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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 失業證明

户口遷移 失業證明

第一篇:户口遷移單位證明

户口遷移 失業證明

户口遷移證明

xx派出所:

本單位職工xxx,(身份證號、男、年月日),户口在xx區xx大道xx號xx門xx房,非農業户口,户籍人口x人,妻子xxx(身份證號、女、年月日),女兒(身份證號、女、年月日),因購房要將户口遷入xx大道xx號xx幢xx門xx房,請予以辦理。

xx單位

2014年7月5日

第二篇:户口遷移工作證明

工作證明

xxx,x,x族,籍貫:xx,xxx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xxxxxx。系xxxxxx公司合同制正式員工,自xxxx年x月入職至今,現在公司xxx部門擔任xx職務。

特此證明

xxxx年x月xx日

第三篇:户口遷移證明

證明

xxx派出所:

茲證明xx,男,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現已被我公司錄用,因生活需要,須辦理户口遷移相關事宜,望貴所予以辦理為盼。

特此證明。

xx公司

xx年xx月

第四篇:户口遷移所需證明

證明

***,男/女,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 *******************。

該同志於年月至今,在我所轄區**省**市**縣**鎮**村居住。

經核查,該同志在我轄區居住期間,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參加“法輪功”等其他反動組織記錄。

特此證明。

**派出所:

年月日

第五篇:户口遷移 收入證明

户口遷移收入證明

户口遷移收入證明

我國户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户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户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户口遷移。我國户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羣體,而且由於落户地的不同,具體辦理程序也略有差(請關注)別。因此建議公民在辦理有關户口遷移手續時,查詢當地户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

●關於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實施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制度,對於保障國家户口遷移政策的順利實施,有效地調控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户口登記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偽造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户口遷移證件”)情況突出,嚴重侵害了羣眾的利益,影響了户籍管理工作。為了嚴密和加強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保障户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户口遷移證的使用範圍是:凡常住人口遷出本户口管轄區(係指户口登記機關管轄的地區)的,均應使用户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範圍內的户口遷移是否使用户口遷移證,暫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

户口準遷證的使用範圍是:凡跨市(係指市區,下同)、縣範圍的户口遷移;同一市、縣範圍內,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定地區;由農村遷往城鎮;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一律使用户口準遷證。對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學生,軍人復員、轉業,出境人員回國,勞-改人員被翻放和勞動人員被解除勞動教養等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對需要辦理準遷手續的户口遷移,遷出地户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户口準遷證辦理户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憑户口遷移證和户口準遷證辦理落户手續;對只使用户口遷移證的户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户口登記機關聯繫,溝通有關情況。

三、户口遷移證由户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户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户口遷移證件或者户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户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户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製。

民族自治地區的户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五、户口遷移證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為單位統一編號,並根據所屬市、縣年度户口遷移數量,將户口遷移證件按照編號劃段分配使用。編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用簡稱加8位阿拉伯數碼組成,空位補“0”。如廣東省户口遷移證編號範圍為“粵遷字第00000001號”至“粵遷字第99999999號”;廣東省户口準遷證編號範圍為“粵準字第00000001號”至“粵準字第99999999號”。

六、户口遷移證件保存期限為5年。

七、公民申領户口遷移證件,應當交納證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240號)的要求,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工本費核算辦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户口遷移證件的運輸、保管、使用、銷燬等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嚴防丟失、被盜。

凡過去有關户口遷移證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一、户口遷移證式樣(略)

二、户口遷移證填寫和使用説明(略)

三、户口準遷證式樣(略)

四、户口準遷證填寫和使用説明(略)

發佈部門:公安部

發佈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實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中央法規)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幹部、工人

●調動辦理户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人事、勞動廳、局:

近幾年偽造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户口遷移證件”)情況十分突出,嚴重侵害了羣眾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遷移證件已不適應計算機管理的需要,影響了户籍管理工作。為嚴密和加強户籍管理,規範辦理程序,簡化手續,方便羣眾,堵塞漏洞,保障户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戾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1995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件後,幹部、工人調動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縣、市以上(包括縣、市)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幹部、工人的管理權限在批准幹部、工人調動工作,錄用幹部、招收工人,辦理離退休幹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後分配工作時的隨遷家屬等工作時,如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應將人事、勞動部門的批准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式樣見附件)抄送遷入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並根據公安部有關户籍管理的規定簽發户口準遷證,供調動工作的幹部、職工及隨遷家屬辦理户口遷移手續時使用。

遷出地户口登記機關應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準遷證開具户口遷移證,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應憑户口準遷證和户口遷移證辦理入户手續。

標籤: 户口 遷移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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