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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的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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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的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規範執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規定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條 對不屬於我委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對該案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對我委辦結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門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四條 我委辦理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因管轄權問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

(三)案件證據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案件承辦業務處負責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複印件留存。

第七條 已辦結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複印件;

(三)案件證據材料複印件;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複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政策法規處三日內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緊急情況下經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第八條 涉嫌構成犯罪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承辦業務處應當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經政策法規處審核,經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移送。

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九條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機關的同時,應當將移交案件材料一併報檢察機關,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條 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複製件),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當事人供述和辯解,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物證、書證以及專業機構的鑑定檢驗報告等;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製件),有罰沒收入的,應附罰沒票據複印件;

(五)先行登記保存或沒收的`物品清單(複製);

(六)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政策法規處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簽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後,我委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如不予立案,我委認為有必要堅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請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

通過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員、政策法規處及相關業務處負責人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法定時限,各司其職;違反移送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

案件線索管理辦法 篇二

一、受理

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依照職責,≮≯受理消費者通過電話、信函、互聯網、政務微博等形式進行的舉報,錄入12315執法系統。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建議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舉報。

二、分流

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對受理的舉報案件進行審查,按照屬地管轄為主、業務管轄為輔的原則分流辦理。其中,市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局管轄的案件,涉及多個區、市的案件及重特大案件;其他的案件原則上由屬地的分(市)局辦理,市局相關部門要主動做好指導監督等工作。

案件涉及市局兩個及以上業務部門管轄的,由 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結合案件性質,指定主辦部門、協辦部門,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案情重大複雜的,報市局主要領導批准。

已經市局領導批准指定辦案單位或部門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當予以辦理,不得推諉。

三、認領

市局業務部門和分(市)局應當及時登錄12315執法系統,接收12315舉報案件。對於不屬於本單位或部門管轄的,應於當日向12315申訴舉報中心反饋,提出分流建議,由12315申訴舉報中心向有管轄權的單位或部門分流。

四、辦理

案件承辦單位或部門要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12315舉報案件。

五、反饋

案件承辦(主辦)單位或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過12315執法系統反饋。

六、督辦

12315申訴舉報中心按規定時限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存在不作為或亂作為等行為的,由市局監察室會同12315申訴舉報中心督辦。

七、告知

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處理人民羣眾來信來訪若干事項的指導意見》及時向舉報人告知辦理情況。

八、執法數據管理

舉報案件辦結後,承辦單位或部門要按照12315執法系統中設定的各項信息採集指標,完整準確地錄入相關執法數據。

12315申訴舉報中心要加強執法數據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數據信息分析的科學性、預見性,切實發揮12315數據信息在反映市場動態、引導科學消費、強化市場監管、服務政府決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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