇二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最好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
借款利率一定要寫入借條
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入借條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後,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利息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一點,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借貸雙方的名字要寫清楚
親戚朋友借錢,因關係較密切,常常會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比如小張、老王等;也有借款人故意寫錯別字,比如“宋哲”寫成“宋喆”。因此,為防止借款人故意在借條上寫小名或同音字,出借人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證進行現場核對。
語句表述要明確,避免歧義
借條中的語句有歧義,往往會導致借條認定困難,比如“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裏的“還”既可以理解成“歸還(huan)”,也可解釋為“還(hai)欠”,由此產生糾紛,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除此之外,為保險起見,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摁上手印,才能避免因借款人故意改變字跡,導致借條鑑定困難的情況發生。
借條 篇三
現因借款人_______因經營__________(寫借款用途)需向貸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借款種類為現金,借款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款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時一次性償還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為:0.5%(年利率),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______(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貸款人:______(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見證人:______(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年月日
借條怎麼寫有法律效力? 篇四
借條格式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注意事項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3、利用歧義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4、以“收”代“借”
5、財物不分
6、自書借條
7、兩用借條
8、借條不寫息
不規範的常見情況
1、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3、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4、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借條範文
今借到 李×× 人民幣 ××× 元整,××日內還清。
立字此據!
借款人:×××(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最有法律效力的借條怎麼寫 篇五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 即¥ 元。 借款期限自 200 年 月 日 起至 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 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 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 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 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 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 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 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 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 份證複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擔保人: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借條 篇六
借條
今借(出借人)【注1】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整)【注2】,所有現金已經收到【注3】。約定於年月日歸還【注4】。年利率為%【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注6】,本息共計人民幣元整。
此據。
借款人:【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區X棟XX號
電話: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註釋:
【注1】寫身份證上的本名,不能寫小名、綽號等。實踐中常見到對方名字都弄不清楚就敢借錢的人,打官司時令律師哭笑不得。
【注2】金額當然要寫清楚,同時寫大小寫金額的切記核對數字。
【注3】務必寫明用什麼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經支付。如果使用匯款方式支付的,應寫明匯出行、户名、賬號及匯入行、户名、賬號。
【注4】可以不寫歸還日期。事實上,不寫反而對債權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約定利息,視為無息。當然,高利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金部分仍然應當保護。
【注6】寫清楚償還方式雖然在法律上意義不大,但實踐中可以減少糾紛。
【注7】簽名容易抵賴,按上手印才穩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證複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電話討債就容易多了,萬一將來訴訟也必須提供這些信息。
借條 篇七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8年2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3%,利息共計人民幣壹百捌拾元整,即¥180.00元,全部本息於2008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8大陷阱 篇八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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