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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多篇】

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多篇】

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多篇】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問答. 篇一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籤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 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衞生部 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 標籤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籤的具體要求,增 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 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 裝食品標籤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衞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 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 家諮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衞生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 到 700餘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 步完善標準文本。 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 於 2011年 4月 20日 公佈,自 2012年 4月 20日正式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於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 “ 預包裝食品 ” 和 “ 生產日期 ” 的定義,增加了 “ 規格 ” 定義和 “ 規格 ” 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 “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 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 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 學選擇食品。

五、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籤管理經驗,本標準將 “ 預包 裝食品 ” 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 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 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於 “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和 “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標籤標示的區別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籤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 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 在説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七、關於 “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 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於 “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 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關於不屬於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籤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籤;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三是現制 現售食品標籤。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 “ 生產日期 ” 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7718-2004中 “ 包裝日期 ” 、“ 灌裝日期 ” 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 “ 生產日期 ” 。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籤上標示該種食 品實物圖案? 標籤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 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説明。

十二、關於標籤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籤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 “ 規範的漢字 ” 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 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籤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於標籤中使用 “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

“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 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 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於標籤的中文、外文對應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籤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於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係。

十五、關於最大表面面積大於 10cm2但小於等於 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籤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籤面積具體情況,標籤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於 1.8mm ,應當清晰,易於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於等於 1.8mm 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於等於 1.8mm , kg 、mL 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 “k 、f 、l” 等小寫 字母判斷是否大於等於 1.8mm 。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籤標示 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籤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 (或大包裝 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 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 (或大包裝 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 (或大包裝 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 (或容器 的所有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 (或大包裝 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 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 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 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 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 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 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一、關於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二、關於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

十三、關於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製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 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二十四、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 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加入的質量百分數 (m/m不超過 2%的配料可 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五、關於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 的 25%,則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 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 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 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 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 “ 醬油(含焦糖色 ” 。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 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 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

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 2%的配料可以 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六、複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五(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覆合配料中 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七、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所使用的 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 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 (INS號 , 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 或因致敏物質 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 “ 丙二醇 ” 可以選擇標示為:1. 丙二醇; 2. 增稠劑(1520; 3. 增稠劑(丙二醇。 二

十八、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 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籤上標示功能類別名 稱。

(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 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 “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 ” 為例, “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 ” 和 “ 甜蜜素 ” 均為 通用名稱。

(三 “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 ” 可以根據使 用情況標示為 “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 ” 或 “ 單雙硬脂酸甘油酯 ” 或 “ 單硬脂酸甘油酯 ” 等。

(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 來源描述。如 “ 磷脂 ” 可以標示為 “ 大豆磷脂 ” 。

(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 “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 。 二

十九、關於配料表中建立 “ 食品添加劑項 ”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 “ 食品添加劑項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 選擇附錄 B 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十、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 , 可否一併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 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舉例:可以標示為 “ 卡拉膠, 瓜爾膠 ” 、“ 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 ” 或 “ 增稠劑(407, 412 ” 。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 INS 號,可 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 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 或 “ 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 。

十一、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三

十二、關於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十三、關於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

十四、關於酶製劑的標示

酶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 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十五、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衞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十六、關於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説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 終產品中的含量。

十七、關於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 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十八、關於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 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 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二標示為 “ 植物油 ” 或 “ 精煉植物油 ” ,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 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 “ 氫化植物油 ” 或 “ 部 分氫化植物油 ” ,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

十九、關於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 “ 食用香精 ” , 或者 “ 食用香料 ” ,或者 “ 食用香精香料 ” 。

十、關於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 (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 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 (單一的或合計的 加入量不超過 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 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 “ 香辛料 ” 、“ 香辛料類 ” 或 “ 複合香辛料 ” 。

(三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 2%時,按照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四

十一、關於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一 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 10%, 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或者統一標示為 “ 蜜餞 ” 、“ 果脯 ” 。

(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 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十二、關於淨含量標示

淨含量標示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 L 、k 、g 等計應符合本標準 的要求。 “ 淨含量 ” 與其後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 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 “ 法定計量單位 ” 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 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十三、關於規格的標示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於淨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 C 的 C.2.1;預包裝 內含有若干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 C 的 C.2.3;預包裝食品內含有 若干不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 C 的 C.2.4。

標示 “ 規格 ” 時,不強制要求標示 “ 規格 ” 兩字。 四

十四、關於標準中的產地

“ 產地 ” 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 地, 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 則不強制要求標示 “ 產地 ” 項。 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 “ 產 地 ” 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 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 應同時用 “ 產地 ” 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託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 標示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 “ 產地 ” 項標示受委託企業所在地域。

十五、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如何標示生產者、經銷 者名稱地址和產地? 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託加工方式標示。 四

十六、關於標準中的地級市

食品產地可以按照行政區劃標示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定按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關於聯繫方式的標示

聯繫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繫方式。聯繫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 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後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繫方式、與地址一併標示 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十八、關於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 (品質 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 (品質 等級。產品 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於質量等級。

十九、關於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 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 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 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 小標籤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着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 “ 固體食糖 ” 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十、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示

本標準 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 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 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按照 3.8.2條,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4.1.10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免於標示產品標準號。

十一、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五

十二、標示日期時使用 “ 見包裝 ” 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採 用 “ 生產日期見包裝 ” 、“ 生產日期見噴碼 ” 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十三、關於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本標準 條 “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 是指在已有的標籤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 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籤以不乾膠形式製作,包括 “ 生產日期 ” 或 “ 保質期 ” 等日期內容,整個 不乾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十四、關於產品標準代號的標示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標題可以採用但不限於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五

十五、關於致敏物質的標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羣食用後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籤中標 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本標準參照國際 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自願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致敏物質 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 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 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 含有 ……” 等;對於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 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 的位置使用 “ 可能含有 ……” 、“ 可能含有微量 ……” 、“ 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 …… 的食品 ” 、“ 此生產線也加工 含有 …… 的食品 ” 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十六、關於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

附錄 A 給出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其中 A.1和 A.2分別規定了長方體形和圓柱形最 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是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式。 A.3給出了不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法。在 計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時應遵照執行。

十七、關於標準附錄 B

食品生產者在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從附錄 B 中選擇一種標示形式。附錄 B 用具體示例詳細説 明瞭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選擇其中的一種來標 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間的分隔方式和標點符號不做特別要求。

十八、關於標準附錄 C 附錄 C 集中了一些標籤項目推薦標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產者在標示相應的標籤項目時,應與推薦形式的 基本涵義保持一致,但文字表達方式、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於示例中的形式。

附錄 C 運用了大量的示例來説明淨含量和規格、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的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其中的一種,但並非必須與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裝的特性,在不改變基 本涵義的前提下,對推薦的形式做適當的修改。

十九、關於如何實施標準

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 , 允許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本標準。為節約資源、避免浪費,在實施日期前 可繼續使用符合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標籤。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後,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本標準,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籤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預包裝食品標籤須知 篇二

上海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須知

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第27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進一步規範上海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通知如下:

一、進口食品企業應認真學習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標籤相關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規範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工作、以及標籤資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項。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當按照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註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預包裝食品”適用《食品安全法》及《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定義,包括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三、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經檢驗合格後,在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籤管理系統”)中完成標籤備案工作。

㈠首次進口時,應提交的標籤備案資料包括:

1、原標籤樣張和翻譯件及其電子文檔(如產品抵達入境口岸時,已加施中文標籤且不帶有外文標籤的,可免於此項要求),如原文標籤上未完整標註產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對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標籤紙質樣張及説明信息(標籤的説明信息中應該包括:生產商名稱、商品品牌中文名稱、與實物的對應比例等內容);

3、中文標籤電子樣張(用於上傳標籤系統的標籤電子樣張要求:格式必須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須小於500K;註明與實物的對應比例;應確保圖片中文字信息能夠被清晰辨識),如果屬於在原標籤上加貼中文標籤的形式的,還需在電子樣張中清楚標註原文標籤上加貼位置的;單一報檢批包括5個以上產品品種的,要求使用“標籤管理系統輔助錄入工具”將需備案的產品信息和標籤信息按報檢批生成中文標籤數據文件,工具軟件和使用説明見下載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標籤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5、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有機食品等內容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翻譯件;

6、標註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資料及其電子文檔,證明資料以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全項目檢測報告為主(如為外文原件請隨附中文翻譯件),國家質檢總局有相關規定的,即按規定執行;營養標籤相關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條執行;

7、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須辦理保健食品(包括營養素補充劑)審批、新資源食品審批、益生菌的審批,以及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的,應提供有關審批證明;

8、標籤上標註獲得的國外獎項、榮譽、認證標誌等內容,應當提供經外交途徑確認的有關證明文件。外交途徑確認是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確認。

9、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㈡上述資料中的中文標籤電子樣張、相關電子文檔由進口企業指定專人提交給進口口岸施檢部門進行錄入。其他資料在報檢時隨附提交,所有紙質文件均須加蓋進口食品企業的公章。

㈢進口食品企業應對所提供的資料與進口食品的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負責,並確保進口時食品標籤的版面(包括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説明物)與已備案的標籤樣張一致。

㈣首次進口時,進口食品經檢驗合格的,相關標籤信息通過標籤管理系統取得標籤備案號,進口食品企業憑產品報檢號,從進口口岸施檢部門領取標籤管理系統備案憑證。

㈤已取得標籤備案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標籤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企業應提交更新的標籤備案電子樣張,進口口岸施檢部門審核合格後更新原標籤備案號下的標籤樣張,並重新打印、發放備案憑證。

㈥對於再次進口的已取得標籤備案號的進口食品,報檢人或代理報檢人仍應當按照標籤上標註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報檢時,僅需提供首次進口時標籤備案號與中外文標籤紙質樣張。獲得標籤備案號的進口食品合格與否,仍以每次進口時的入境檢驗檢疫結果為準。

四、營養標籤相關要求

㈠對首次進口的食品,進口食品企業在報檢時應提交符合營養標籤標準要求的營養成分表,以及營養成分直接檢測或間接計算的證明材料,外文資料應隨附中文翻譯件,上述資料應加蓋企業公章。進口食品企業應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

㈡鑑於中外文營養標籤無法完全對應,對於在原文標籤上以加貼方式標註中文標籤的,中文標籤應完全覆蓋原文標籤上的營養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標籤備案的進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食品除外)再次進口時,標籤上營養標籤相關內容應符合標準規定。如發現缺少營養標籤、或營養標籤相關內容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食品企業應按第㈠條要求提供營養成分直接檢測或間接計算的證明材料。

㈣營養標籤已經備案的進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藝等有變化的,進口食品企業在報檢時,應重新提交符合標準要求的營養成分表,以及營養成分直接檢測或間接計算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重新接受版面檢驗和符合性檢驗。

㈤進口食品企業提交的營養成分表經檢驗檢疫部門符合性檢驗發現有不合格的,該企業應提交同一報檢批中未取得營養標籤備案的所有食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即CMA)合格證書。

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規範標示食品名稱、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其他內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標籤上標註的,則應同時提供符合標準標註要求的説明書或合同,產品説明書不得與食品包裝分離。

六、不合格標籤整改要求

㈠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籤或標籤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標籤技術整改處理的,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當暫扣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㈡經檢驗不符合標籤標準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通過加貼方式進行整改的,必須確保所加貼標籤信息內容與原標籤內容(包括被覆蓋的原標籤信息)相符,原標籤上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的,不得加貼、補印或篡改。

七、國家質檢總局對公告執行有進一步補充要求下達的,即按新要求辦理。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篇三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

2004-05-09

前 言

本標準的5.3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同時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101部分《食品標籤》。

本標準代替GB7718—199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名稱改為: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 將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併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並作了修改和補充;

—— 增加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見4.8);

—— 增加了“配料清單中可以使用的類別歸屬名稱”(見);

—— 增加了“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要求”(見)和“淨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見);

—— 增加了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單位名稱和地址的標示要求(見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限的預包裝食品類別(見5.2.1);

—— 增加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籤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巖、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食品標籤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本標準適用於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標籤。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

GB/T 12493 食品添加劑分類和代碼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預包裝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標籤 food label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説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3.4

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

加工輔助物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製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3.5

生產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6

包裝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裝日期

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3.7

保質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適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説明或已經説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薦的最後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後,預包裝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4.3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4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5 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6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4.7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內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註冊商標。

4.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4.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係(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國外註冊商標除外)。 4.8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4.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

4.10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乾”中的“巧克力”、“夾心餅乾”,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製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5.1.2 配料清單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一一標示。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着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着色劑),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的代碼。如,某食品添加了薑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着色劑(102、113、012、131、125)”。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歸屬名稱。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製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説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淨含量 450g”,或“淨含量 450克”。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淨含量:425克

瀝乾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於255克,或不低於60%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應標示食品的製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説明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間隔字符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標示2位數字。

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於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於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5.1.7 產品標準號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1.8 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5.1.9 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5.2.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5.2.2 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製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覆水再製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説明。

5.3.3 能量和營養素

如標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篇四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詳細內容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

本標準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籤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説明物。 2.3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 生產日期(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

標籤中不必説明或已經説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內含件數關係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3.6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註。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容。 4 標示內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規定的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製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 的要求標示名稱。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 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本

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選擇附錄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採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 的方式標示。 表1 配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標示方式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橄欖油 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

“蜜餞”、“果脯”

水果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食用香精、香料

料”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説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淨含量和規格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 標示。 表2 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淨含量(Q)的範圍 計量單位 體積 Q<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mL) (ml) 升(L ) (1) Q<1000 g 質量 克(g)千克(kg) Q ≥ 1000 g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字符的最小高度

淨含量(Q)的範圍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1 L 6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 到地市級地域。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繫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併標示的郵政地址。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1.7 日期標示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 錄C)。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 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 順序號。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營養標籤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執行。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籤,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準執行。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按照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説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 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標示內容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覆水再製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説明。

4.4.3 致敏物質

以下食品及其製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製品; d)蛋類及其製品;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製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籤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佔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

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併標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食品添加

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 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C 部分標籤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籤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 於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 致。

C.2 淨含量和規格的標示

為方便表述,淨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號為分隔符。標籤上應使用實際產品 適用的計量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號作為分隔符,便於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50g;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贈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克。 C.2.2 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25 克瀝乾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於255 克(或不低於 60%)。

C.2.3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 件); 淨含量:200 克規格:5×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40 克×5; 淨含量:200 克規格:5 件;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200 克規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A 產品40 克×3,B 產品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 B 產品,50 克C 產品;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B 產品),50 克(C 產品); 淨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C.3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質期的標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温(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乾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於陰涼乾燥處;

常温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温度:≤××℃,濕度:≤×× %。

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 篇五

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 ——配料的標示

發佈日期:2015-10-30 瀏覽次數:553 核心提示: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導消費者購買食品,瞭解食品的成分;

b)對消費者的質量承諾,企業為責任主體;

c)向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監督管理。

那麼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標示應遵循哪些規定?生產食品時所使用的物質必須全部標示於標籤配料表中嗎?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該如何標示?哪些配料需要標示含量?複合配料、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以下簡稱《通則》)等標籤標識相關標準、法規,對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標識常見問題進行全面解析,並結合案例詮釋説明。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配料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按《通則》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配料標示相關規定以及常見問題解析(附實例説明)

一、配料標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稱標示規範:

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要求觀其名即可知其屬性,不可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例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示“食用鹽”,醬油應標示“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示“雞精調味料”等。

(2)配料標示的順序:

各種配料應按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其中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例如:標示形式可選擇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序號 1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山梨酸,脱氫乙酸,卡拉膠

防腐劑(山梨酸,脱氫乙酸),增稠劑(卡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脱氫乙酸,卡拉膠)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山梨酸,脱氫乙酸),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2

拉膠,聚丙烯酸鈉) 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

07))

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聚丙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4

烯酸鈉)

紅色標註: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b)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例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脱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為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d)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3)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三、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復配食品添加劑: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2)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a)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復配着色劑、復配防腐劑

b)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 “食品類別”+“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復配麪包乳化劑酶製劑

(3)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併進行標註。

例1:果綠的產品配料主要由“檸檬黃+亮藍”復配而成,是一種復配食品添加劑,應標示為復配着色劑(檸檬黃、亮藍)。

例2:食品添加劑(復配酸度調節劑(碳酸鉀、碳酸鈉)、脱氫乙酸鈉、山梨酸鉀)或者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碳酸鉀、碳酸鈉、脱氫乙酸鈉、山梨酸鉀)

四、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1)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衞計委(原衞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a)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B或表C.1)。

b)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c)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採用的標示方式為:

①標示化合物名稱,即“dl-α-生育酚”;

②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即“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

③標示營養素名稱,即“維生素E”。

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採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種方式進行標示。

(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

a)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GB 2760中規定的名稱。

b)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

c)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例1:味精(穀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增味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穀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例2:核黃素(維生素B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着色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核黃素;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2、核黃素、核黃素(維生素B2)或者維生素B2(核黃素)。

五、複合配料的標示

(1)複合配料: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

(2)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有兩種情況: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的。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醬油(水,大豆,小麥粉,食用鹽,白砂糖,焦糖色,穀氨酸鈉,苯甲酸鈉)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選擇以上方式標示之外,還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覆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醬油,水,白砂糖,食用鹽,焦糖色,穀氨酸鈉,苯甲酸鈉。

假設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醬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鹽、0.5g焦糖色、1g穀氨酸鈉、0.5g苯甲酸鈉。其中複合配料醬油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4g食用鹽、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穀氨酸鈉、0.5g苯甲酸鈉。

那麼將複合配料醬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標示,重新計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遞減順序標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6g食用鹽,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穀氨酸鈉,1g苯甲酸鈉。

六、配料的定量標示

(1)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説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籤或説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籤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2)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c)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1)食用菌種的標示

應按照《通則》的要求標註菌種名稱,可同時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根據《通則》和《發酵酒及其配製酒》(GB 2758-2012)的規定, 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a)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b)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如:“食用氫化棕櫚油”。

(4)酶製劑在終產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則按照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5)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6)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應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或者“膠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的標示

a)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c)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9)果脯蜜餞類水果的標示

a)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10)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

膠原蛋白腸衣屬於食品複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於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肉製品,其標籤上可不標示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標示為“澱粉”。

(12)致敏物質的標示

企業可自願標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質。

標示方式:

a)可選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b)也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麥、燕麥等

c)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質,但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食品的情況,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花生”、“可能含有微量小麥”、“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黑麥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13)可食用包裝物的標示

可食用包裝物:由食品製成,既可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

因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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