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國小教育案例【多篇】

國小教育案例【多篇】

國小教育案例【多篇】

種子案分析參考 篇一

案情:2003年5月2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種子賠償糾紛案時,遭遇法律衝突問題。在庭審中,就賠償損失的計算辦法,原告(汝陽縣種子公司)與被告(伊川縣種子公司)爭議激烈,原告主張適用《種子法》,以“市場價”計算賠償數額;被告則要求適用《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政府指導價”計算。經審判,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3)洛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寫道:“《種子法》實施後,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牴觸的條(款)自然無效。”

洛陽中院判決書的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強烈反響,河南省人大認為“洛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中宣告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無效,這種行為的實質是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嚴重違法行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違法宣告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無效問題的通報》,要求河南省高院對洛陽市中院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認真、嚴肅的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作出處理”。洛陽市中院黨組根據要求作出決定,撤銷判決書籤發人民事庭趙廣雲的副庭長職務和李慧娟的審判長職務,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審判員,該決定最終未履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30日作出《關於河南省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省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

(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參考曾金勝:李慧娟事件再調查,人民日報《時代潮》2004年第9期)相關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塗紅兵、陳佔軍、朱嘉寧四位律師依據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遞交了“關於審查《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建議書”。建議有兩條:一是依法審查《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法律效力,並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二是儘快審查和清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法規,責令制定機關廢止或修改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

問題和評析:

1、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做出宣佈地方性法規無效的決定? 人民法院無權做出宣佈地方性法規無效的決定,但具有選擇適用更高位階法律規範文件的職權和責任:第一,按照我國立法法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上文中的《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作為法律的《種子法》效力。第二,我國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之類的地方性法規,但前提是,該條例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從該案來看,《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與《種子法》確實發生了矛盾和衝突。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於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點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訂的法律相牴觸,應當執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該文件雖然是針對行政訴訟適用法律的解答,但對本案有借鑑作用。何況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關於河南省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省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不過,這並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佈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無效。第四,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第8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職權。立法法第88條第2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同時第4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級人大才享有對地方性法規的審查權,而省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法院都無權直接宣佈地方性法規無效。第五,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肖太福律師認為,在目前我國憲法框架和司法體制下,人民法院沒有合憲性審查權是毫無疑問的,但人民法院有無合法性審查權卻是值得深思的。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牴觸時,司法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選擇三種方式:其一,中止審理,逐級上報,等候裁決。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開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審查權”,審查下位法的效力,適用上位法。即在判決中明確審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地方,並根據憲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據宣稱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條款無效。(曾金勝:李慧娟事件再調查,人民日報《時代潮》2004年第9期)其中,第1種做法沒有體現司法的公信力,不能給當事人以信服的理由,也不符合司法文書以理服人的特點;第3種做法與我國法院的憲法地位不相稱,因為我國法院沒有明確得到關於違憲審查的憲法授權,不同於美日的司法審判體制;因此,只有第2種才是比較可行的做法。

2、地方人大與人民法院存在什麼樣的關係?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監督,但人大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行為:第一,我國現行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有關資料,在洛陽中院對本案進行合議前,該案審判人員先後收到洛陽市政府、市政法委、主管院長與副院長轉來的批示,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要求省高院對洛陽中院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的意見等,都是對司法獨立的挑戰。第二,不錯,根據我國憲法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法院是人大體制下的法院,它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向人大報告工作。可是,人大與法院的關係更多地體現在人事安排和法律實施方面,體現為事後監督和法律監督,而不是事前、事中監督與個案的具體監督。法院與人大的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法院首先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任。長期以來,我國的法院體制仿照行政體制,帶有濃厚的地方主義和部門主義色彩,地方法院因為財權、人事權等原因受制於地方,往往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對於各級人大來講,對法院的監督也應通過法定程序通過對本級法院工作、法官的選舉、任命與罷免、對法院存在重大問題的質詢和調查等方式來進行。人大和其他國家機關與社會組織、個人對法院的監督不能演變為對法院具體行使審判權的監督和干涉。

3、公民是否存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利?

公民享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利。根據《立法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建議”。4位律師依據立法法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遞交了“關於審查《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建議書”,正是公民主動行使憲法和法律監督權的的表現。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法定的違憲法審查權,如現行憲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第4項規定其享有解釋法律的職權;第7項規定其享有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的職權;第8項規定其享有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職權。立法法第90條、第91條也做出了類似規定。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報》報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以傳真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1982年由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相牴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該事例也是公民享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利的表現。

4: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權宣佈《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無效。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決書中宣告: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因與國家制定的種子法相沖突而自然無效。因為中國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在憲法上實際上實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機關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沒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時解釋法律和監督其他機關執行法律。法院沒有權力審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憲和合法性。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官在辦案時發現地方性法規或行政法規與國家法律相沖突時,應中止案件審理,報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立法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和做出決定(或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向法規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法規制定機關據此對相應法規進行修改),最後,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經法規制定機關作出修改後的法規,恢復對案件審理和做出判決。

聯繫到本案,基層法院和中高級法院只應有權選擇適用相應規範,而不宜由它們直接和最終對法規、規章確認違法或宣佈無效。思考: 本案件引發之問題實際上遠不是誰對誰錯的爭論,而是一系列的深層次上的制度合理性問題的思考。

問題之一,法官在第一線判案,而制度上沒有給法官充分的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一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不在法院;二是法律適用衝突的決斷權不在法院。這樣,給法院審判帶來的困難是法院的終審判決可能不是終局的,因為它對法律的解釋可能是錯誤的,而最終被立法機關糾正。如果審判中遇到法律法規相沖突時,法官按制度只能中止審判,而將衝突的法規提交有權機關裁決。而這個裁決機關最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常委會2個月開一次只有5-7天的會期,所以,依此制度運行,很多案件無法審判,要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規合法性的裁決。現在之所以沒有出現這種狀況,是因為法官很大程度上回避了這個矛盾,有選擇地適用一種法律,有時有牴觸的法規也適用,一般也沒有人追究。但是,隨着法治的深入發展,類似本案的矛盾會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我們這一制度的不適應性更加突出,法官權力分離現象的改革將越來越迫切。

問題之二,這一問題再次提出了法官是國家的法官還是地方的法官的問題。從這一矛盾衝突導致的結果看,在沒有國家違憲審查機制的情況下,現行法官任免體制使法官只能是地方性化的。在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衝突的情況下,“明智”的法官選擇優先適用地方法規更安全。但從我國的法律理論性質上,所有法官都是國家的法官,他們頭頂國徽都是以國家的法律名義在審判。隨着法制的發展,這一理論上的國家法官與制度設置上的地方性法官的矛盾將更突出。

問題之三,隨着人大的地位提高和作用的加強,人大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問題將更突出。需要對行使權力的界限和程序提出更明確的要求。此案給人們的擔心是人大的權力濫用、不慎用也可能成為現實了。地方人大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權力優勢不適當地干預一些事情;再説,一些地方人大行使權力的行政化和權力機關化也是個問題。

問題之四,此案更迫切地呼喚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像此案是一個十分明顯的需要進行違憲審查的爭議,如果我們還是視而不見,全國人大的立法和法制統一將會受到嚴重影響,也影響憲法的權威。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不能有作為,而立法機關又不去作為,一些違憲違法的法規就會得不到糾正。同樣這種狀況對執法者也是一種傷害。法制越活躍,法律衝突會越多,它對憲法和法制的損害就越嚴重。因為它涉及對憲法法治的信念和信心問題

行政法的效力等級

效力等級問題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效力等級,二是規範衝突的處理規則,三是衝突處理權限。

(一)效力等級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不具有從屬效力關係,不存在誰服從誰的當然效力等級。

解釋的效力等級。從法律上件,解釋的效力等級,與解釋機關的法律地位相等,而不是與被解釋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相等。

(二)規範衝突的處理規則

何謂立法或規範衝突?表現形式上就是不同、不一致。但是,這僅僅是表現形式,雖然該表現形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標準,但是,我們不能僅僅根據不同判斷規範衝突。規範衝突是一個有實質內容的概念,是指在立法或規範的實質上或內容上不一致。可以由兩種情形:一是積極衝突,即此法與彼法都對同一對象有規定,但是,此法規定的內容與彼法規定的內容不一致。另外就是消極衝突,即此法沒有規定,彼法增加了規定。無論是積極衝突還是消極衝突,核心就是二者的規範本意不一致,法的內容、精神、原則等不一致。文字的不一致不等於內容和規範本意的不一致,但是規範本意或內容實質的不一致,無疑是規範衝突。

規則之一,高法優於低法。

規則之二,新法優於舊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規則之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對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處理規則分別是: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處理衝突的權限

制定立法的機關,有權撤銷和改變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或改變本級政府的規章。具體權限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上級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附: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1997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種子的收購和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省統一價格政策,不得任意提價。省沒有規定統一價格的種子,由市(地)、縣級農業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共同商定。

地位、效力與衝突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根據該《條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農作物種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種子法》 《立法法》

《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作為法律的《種子法》效力。根據該《條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農作物種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為規範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之類的地方性法規,但前提是,該條例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從該案來看,《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與《種子法》確實發生了矛盾和衝突。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級人大才享有對地方性法規的審查權,而省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法院都無權直接宣佈地方性法規無效。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 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國小教育案例 篇二

小平有事沒事老愛説謊,考試沒考好,回家怕捱打,只好編些謊話搪塞,作業沒做完卻説做完了,沒帶忘在家了,看到其他小夥伴有秀麗的風箏,為爭點面子,免不了説謊:“我家有,比你的更漂亮。”其實家裏並沒有風箏。

評析:大部分孩子的謊言和大人惡意的謊言完全不同,所以不必過於緊張,應查明孩子説謊的原因,如:為了到達某種目的而採取手段,為了避免懲罰而説謊,為了在各方面超過別人,為了爭得面子,孩子也經常下意識地編些謊話欺騙同伴,孩子多少都會説謊,如果在説謊之後完全不覺羞恥,那才是真正的無藥可救。

方法:

1、父母試着與孩子多溝通,經常反省自己的管教方式,及時與老師取得聯繫,避免過於嚴格稍有過失就被嚴厲處罰現象。

2、開展“猜猜我的心”的教育活動,孩子與孩子之間,孩子與老師之間,相互猜猜對方在想什麼,對方有什麼感受,經過一段時間持之以恆的訓練,更多的學生將會體驗到新視野,新境界,新情緒,新思維,新收穫。

國小教育案例 篇三

xx,男,13。家庭條件較好。新生註冊我還未明白他的名字他就開始給了我一個見面禮——毫不忌諱的玩弄他的手機,被我批評後只是放進口袋並未表現悔過的樣貌;開學第一天升旗他就在我前一天千交代萬叮囑不要遲到的狀況下公然遲到並一搖三擺想進入隊伍,我十分生氣,狠狠地吼他,他一副無所謂的樣貌也不反駁。

某下午,自習課,突然一陣悦耳的音樂響起,是他又偷偷把手機帶到校園,其實從和班裏同學的談心交流時我早就瞭解到xx的手機是從不離身的,他也有很多的過去校園的朋友,他們從早到晚總是用手機聊天交流。我感覺他如果能改掉依靠手機的習慣,把心思放在學習上,就應能夠在學習上有所進步的。因此我和他進行了一次懇切地長談鼓勵他,試着讓他走出虛擬的世界。一開始,他還算配合下決心試着改變過去的生活方式,全心全意投入到學習中去。但是這一天他又把手機帶到校園,僅僅堅持了兩天!我與其家長交談時發現,他用極其粗暴的,激動的語言在頂撞他的母親。在以後和他家人的溝通中我瞭解到他從小隻要一遇到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總是以發脾氣,鬧情緒為發泄和爭取的途徑,而每次也總是以他的勝利為終結。於是,在一次又一次過激行為中他嚐到了甜頭,而脾氣卻越來越激烈暴躁了。

某天,在數學課上,xx又一次因為上課玩手機做小動作被數學老師批評;英語課被英語老師批評;任何科任老師都對他的表現不滿意。

xx家離校較遠,某晚其母打來電話得知他放學居然未回家,並且不在親戚家。其母很是焦急,在我連着打了很多本班學生家電話詢問後,才鼻清臉腫回到家,説是在路上摔跤了並不怕疼堅持回家。次日,我對他進行了表揚,誰知幾天後才明白他是被別人打傷的,我對他再次苦口婆心的批評教育,指責他不應只顧自己不顧家人的感受,但他仍然是一臉的無所謂。並要求我不要插手這件事情,由他自己解決,我與他母親聯繫後用了最好的方式解決了這件事情。

xx能夠算是班上學習困難户,他在學業上無法做到出類拔萃,因此他總會選取其他各種方式獲得心理滿足。比如説,上課調皮搗蛋、不專心聽課,他試圖透過這樣的表現來獲得“與眾不同”的感覺,引起老師和同學關注,尋求心理平衡。在對他的教育中我發現他有着極其孩子氣的一面,想嘗試一下新鮮事物。也是為了表現出他的個性張揚。但同時我也察覺他的有些人生觀價值觀的取向有偏差,他會認為老師對他進行教育是為難他,他會覺得對他進行適當的懲戒和教育是校園不人性化管理的體現等等。透過與他談心走近他,慢慢地我瞭解到由於經濟實力的增強,家庭收入提高。家長對學生在生活上儘可能地去會滿足他們的各種要求從而漸漸地也養成了他們任性好勝的個性,少了幾許寬容心同情心,多了幾許霸氣,好勝心。家中眾星捧月式的過分溺愛使他養成了嬌縱自私且受挫折潛力弱的個性。透過交談我發現他很喜歡錶現自己,對老師安排他做的事,能夠盡心完成,發現同學有違規行為有時他也能告訴老師,因勢利導綜合他的特點適當給他安排體育委員的工作。

給我印象最深的是一次班裏要往高處貼條幅,當時我並未叫他(其實是在我的心裏從未指望過他),但是他卻主動留下來對我説:“老師,要我幫忙嗎?”我毫不猶豫地同意並在心裏感動莫名,他也確實賣力地去做並且做得很好。我真的感覺在教育工作上,要花點深功夫,即要不失親和力又務必嚴格!如果只用簡單的説教很難去改變他。

俗話説: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有學生都不是一天就長成這樣的。所以我認為要使像xx這樣的學生在學習上、生活上和行為習慣上有改變,不能硬攻,只能智取。

因為,隨着國家日新月異發展,信息量的敞開使學生對於新事物的興趣求知變得十分容易和廣泛,學生的知識面與時俱進地擴展。他們大多有強烈的反叛意識,追求自我個性張揚,但相對缺乏團隊精神。學生中很大一部份人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家長老師反對他們做的事,他們越要做到底,為了追求絕對的與眾不同甚至有同學嘗試打耳釘,吸煙。

90後的學生出生在計算機虛擬技術日新月異的90年代,長在知識大爆炸的21世紀。他們應對電腦電視機的時間甚至比應對父母的時間還要長。我要應對的正是這樣一羣少年。

對於xx這種脾氣倔強的學生,我認為不能指望強行把他的脾氣扭過來,扭是扭但是來的。我們有時候就應不動聲色,有時明知學生這樣下去會碰壁,也不加阻攔,而是默默關注。等到學生吃到苦頭之後,暗中加以幫忙或點撥。

對於學生身上發生的閃光點要及時發現多作鼓勵,激勵他內心的善良本質,讓他擁有一顆博愛心。當他做了好事時,應及時加以表揚獎勵。在工作中,我發現此刻的學生喜歡受到表揚、關注。總期望自己成為焦點,他們不管自身潛力如何總想在班級管理中出謀劃策表現自我。針對學生的這種心態,我時常會依據每個學生的潛力和特長讓他們去負責班級中的一些事情。在我的想法中,放手讓學生去處理一些事情,一方面是給他們一個展示自己潛力的機會和舞台,另一方面能夠有助於培養他們的羣眾榮譽感、職責心,有利於改善90後學生普遍的存在的遇事冷漠、過分自我、追求個性的問題。就像xx吧,他善於表現,愛出風頭,體育方面有特長,於是我就讓他負責我們班的體育活動,從隊形、隊列安排,到動作學習,整體規範等,讓他在組織中體會要做好一件事是多麼不容易。透過這些活動,他對人對事的態度有了一些可喜的轉變。他變得做事更有恆心和職責心了,他的自控潛力也有了必須的提高,轉成了愛護班級榮譽的人,雖然還有好多的缺點,但是他脾氣順了,班裏評學雷鋒用心分子時出乎意料的班委一致同意推薦他。

當然學生處幹青春湧動期,難免會產生錯誤。對學生所犯的過錯要幫忙其分清錯誤的性質,防止學生累教累犯做到諄諄誘導,對有些學生把教育説服當耳邊風,要讓他認識錯誤的嚴重性,在校紀校規的允許下對其進行必要的處理。同時通知學生的家長配合好老師工作。

我們就應充分發揮老師的中心作用,和家長通力協作,來提高對學生教育的效果。

90後的獨生子女們,是一類很特殊的羣體。他們自信,他們創新、他們敢於表現。他們驕傲、它們叛逆,他們個性張揚。如何和他們進行心與心的溝通,如何為他們創造一個讓他們健康成長的舞台,這些對於我們老師來説是一個務必要去應對且永但是時的課題。

當時間僅僅過去兩個月時,由於我外出學習不在校園,回來後我看到了xx寫的週記:(暫時不公佈)裏面有一句十分讓我感動:“老師,您什麼時候回來阿!……老師,星期一又能見到您了,我十分高興!”還明白用尊稱了。

這是他寫給實習老師改的,我看後十分動容,有一個教育家説過這樣一句話:任何人都沒有力量改變另一個人,但如果你樂於按照一個人的本來面目去理解他,你就給了他一種改變他自己的力量。

國小教育案例 篇四

我是一名普通的農村國小教師。時光流逝,不知不覺中我擔任班主任工作已有十五個年頭了。在這些年中,有過成功的喜悦,也有過失敗的遺憾,但我最大的感受,卻是充實。班主任每一天與學生接觸得最多,許許多多煩瑣的小事,都需要班主任用心去分析去處理,,它不僅僅需要教師的愛心、耐心與細心,更需要教師的創造力。因為,我們應對的是幾十個活生生的、充滿創造力的孩子。下面是我做班主任工作中感受很深的兩個故事:

我班有個學生叫瀋陽。他平時上課無精打采,要麼搞小動作,要麼影響別人學習,提不起一點學習的興趣;下課追逐打鬧,喜歡動手動腳;作業不做,即使做了,也做不完整,書寫相當潦草……每一天不是科任老師就是學生向我告狀。於是,我找他談話,期望他能遵守校園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學習為重,按時完成作業,知錯就改,爭取進步。可他總是一副愛理不理的樣貌,口頭上答應,可他又一如既往,毫無長進,真是““不可雕的朽木”。有時我真想放棄,算了吧,但又覺得身為班主任,不能因一點困難就退縮,不能因一個後進生無法轉化而影響整個班羣眾,務必應對現實!他無進步,或許是他並沒有真正認識自己的錯誤,腦中沒有要做個讓他人喜歡的念頭。

為了有針對性地做工作,我決定先讓他認識自己的錯誤,樹立做個受人喜歡的思想。於是我再次找他談話。談話中,我瞭解到他心裏十分怨恨數學老師。我心裏一喜,讓他認識錯誤的機會來了。我輕聲問他:“你為什麼會恨那個老師?”他不好意思地回答:“因為她常常批評我。”我順着問:“老師為什麼會常在課堂上批評你,你明白嗎?”他説:“因為我常違反紀律,沒有按時完成作業,書寫也不工整……”“你已經認識了自己的錯誤,説明你是一個勇於認錯的好孩子,但是,這還不夠,你覺得就應怎樣做才好?”“想改正錯誤嗎?想做一個受他人歡迎的孩子嗎,你要怎樣做才好呢?”“我今後必須要遵守紀律,團結友愛,認真完成作業……”“那你可要説到做到喲!”“好!”之後,他無論是在紀律上,還是在學習上,都有了明顯的進步。當他有一點進步時,我就及時給予表揚、激勵他。使他處處感到老師在關心他。他也逐漸明確了學習的目的,端正了學習態度。

為了提高他的學習成績,除了在思想上教育他,感化他,我特意安排一個職責心強、學習成績好的女同學跟他坐,目的是發揮同桌的力量。事前,我先對這個女同學進行了一番談話:為了班羣眾,不要歧視他,要盡你自己最大的努力,耐心地幫忙他,使其進步。此同學滿口答應,並充分利用課餘時間或課堂時間幫忙他,教育他。之後,他取得進步時,除了表揚他,我還鼓勵他們説,這也離不開同學們的幫忙,個性是某某同學的幫忙。在同學們的幫忙下,他自己的努力下,他各方面都取得了不小進步。

案例分析:以人為本,付出師愛。

歌德有句名言:“教師如果征服了學生的心,其形象就如天空的星星一樣在學生的心中發光。”後進生的轉變,作為一個教師,都應“以人為本”,尊重每一位學生。教育是心靈的藝術。我們教育學生,首先要與學生之間建立一座心靈相通的愛心橋樑。對學生來説,師愛是重要的教育因素。因為優等生需要愛,中等生需要愛,後進生更需要愛。常言道:親其師,信其道。學生一旦體會到師愛,就會自然地快樂地理解教師對他的教育,就會得到滿足而產生用心的情緒。所以,要設法瞭解學生的一切,想法開啟他們心靈的天窗,帶着一顆真誠的心,走入學生中間,去詢問,去了解,傾聽學生的意見和心聲,點燃他們心靈深處理想的火花,鼓勵他們奮發向上。在教育教學中,常有學生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我們不能因為學生的錯誤就對學生辱罵或進行體罰,教育成功的祕密在於信任學生,只有尊重學生人格,顧及學生的自尊心,學生才能信任老師。所以,在管理班級時,要尊重學生,寬容地對待學生。採取寬容的態度育人,會令孩子更愛你,也使你的工作更簡單,情緒更舒暢。

我帶過一個班,帶班不久我便發此刻這個班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每一天家長揹着書包接送學生上下學,給學生超多的零花錢,學生用這些錢買零食、買玩具,而家長稍有一點沒順學生的意,就會出現大吵大鬧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我班李紅身上尤為明顯,李紅同學爸爸早逝,媽媽一個人靠給別人打工掙錢養活他,但他卻不能感受媽媽對他無私的愛。一天,他媽媽送他到大門口,他要5元錢,媽媽問他:“你要這麼多錢幹嗎?”他説:“你管我幹嘛,快點給我,不給我就不上學。”他媽媽一聽,立刻從兜裏掏出5元錢給他。我看到這一幕,感覺到這種現象十分嚴重,務必讓學生懂得去感受父母給與他們的愛,並學會回饋父母。

於是,我便在班級開展一系列感恩活動,就以李紅為突破口,用手機把他媽媽一天的生活錄了下來,製作成錄像放給學生看:早上送完他上學,媽媽便去替別人打工種地,晚上他媽媽用辛苦一天所掙來的30元錢買來魚、肉、水果做給他吃。當李紅看到媽媽在太陽下辛苦的種地,汗珠佈滿額頭時,他漸漸的低下了頭,在看到媽媽把魚、肉一勁兒的往他碗裏夾,自己卻只吃鹹菜時,他掉下了眼淚,此時我明白了,他已經感受到了媽媽對他深深的愛,以及媽媽的辛苦。於是我關掉畫面,望向全體學生,學生們也都滿眼含淚水。我説:“老師錄下了李紅媽媽的一天,而同學們想一想你們的媽媽、爸爸他們為了供養你們上學,讓你們穿好的、吃好的,他們的一天都是怎樣過的呢,他們給你們買吃的、穿得的錢是怎樣辛苦掙來的呢?”教室裏一片寂靜,我明白學生們在深深的思索中已經漸漸感受到了父母對他們愛。我又抓準時機,佈置了一個特殊的作業:給媽媽洗一次腳。李紅在當天的日記中這樣寫道:“撫摸着媽媽那充滿裂痕的雙腳,我明白了那代表着媽媽為我付出的無私的愛,我會用我的愛回報媽媽——————”學生樸實的語言正證明了他們心中的愛以及對愛的理解。

開展感恩教育,使學生懂得愛,學會愛。在生活上關心學生,把愛注入學生的心田,用愛澆灌稚嫩的幼苗。並且用寬容的方式,讓學生有愧疚之心,也使學生有改正的機會和餘地,這樣會使事情迎刃而解。在農村,家長文化水平較低,在正確教育孩子方面有所欠缺,嬌慣、溺愛,使孩子從小養成了自私、冷漠、霸道的個性,自理潛力差、沒有羣眾榮譽感、不懂得合作等等現象在學生中屢見不鮮。因此我認為農村國小教育應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懂得愛,學會愛,使他們變得不再自私,對事情不再冷漠,使他們學會了寬容,班級裏充滿了愛。

從事班主任工作多年,使我感悟到:有時我們老師蹲一下身,彎一下腰,比100句説教好的多!我認為一切教育方法都來源於一點,那就是教師對學生的“愛”。作為教師,沒有愛心,便沒有教育。愛能夠塑造完美的心靈,愛能夠誘發完美的行為!愛能夠播種完美的語言!如果教師能夠在教育中給與學生人文關懷,心中充滿愛,那麼就能幫忙學生構成良好的道德品質,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進而使班級構成一種健康、完美的精神面貌。我想今後更就應做一個有心人,努力做好農村國小班級管理工作,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k67py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