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證明書 >

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證明

第一篇: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證明”估計是經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這樣你就大可放心,根據有關規定,房屋竣工後,辦理房屋登記應當登記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應當成為最終權利人。至於如何辦理房產證,得根據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的要求情況來辦理。最壞情況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產權確認,憑法院確認書向轄區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登記,取得房產證。

我國實行房地產申報登記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產產權的事項(例如預售、預租、抵押、租賃、產權轉移、權利人變更等等),當事人都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申報,取得登記證明。只有取得證明,登記的事項才受法律保護。至於房產證,那只是房屋經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後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經完成“產權登記”該事項的形式。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登記簿首次現身房屋登記。所謂“登記簿”,是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構管理的、記載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特定簿冊。由此,房產證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憑證,如果説“房產證”是房子的身份證,那麼“登記簿”就是房子的户籍。這表明“登記簿”比“房產證”更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因為房產證可以造假,但登記信息由監管部門直接把關,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已於7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的變化是將以“房產證”為準的原則改為以“登記簿”為準,房屋到底屬於誰,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因此,登記簿在房產證產生之前就存在了。房產證對外證明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登記簿就起決定性作用了。基於登記簿的法律依據地位,權利人如果遺失房屋所有權證需要補辦,就不用像原來那樣公告6個月後再補辦,只要刊登遺失申明後就能到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而登記機關將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補辦。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這一款是按照《物權法》要求確定的,它強調了登記的效力。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乙,乙按合同規定預付房款,同時約定1個月後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又有不知情的丙與甲協商欲買甲的房產,價格比乙略高,甲轉而將房產賣給丙,並與丙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法律保護丙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而乙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他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簽了合同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佔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房屋登記簿制度執行以後,將對房產交易安全起到保護作用。當交易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閲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房屋登記的生效時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的程序進行。在整個程序中,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就是申請人取得該房屋物權效力的時間,因此,登記機構受理了申請,並不代表申請人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在記載於登記簿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篇: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登記簿首次現身房屋登記。所謂“登記簿”,是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構管理的、記載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特定簿冊。由此,房產證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憑證,如果説“房產證”是房子的身份證,那麼“登記簿”就是房子的户籍。這表明“登記簿”比“房產證”更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因為房產證可以造假,但登記信息由監管部門直接把關,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已於7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的變化是將以“房產證”為準的原則改為以“登記簿”為準,房屋到底屬於誰,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因此,登記簿在房產證產生之前就存在了。房產證對外證明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登記簿就起決定性作用了。基於登記簿的法律依據地位,權利人如果遺失房屋所有權證需要補辦,就不用像原來那樣公告6個月後再補辦,只要刊登遺失申明後就能到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而登記機關將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補辦。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這一款是按照《物權法》要求確定的,它強調了登記的效力。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乙,乙按合同規定預付房款,同時約定1個月後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又有不知情的丙與甲協商欲買甲的房產,價格比乙略高,甲轉而將房產賣給丙,並與丙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法律保護丙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而乙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他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簽了合同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佔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房屋登記簿制度執行以後,將對房產交易安全起到保護作用。當交易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閲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房屋登記的生效時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的程序進行。在整個程序中,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就是申請人取得該房屋物權效力的時間,因此,登記機構受理了申請,並不代表申請人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在記載於登記簿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登記發證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統一登記程序,現將《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下發前的有關文件和《天津房地產管理服務指南》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請你關注:)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2.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收税費標準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規定》

一、一般規定

(一)身份證明

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向登記機構提交身份證明: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年滿16週歲的國內公民,提交身份證或户口簿;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證;

(3)無身份證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國護照、軍官證或兵役證。

(4)外國和港、澳、台地區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護照。

2、單位的身份證明是指:

(1)企業、事業、機關、社團等法人單位,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

(2)非經登記設立的法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他組織,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4)外國駐國內機構,提交代表機構登記證;

(5)在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有關的登記證明。

(二)代理申請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代理人應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經辦人應提交介紹信或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法定代理人應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

(三)申請登記文件有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二、辦證時限

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發證工作: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30日內;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15日(工作日)內;

(三)房屋他項權(抵押)登記7日(工作日)內;

(四)遺失補證7日(工作日)內。

三、辦證程序

(一)受理申請並出具收件收據;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四)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權屬證書。

四、登記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建設計劃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土地使用證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竣工驗收合格證件(原件);

標準地名、門牌證書(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注:竣工驗收合格證件是指“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證書”或“天津市建築安裝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

(二)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

購買已初始登記的新建商品房,當事人應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購房交款憑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初始登記時開發企業已經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還要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企業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申請人還要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售證明。

(三)存量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

買賣存量房屋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除外,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原件)。

(四)房改購房的轉移登記

房改購房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原件);

購房交款憑證(原件)。

出售單位產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許可證。

(五)房屋交換的轉移登記

房屋交換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交換合同或協議(原件)。

(六)房屋贈與的轉移登記

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贈與公證書(原件)。

(七)房屋繼承、受遺贈的轉移登記

房屋繼承、受遺贈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八)以房屋抵債或作價出資的轉移登記

以房屋抵債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抵債或作價出資的協議(原件)。

(九)房屋兼併、合併的轉移登記

單位兼併、合併的,原房屋權利人與兼併、合併後的單位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單位兼併、合併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房屋的轉移登記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裁決致使房屋發生轉移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或裁決書(原件)。

申請人無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依據人民法院提供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原房屋所有權證的註銷登記。

(十一)房屋共有人發生增減的轉移登記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與增加的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共有人減少的,申請人應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減少的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間發生份額轉讓的轉移登記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間發生份額轉讓的,房屋共有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份額轉讓合同或協議(原件)。

(十三)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併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併的證明文件(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的變更登記

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的,配偶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配偶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配偶之間變更房屋登記權利人:

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變更為配偶共有;

登記為配偶共有的房屋,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

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變更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婚姻關係證明文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配偶之間變更房屋權利人的協議(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關係變化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原件);

房屋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的協議(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擴建導致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十八)房屋滅失的註銷登記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房屋滅失的證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項權登記

以房屋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土地使用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注:“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是指: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屋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二十一)房屋建設工程的抵押登記

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土地使用證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複印件);

標準地名證書(驗原件、交複印件);

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原件兩份);

抵押合同(原件兩份);

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移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讓的,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移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

證明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轉讓的文件(原件)。

(二十三)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的債務履行期限、抵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等變更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登記。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

證明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變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註銷登記

房屋他項權(抵押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他項權(抵押權)註銷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記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原件)。屬於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的,還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十五)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凡屬市內六區住宅地產登記範圍內的房屋,發生買賣、贈與、繼承等轉讓行為的,權利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領取土地使用證。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不是首次辦理的,還要提供土地使用證(原件)。

(二十六)遺失補證

房屋權屬證書、抵押權證明書遺失的,權利人應本市主要報紙上聲明遺失。遺失聲明見報30日後,權利人可申請補發新證。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證件:補發申請書(原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遺失聲明(原件)。

附件2:房地產權屬登記徵收税費標準

根據市財政局、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中登記機關按下列標準徵收税費:

一、契税(代財政局徵收)

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税;

個人購買售價在5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別墅),於1999年8月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税;

市內六區範圍內,個人購買售價在3000元/m2(含本數)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於2014年10月1日後簽定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實際繳納契税。

二、登記費

當事人因房屋初始、轉移、變更和抵押申請登記的,應按下列規定交納登記費:

(一)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

(二)非住房

1、初始登記費:權利人按工程造價2‰交納。

2、轉移登記費:購買新建商品房,購房人按房價的4‰交納;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按房價各4‰交納;

房屋贈與、交換,雙方當事人按標準房價各4‰交納;

房屋繼承、受遺贈,權利人按標準房價4‰交納;

其他各項轉移登記參照存量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標準交納。

3、變更登記費:翻、改、擴建,權利人對翻、改、擴建部分按投資額2‰交納;

更名登記權利人按標準房價4‰交納;

其他各項變更登記參照更名登記的標準交納。

4、抵押登記費:按抵押價款的2‰交納,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三、交易手續費

當事人因買賣、轉讓等行為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按下列規定交納交易手續費:

(一)住房轉讓手續費: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納,經濟適用住房減辦交納,由轉讓方承擔;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二)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8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代收)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按購房款總額的1%繳存。

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繳存,購房人按1%繳存。

五、補交土地出讓金(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私房交易,受讓方按成交金額1%交納;

私房贈與,由贈與方或受贈方按評估價值的1%交納。

六、土地勘丈費(六區住宅用地登記)

7元,由權利人交納。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徵收)

商品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3‰計税,存量房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5‰計税。

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每本5元。

八、工本費

住房、非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他項權證每本10元。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土地使用證工本費每本20元。

第三篇: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證明的依據: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證明的作用: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可知,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是指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約定向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房地局)申請預告登記,並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後並予以登記而頒發的證明。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換證辦事指南

一、辦事依據:

1、《物權法》

2、《房屋登記辦法》

3、《湖南省<房屋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4、《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發佈<湖南省建設系統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價費122號)

二、收件資料:

1、登記(詢問)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3、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業務流程:申請→受理→初審→審批、登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四、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五、收費項目和標準

證書工本費

每本證10元

六、承辦部門:

郴州市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處房屋銷售管理科(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郴州市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處房屋抵押管理科(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七、服務承諾:

依法行政,優質服務,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縮短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八、違諾責任:按《責任追究制》處理

九、監督方式:投訴電話、意見箱、掛牌上崗、公示欄

(一)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號:房預字第號

“房預”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簡稱。

“字”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區(縣)名稱。

“號”前空位填寫區(縣)房屋預告登記發證的順序號。

(二)預告登記權利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購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

(三)預告登記義務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寫設定預告登記房屋坐落。

(五)預告登記業務種類:根據預告登記的權利類型,相應填寫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六)附記:填寫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涉及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在附記欄中註明房屋登記薄上記載的相應“債權數額”。

(七)其餘事項與《房屋所有權證》填寫説明相同。

第四篇:房屋登記備案證明

房屋登記備案證明

我由於要辦居住證,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證中有一項是要是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請問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電話是多少,週末上班不?還有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去?一定要房東一起去嗎?

各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電話都不一樣,建議打一下114去諮詢。一般的來説週一至週五全天辦公,雙休日一般不辦公。

辦理租賃登記備案需租賃雙方到場,需要的材料是租賃合同(原件)、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辦證期限為5天,費用是80元登記費。如果原租賃到期需要辦理註銷手續,然後重新辦理備案登記,可同時受理。

《加強房屋租賃聯合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登記並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後,要去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如不辦理將遭到多個部門的嚴查。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監管、登記備案,督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業務辦理及信息採集統計工作。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税務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另外,房屋租賃要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平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單位,以村(社區、居委會)為主體,採取管理人員分片包乾的辦法,逐街、逐院、逐棟、逐層、逐户、逐人進行上門普查,採集出租房屋、流動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關信息,填寫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採集表,並錄入信息系統。

一、申請

凡在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房屋租賃雙方或者接受書面委託的另一方應當自房屋租賃(轉租)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各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站(下稱流管站)提出登記備案申請。如果租賃雙方不主動登記備案的,可以給其簽發《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通知書》(附件1),催其辦理登記備案。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時需填寫《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附件2),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轉租)合同;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託他人代為出租房屋的,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公有房屋轉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同時,必須要求出租人簽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責任書》(附件3)。

以上第2、3、4、5、6項材料需核對原件後留存複印件。第1、7項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流管站當場受理,並出具加蓋本機關受理專用印章的“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4)。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加蓋本機關補正告知專用印章的“補正告知單”(附件5)。

三、審查

受理機關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所提供的證件是否齊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權屬證明上記載的主體是否與租賃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現場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做好核查記錄。重點核查該房是否為違章建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房屋租賃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簽訂的面積是否真實等事項。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機關在《房屋租賃合同》(附件6)上加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專用章,並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附件7)。

四、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辦理程序

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附件8)或《解除、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附件9)。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別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辦理租賃合同變更的

1.變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須提交《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並與原出租人同時在《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上籤章認可。

2.原由個人承租,現需變更為由承租人組建的公司承租的,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並與原承租人同時在《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上籤章認可;

3.租賃一方因單位名稱變更或出現合併、分立、轉制等情形的,須提交有關批文和新單位的合法資格證明。

(二)申請辦理租賃合同解除、終止的

1.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賃期滿需要終止合同的,租賃雙方須在《解除、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註明原因,簽章認可。

2.承租人死亡,無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憑公安機關的户口註銷登記表原件,可單方申請解除或終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遷出無法聯繫的,出租人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書面證明,可單方申請解除或終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將原《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收回,重新給當事人頒發《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或《解除、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需存入原登記備案檔案。

五、審批權限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案件實行二級審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員收件初審,個人出租房屋的登記備案由街道(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中心審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業單位的房屋登記備案須報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辦公室審批,待審批後才能頒發房屋登記備案證明。

六、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檔案管理

登記備案結束後,流管中心(流管站)應將每一筆房屋登記備案業務的書面材料彙總,裝訂成卷,裝入檔案袋。立卷應按照下列順序裝訂檔案:

(一)房屋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租賃合同

(三)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責任書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五)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六)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存根

(七)其他材料。

第五篇: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存根芳房預2014第號

芳草湖農場房管所2014年月日

芳房預2014第號

注意事項

一、本證是房屋預告登記當事人進行房屋預告的證明。

二、預告登記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到房屋登記機構依法查詢房屋登記薄。

三、本證記載的事項與房屋登記薄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準。

四、除房屋登記機構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本證上註記事項或加蓋印章。

五、本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的,可申請補發。

標籤: 登記 房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zhengming/jn3q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