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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新版多篇】

法律顧問制度【新版多篇】

法律顧問制度【新版多篇】

法律顧問制度 篇一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為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二、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學校的行政行為、合同行為、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2、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3、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三、法律服務範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1、基礎服務內容

①、為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②、為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③、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④、為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諮詢:免費為學校代理部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2、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①、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④、為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3、其他特色服務

①、為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②、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③、根據學校和要求,每年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講;

④、根據學校要求,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4、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①、幫助學校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②、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③、經學校同意,為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和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④、接受學校委託,為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協議)的約定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棗林鎮中心國小

法律顧問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並經註冊機關注冊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領導人在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其任務是: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實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屬於職業證書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即取得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執行。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按規定進行註冊。註冊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另行制定。

第五條

企業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當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未取得執業資格而在企業輔助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稱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其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或評定取得。

第六條

大型企業可以設置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

第七條

企業根據經營管理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當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企業領導人負責。

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對企業領導人負責。

第九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併、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祕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祕書;

(八)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九)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諮詢;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以上各項職責,企業可按目前實際情況和工作發展需要,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逐步履行。

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以上職責由企業法律顧問履行。

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閲本企業有關文件、資料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

(四)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領導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忠於職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根據自願原則,依法成立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具體職責由其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企業、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忠於職守、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法律顧問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謀取私利、違法亂紀或者因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法律顧問的,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法律顧問制度 篇三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法律環境越來越規範和嚴格,法律風險越來越大,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的重大舉措,翁源縣紀委監察局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法律顧問制度。

1、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患於未然,堅持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儘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2、法制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組織體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設規範合同的起草、審查、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糾紛。

4、規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內容的完善與否、合法與否,直接關係到制度的實施及效果,並會導致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法律顧問應從法律預防的功能和目的出發,從制度上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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