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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精品多篇】

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精品多篇】

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精品多篇】

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 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閲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 篇二

1、負責監察機關的留置人員看護,服從監察機關的任務安排;

2、對留置人員進行看護監管期間,不與外界人員接觸。一般被留置時長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會延長至6個月;

3、配合監察機關工作,對被留置人員的家屬及單位進行通知;

4、按照監察機關要求,為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安全與休息提供保障,併為其提供相應醫療服務;

5、配合檢查機關完成其他工作。

留置看護人員工作職責 篇三

留置看護主要負責協助民警完成相關的警務輔助工作,包括看護和監控被留置的人員。該崗位要求從業者身心健康,並且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服從性強,學歷要求在大專及以上,年齡在22週歲到45週歲之間。

留置調查對象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權力。為了保證留置對象的安全,需要在留置場所配備必需的看護力量。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輔警就是這個任務的具體落實者。崗位工作內容包括:

1、對被留置看護人員進行看守,並且服從上級的安排;

2、配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對留置人員的家屬及其工作單位進行通知;

3、為留置人員提供飲食和住所,保證留置人員的安全,當被留置看護人員出現生命威脅時,要及時的就診,並且上報給上級;

4、要配合上級工作人員的工作,及時的完成上級發配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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