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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工廠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工廠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工廠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一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樑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並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二

為切實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報告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政教、教務、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年級組、班主任、全體保安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設立衞生員1人,安全協管員3人以上。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小組,學校安全小組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設立門衞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衞必須上報校辦。學校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衞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並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4、嚴格規範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政教處批准,方可出入。

5、學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塊管理教師,處理並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6、學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繫。

7、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8、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領導報告。

9、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衞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並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證上下聯絡暢通,反應迅速,及時處置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防止發生事故後瞞報或不報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學校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重大情況及安全事故零報告責任制。安全事故零報告工作落實到具體人。

二、,每月月底將本單位安全事故情況報學區辦公室,由於遲報、漏報、瞞報、而影響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情況、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後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每月上報安全事故零報告統計表,要將發生各類事故情況做簡要説明(包括事故種類、發生時間、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

蘭家堡國小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1、學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專人專項檢查,每學期至少檢查四次。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及時維修。

2、每月對學校水、電安全進行檢查,對老化的電線馬上重裝更換,檢查好電教器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3、定期檢查班級安全教育落實情況,組織學生學習《中國小安全須知》、《中國小安全工作管理細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讓每位學生都知道。

4、根據不同季節對學生安全進行檢查,一切遊覽活動經審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騎車、不乘坐車的情況才可外出活動。學校嚴禁學生外出游泳,以家長信形式通知家長看好夏季學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項。

5、檢查內容包括:教學場所是否存安全隱患;各種教學設施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電教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各班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學校周邊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每月及時彙總結果。

7、對安全教育周(月)針對主題制定活動計劃進行專門檢查。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四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國小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五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後,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六

一、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幼兒園內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幼兒園之中,對在園教職員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幼兒園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對幼兒園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教職員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園長報告;幼兒園應當在發現的1小時內向丹陽市教育局辦公室和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可能致人 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園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園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園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五、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幼兒園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教育局的密切聯繫,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教育局進行彙報。

六、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24小時內,有關人員應當向園長進行全面彙報。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七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羣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衞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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