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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以及單位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購置、使用、維護、變更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相關檔案管理等。

第四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健全規章制度;摸清財產狀況,明晰“人賬物”關係;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院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由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辦公室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根據要求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對學院擁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1.正確使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按系統授權規範的履行職責,並保證系統安全運行,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處置的系統錄入登記工作;

2.嚴格按照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3.登記有關固定資產台帳,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標籤;

4.提出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負責組織或參與固定資產的處理;

5.組織資產清查工作,檢查、報告固定資產日常使用情況。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變更及處置

第七條 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購置計劃。購置計劃由責任部門提報,提出資金和配備可行性報告,經黨總支會或者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嚴格按照學校相關程序,完成採購、驗收、入賬。購置的固定資產有具體使用人的登記到使用人名下,涉及公共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歸口管理原則,登記到部門負責人名下。購置固定資產相關的材料由資產管理人員歸檔保管。

第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固定資產的使用人直接負責對固定資產的維護、保管。涉及各部門公共使用的固定資產,由部門負責人負責維護、保管。

第九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發生變更時,填寫《固定資產變更審批表》,經院長審批通過後,由固定資產管理員按照程序辦理資產變更手續,登記台賬,及時變更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內的資產信息,更新固定資產標籤。

第十條 學院對固定資產,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清查,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帳、物、使用人、存放地點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調離學院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交接資產時,須按照學校規定,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報廢、處置固定資產應及時與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溝通,按照學校要求,配合辦理報廢、處置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學院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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