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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精選多篇)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精選多篇)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登記簿首次現身房屋登記。所謂“登記簿”,是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構管理的、記載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特定簿冊。由此,房產證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憑證,如果説“房產證”是房子的身份證,那麼“登記簿”就是房子的户籍。這表明“登記簿”比“房產證”更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因為房產證可以造假,但登記信息由監管部門直接把關,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已於7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的變化是將以“房產證”為準的原則改為以“登記簿”為準,房屋到底屬於誰,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因此,登記簿在房產證產生之前就存在了。房產證對外證明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登記簿就起決定性作用了。基於登記簿的法律依據地位,權利人如果遺失房屋所有權證需要補辦,就不用像原來那樣公告6個月後再補辦,只要刊登遺失申明後就能到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而登記機關將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補辦。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這一款是按照《物權法》要求確定的,它強調了登記的效力。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乙,乙按合同規定預付房款,同時約定1個月後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又有不知情的丙與甲協商欲買甲的房產,價格比乙略高,甲轉而將房產賣給丙,並與丙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法律保護丙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而乙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他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簽了合同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佔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房屋登記簿制度執行以後,將對房產交易安全起到保護作用。當交易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閲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房屋登記的生效時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的程序進行。在整個程序中,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就是申請人取得該房屋物權效力的時間,因此,登記機構受理了申請,並不代表申請人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在記載於登記簿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登記發證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統一登記程序,現將《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下發前的有關文件和《天津房地產管理服務指南》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2.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收税費標準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

一、一般規定

(一)身份證明

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向登記機構提交身份證明: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年滿16週歲的國內公民,提交身份證或户口簿;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證;

(3)無身份證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國護照、軍官證或兵役證。

(4)外國和港、澳、台地區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護照。

2、單位的身份證明是指:

(1)企業、事業、機關、社團等法人單位,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

(2)非經登記設立的法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他組織,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4)外國駐國內機構(推薦訪問範文網),提交代表機構登記證;

(5)在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有關的登記證明。

(二)代理申請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代理人應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經辦人應提交介紹信或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法定代理人應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

(三)申請登記文件有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二、辦證時限

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發證工作: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30日內;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15日(工作日)內;

(三)房屋他項權(抵押)登記7日(工作日)內;

(四)遺失補證7日(工作日)內。

三、辦證程序

(一)受理申請並出具收件收據;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四)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權屬證書。

四、登記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建設計劃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土地使用證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竣工驗收合格證件(原件);

標準地名、門牌證書(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注:竣工驗收合格證件是指“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證書”或“天津市建築安裝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

(二)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

購買已初始登記的新建商品房,當事人應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購房交款憑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初始登記時開發企業已經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還要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企業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申請人還要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售證明。

(三)存量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

買賣存量房屋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除外,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原件)。

(四)房改購房的轉移登記

房改購房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原件);

購房交款憑證(原件)。

出售單位產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許可證。

(五)房屋交換的轉移登記

房屋交換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交換合同或協議(原件)。

(六)房屋贈與的轉移登記

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贈與公證書(原件)。

(七)房屋繼承、受遺贈的轉移登記

房屋繼承、受遺贈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八)以房屋抵債或作價出資的轉移登記

以房屋抵債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抵債或作價出資的協議(原件)。

(九)房屋兼併、合併的轉移登記

單位兼併、合併的,原房屋權利人與兼併、合併後的單位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單位兼併、合併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房屋的轉移登記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致使房屋發生轉移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或裁決書(原件)。

申請人無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依據人民法院提供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原房屋所有權證的註銷登記。

(十一)房屋共有人發生增減的轉移登記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與增加的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共有人減少的,申請人應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減少的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間發生份額轉讓的轉移登記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間發生份額轉讓的,房屋共有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份額轉讓合同或協議(原件)。

(十三)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併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併的證明文件(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的變更登記

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的,配偶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配偶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

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變更為配偶共有;

登記為配偶共有的房屋,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

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變更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婚姻關係證明文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配偶之間變更房屋權利人的協議(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關係變化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的協議(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擴建導致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十八)房屋滅失的註銷登記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滅失的證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項權登記

以房屋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注:“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是指: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屋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二十一)房屋建設工程的抵押登記

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土地使用證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複印件);

標準地名證書(驗原件、交複印件);

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移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讓的,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

證明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讓的文件(原件)。

(二十三)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的債務履行期限、抵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等變更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

證明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註銷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註銷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屬於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的,還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十五)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凡屬市內六區住宅地產登記範圍內的房屋,發生買賣、贈與、繼承等轉讓行為的,權利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領取土地使用證。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不是首次辦理的,還要提供土地使用證(原件)。

(二十六)遺失補證

房屋權屬證書、抵押權證明書遺失的,權利人應本市主要報紙上聲明遺失。遺失聲明見報30日後,權利人可申請補發新證。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補發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遺失聲明(原件)。

附件2:房地產權屬登記徵收税費標準

根據市財政局、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中登記機關按下列標準徵收税費:

一、契税(代財政局徵收)

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税;

個人購買售價在5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別墅),於1999年8月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税;

市內六區範圍內,個人購買售價在3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於2014年10月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實際繳納契税。

二、登記費

當事人因房屋初始、轉移、變更和抵押申請登記的,應按下列規定交納登記費:

(一)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

(二)非住房

1、初始登記費:權利人按工程造價2‰交納。

2、轉移登記費:購買新建商品房,購房人按房價的4‰交納;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按房價各4‰交納;

房屋贈與、交換,雙方當事人按標準房價各4‰交納;

房屋繼承、受遺贈,權利人按標準房價4‰交納;

其他各項轉移登記參照存量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標準交納。

3、變更登記費:翻、改、擴建,權利人對翻、改、擴建部分按投資額2‰交納;

更名登記權利人按標準房價4‰交納;

其他各項變更登記參照更名登記的標準交納。

4、抵押登記費:按抵押價款的2‰交納,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三、交易手續費

當事人因買賣、轉讓等行為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按下列規定交納交易手續費:

(一)住房轉讓手續費: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納,經濟適用住房減辦交納,由轉讓方承擔;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二)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8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代收)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按購房款總額的1%繳存。

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繳存,購房人按1%繳存。

五、補交土地出讓金(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私房交易,受讓方按成交金額1%交納;

私房贈與,由贈與方或受贈方按評估價值的1%交納。

六、土地勘丈費(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7元,由權利人交納。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徵收)

商品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3‰計税,存量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5‰計税。

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每本5元。

八、工本費

住房、非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他項權證每本10元。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土地使用證工本費每本20元。

第二篇: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填證説明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填證説明

一、權利人:申請房屋預售登記的,填寫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的,填寫購房人;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填寫抵押權人。

二、房屋坐落、建築面積:房屋預售登記按照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填寫;其他按照有關合同的記載填寫。

三、附記: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在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附記”欄內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抵押權人、權利價值和約定期限;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註記抵押人、權利價值和約定期限。

—1—

附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

權利人:

登記類別:房屋坐落: 建築面積: 登記日: 登記證明號:

本證記載的房屋權利,准予登記,特發此證。

發證機關:填發單位:

填發日期:

—2 —

注 意 事 項

一、房屋預售登記、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核發本證明。

二、房屋竣工後,辦理房屋預售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有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按規定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應按規定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有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按規定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除發證機關及填發單位外,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證明上註記事項或加蓋印章。

四、本證明不得塗改,塗改的證明無效。

五、本證明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的,須及時申請補發、換髮。

六、上述權利如有變動,請查閲房屋權屬登記簿。

—3—

第三篇:申請書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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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製

填寫説明

一、房屋坐落:按照地名文件、產權證或合同,填寫房屋的坐落,包

括區(縣)、道(路)、名稱、門牌號及室號。

二、建築面積:按合同、測繪報告或產權證,填寫房屋的建築面積。

三、申請登記原因:填寫申請登記的具體原因,如:新建、轉讓、買

賣、合併、贈與、繼承、更名、註銷等。

四、申報價格和幣種:初始登記的填寫工程造價;房屋交易的按照交

易情況據實填寫。

五、申請人:雙方申請的轉移登記,受讓人信息填寫在先,讓與人信

息填寫在後。

六、身份證件名稱:自然人填寫身份證、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兵

役證或出生證等;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

七、備註: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八、簽章:單方申請的由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申請的,

申請人(代理人)和原權利人(代理人)分別簽名或蓋章。

九、申請人一方或雙方為共有的,可在“姓名(名稱)”欄填寫一個代

表人的姓名(名稱),並註明:“某某某(持證)”,並將共有人的詳細情況

填寫在“備註”欄內;申請書須由全體共有人簽章。

十、申請書用中文填寫,或在信息網上填寫直接提交。

十一、申請書應用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正楷書寫、字跡清晰、 不要塗改。

第四篇:天津市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申請書

天津市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申請書

種類:□房屋所有權註銷 □房屋他項權註銷 □在建工程抵押權註銷 □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註銷

□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註銷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製

天津市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申請書填寫説明

1、種類:根據申請登記的種類在相應的□內劃√。

2、房屋坐落、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的記載填寫,應填寫完整、規範。

3、申請人欄:單方申請註銷登記的,只填寫第一欄;雙方申請註銷登記的,權利人填寫在先,另一方填寫在後;

申請人、代理人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完整。證件名稱及證件號碼按照申請人所持身份證件據實填寫,如“身份證”、“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兵役證”、“營業執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證件號碼填寫户口簿上記載的身份證號。

拆遷人申請註銷登記的,將有關情況填寫在“申請人欄”內。

4、情況説明:詳細填寫註銷的原因和具體內容,例如貸款已還清,註銷房屋抵押權。

5、申請人、代理人簽章欄: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6、領取人簽章: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

7、申請書應用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正楷書寫、字跡清晰、不要塗改 。

第五篇: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種類:□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地名改變□配偶之間變更房屋權利人□房屋共有關係變化

□房屋翻建、改建 □房屋分割 □房屋合併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製

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填寫説明

1、種類:根據申請登記的種類在相應的□內劃√。

2、房屋坐落: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填寫,應填寫完整、規範。

3、建築面積:提交房屋測繪成果報告或房屋測繪成果資料的,按照房屋測繪成果報告或房屋測繪成果資料填寫;其他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填寫。

4、土地來源、土地面積和使用期限: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證件的,填寫此欄,按照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證件的記載填寫。

5、申請人欄:單方申請變更登記的,只填寫第一欄;雙方申請變更登記的,變更後的房屋權利人填寫在先,變更前的房屋權利人填寫在後。

申請人、代理人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完整。證件名稱及證件號碼按照申請人所持身份證件據實填寫,如“身份證”、“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兵役證”、“營業執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證件號碼填寫户口簿上記載的身份證號。

6、情況説明:詳細填寫需要變更的事項,例如房屋分割的,填寫分割情況;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的,填寫按份共有的份額等。申請書各欄填寫不下的,也可以填寫在“情況説明”欄,但必須要填寫清楚。

7、申請人、代理人簽章欄: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8、領證人簽章:由領證人簽名或蓋章。

9、申請書應用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正楷書寫、字跡清晰、不要塗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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