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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申請條件 篇一

◆個人申請條件為:

名下沒有貴陽市登記的小客車的貴陽市户籍人員,駐築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在貴陽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員、華僑和外國人,持貴陽市居住證或暫住證的非貴陽市户籍人員。

◆單位申請條件為:

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税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依法在貴陽市納税,其它單位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 篇二

第一條為落實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登記註冊小客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駕駛人員,應當遵守本暫行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道路養護車及城市公共客運車輛等除外。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執行。

第三條對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車核發專段號牌和普通號牌。專段號牌的年度增長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受入户限制,核發專段號牌的小客車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號牌的年度增長和入户不受限制,核發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在每日7時至21時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下肢殘疾人購買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在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時,可以申請配套核發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道路通行的專用通行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段號牌年度增長數量,根據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請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名下無小客車的家庭連續2年搖號未中籤,經申請按照抽籤序號在規定控制指標和期限內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搖號及其他有利於控制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的方式分配。

第三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搖號登記。

可以辦理搖號登記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員;

(二)駐築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員、華僑和外國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户籍人員;

(五)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小客車的。

單位辦理搖號登記的條件和內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搖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按程序向社會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佈搖號結果,並供申請搖號的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六條單位、個人出售、報廢其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登記入户或者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後取得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登記入户的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第七條經搖號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有效期為3個月。根據車輛買賣合同約定提車期限超過3個月的,可以在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有效期滿未使用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之日前主動及時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搖號中籤指標;未主動撤銷搖號中籤指標或者兩次搖號中籤未使用指標的,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

提供虛假信息登記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無效,相關責任人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不得轉讓。

第八條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依法對在本市行駛的非本市籍機動車採取相應監管及通行限制措施。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專用通行證或者未將專用通行證與經依法登記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配套使用的,該機動車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第十條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一環路”,是指北京路、寶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紗路、棗山路;

(二)“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載客汽車和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其他車輛類型。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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