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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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係,申報國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衞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並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長春市衞生局負責統一製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佈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衞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並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並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並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户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凡户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
第十四條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係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鑑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並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後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後,複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説明,並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並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塗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換髮《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髮,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換髮,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髮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並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户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並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註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14]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二、必須使用由衞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由產科到迎澤區婦幼保健院統一購買,產房按規定簽發。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四、《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塗改和弄虛作假: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覆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五、《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
六、《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
七、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八、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徵之一的嬰兒。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 《出生醫學證明》由保健科根據衞生行政部門有關規 定,負責從財務科領取、填寫、蓋章,統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塗改。
三、 因我院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及 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我院申請換髮。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自換髮之日起作廢,由保健科存檔保留並做好登記。
四、 保健科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實行證、章分開,專人分 管。
五、 若新生兒家屬不慎將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 持單位(村委會)或公安機關未上户證明、原接生單位證明,父母雙方身份證、户口本原件、複印件以及遺失證明到保健科進行補辦。
六、婦產科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材料,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旦查實,予嚴肅處理。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羣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後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
一、 責任主體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統計工作的責任主體。
各簽發機構負(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責本機構內信息統計上報,各級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信息彙總、審核並逐級上報。
二、 內容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要按照上一級管理機構的要求,填報《出生醫學證明》當年申領數、首次簽發數、廢證數等相關信息。
三、 要求
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填寫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至衞生局。
各級管理、簽發機構及人員要正確理解各指標的含義及指標間的邏輯關係,並認真填寫,各指標不得出現空項,沒有數據的填“0”各級管理機構應通過數據核查、邏輯關係檢錯方式認真審核轄區內上報數據的準確性,並彙總上報至上一級管理機構。
2014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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