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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資產及收益管理使用辦法

扶貧資產及收益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總則

扶貧資產及收益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扶貧資產及收益的管理使用,提高貧困(經濟薄弱)村集體經濟和貧困户收入水平,實現長效穩定脱貧,改善村莊面貌,鞏固脱貧成果,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貧困(經濟薄弱)村利用各級專項扶貧資金、整合用於扶貧的其他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建設的扶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收益是指通過經營或租賃扶貧項目所產生的收益。

第三條扶貧資金投入特色產業發展、設施農業、光伏、電商、鄉村旅遊、物業經濟項目等項目及重點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形成的不動產,具備條件的資產可折股量化給貧困(經濟薄弱)村及貧困户。具體按照《關於推進扶貧資金股權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實施。社會幫扶到村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除有明確指向的,一般歸村集體所有。鼓勵將扶貧資產折股量化給村集體、合作社或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將資產收益權明確到農户,便於收益分配的動態調整。

第四條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運營及收益的管理、使用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

第五條資產收益扶貧項目要優先吸納本地貧困人口就業,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户通過就業脱貧增收。

第六條村集體對扶貧項目收益承擔管理和分配責任,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監管。

第二章項目資產管理

第七條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歸貧困(經濟薄弱)村集體所有,但不同於村集體的其他資產,不能用於抵押和擔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封,更不得隨意處置。鎮對扶貧資產進行權屬界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並進行固定資產登記,納入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平台管理。若需處置,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鎮人民政府同意,報旗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批覆後實行。

第八條村集體扶貧資產經營要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確定經營方式、經營主體、經營時間、經營收益、繳納方式、收益使用等。並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扶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原則上由村集體通過對外租賃、委託經營等形式進行經營;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自主經營能力的可自主經營。由鎮統一集中建設的扶貧項目,村集體可委託鎮統一進行承包、租賃、委託經營,明確相關經營主體和相關村權責。對外承包、租賃的,原則上要通過旗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履行相關程序,簽訂承包租賃合同。

第十條項目經營主體享有依法經營的自主權,承擔項目經營風險,依法按約支付收益。經營主體解散或破產清算時,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清償債務後,應優先保障貧困村和貧困羣眾的權益。貧困户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貧困户自身租賃使用的除外),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外,貧困村也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

第十一條對外租賃承包、租賃、委託經營的扶貧項目資產要簽訂書面合同,收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合同到期後,按程序重新組織承包或租賃。扶貧資產及其經營合同不得用於質押、抵押、留置。

第三章項目收益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貧困薄弱村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全部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統一支配使用。要根據貧困户數量及貧困程度等確定一定收益比例,建立貧困幫扶基金,用於貧困户幫扶。

第十三條扶貧資產收益主要用於無勞動能力、因病因殘貧困户長效脱貧及村集體公共事業支出。

1.貧困户日常幫扶、貧困户臨時救助,發展生產必需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技能培訓費用等;

2.貧困(經濟薄弱)村急需的小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支出;

3.扶貧資產維護、新建或新購置扶貧項目。

第十四條扶貧資產收益不得分配用於以下人員:

1.非因拆遷原因,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

2.家庭成員或不在建檔立卡系統範圍內的子女擁有並經常使用小汽車、運輸車輛和大型農機具的(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

3.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4.家庭成員有擔任公職的,有在村兩委任職的,註冊公司(合作社)的;

5.已經辦理五保或整户低保的;已經死亡的;

6.家中長期無人,無法提供其實際居住證明的;

7.因賭博、吸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長期從事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且拒不改正的;

8.孩子在私立學校就讀的;

9.自身具有勞動能力,好吃懶做、不思進取的;人為閒置承包土地的。

10.自願放棄幫扶的;

11.在脱貧攻堅第三方測評過程中故意隱瞞、不配合調查家庭收入或家庭成員有關情況的,不如實反映幫扶工作成效的;

12.參與違法活動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13.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或旅遊的。

第十五條扶貧資產收益嚴禁用於下列支出:辦公經費、村兩委工資支出;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償還村莊債務;購置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其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擔保金及融資;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費用。

第四章項目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的繳納、入賬、支出嚴格按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類項目收益應及時足額入賬並規範合理使用,由鎮經管部門統一管理,專户專賬規範管理,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專項核算從扶貧產業項目中獲得的資金收益。各類項目收益應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不準任何單位、機構、村集體或個人以任何理由藉口坐支、挪借、濫用等。

第十七條扶貧項目管理及其資產收益的使用程序。扶貧項目的承包和租賃時,必須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的要求進行,堅決防止和杜絕暗箱操作、假公開、半公開、不公開現象發生。

第十八條扶貧項目收益使用支出一律實行先計劃申請、再公開公示、後撥付使用。

第十九條扶貧項目收益優先保障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造成返貧的家庭或新增的貧困人口、家庭困難的老黨員,可以統籌用於救助補助相對困難羣眾增收、居住環境改善。對貧困户幫扶支出可根據需要可隨時支出。無臨時性幫扶指出的,可按年度分配。

第二十條對於脱貧農户,經過一段時間的鞏固期並核查認定已穩定脱貧的,不再享受針對貧困户的優先扶持政策,調整出的資產收益權可分配給其他貧困户,或用於發展嘎查公益事業。

第二十一條確定需幫扶的貧困户和發放數額,要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鎮派出人員進行監督和確認工作,結果需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完成後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審批支出。

第二十二條搞好檔案管理工作。村級對項目資產管理、運營和收益分配形成的影像、文字等材料要有專人保管,形成專門檔案,長期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財政、農業、扶貧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扶貧資產及收益監管,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具備條件的可利用第三方力量開展評估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抓好整改落實。對在資產收益扶貧工作中擠佔、挪用、套取財政資金,非法處置國有或集體資產,以及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騙取套取財政補助資金、不依法履約以及存在其他損害羣眾利益行為的實施主體,要強化對其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温更鎮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各嘎查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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