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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讀後感(精品多篇)

《論自由》讀後感(精品多篇)

《論自由》讀後感(精品多篇)

《論自由》的讀後感 篇一

把一本叫《論自由》的小冊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國19世紀的哲學家約翰·穆勒。在閲讀的過程中,想到一句《馬哲》教科書中的話: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論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論。

人類對自身有多不滿,就意味着人類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殘缺。同時,人類沒有出現比現實更糟糕的狀況,意味着人類某種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時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類則透過海量的探索,將這些碎片拼在一齊,並透過傳播、共享。這就有了主流與邊緣(異端)的分界,自由意味着讓主流之外的邊緣(異端)存在。這能夠算作是一種寬容,但其實際上是對真理的維護。穆勒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

異端可能是一種謬誤,可能是一種邪説,也可能是尚未被人們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樣,它要麼刺激着現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儘量不被教條化、概念化,它要麼將在未來補充現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類對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話要説,但很多時候又似乎一無所知。如果70億的人類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器,真理就會收縮;如果這是70億充滿個性、首創精神的鮮活的人,真理才會擴張。人類才有可能邁向終極目的地,如果有的話。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種彰顯個性的態度與行動,與眾不同,標新立異。它的原則是,如果不傷害到他人,能夠為所欲為;如果傷害到了別人,就需要遭受處罰,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由此可見,那些看似囚禁人們自由的監獄,如果被正當使用,實際上也是維護自由的設施。

這就引出了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問題。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教育。如果一種教育體系,它的存在是為了統治官僚機制輸送人才,它就是一種反自由的,其結果是,最聰明的人被聚集在一齊去控制其餘人的自由。

比如科舉制度,哪怕我承認它是一種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但它的結果必然造成官僚體系之外的,其餘國民在自由領域探索活動的萎縮,如此,這個國家不會再有個性,不會再有首創精神,真理因此教條化,社會停滯。如果沒有英國的堅船利炮,這天的中國或許與過去兩千年的中國沒什麼差別,當然好與不好,大家自己會有想法。

這本書寫在一個半世紀之前的英國土地上,如今的中國人讀起來,或有許多共鳴。聽我亂説,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萬餘字。

《論自由》的讀後感 篇二

自由,乃吾心嚮往之,而不能久得。逛卓越網時偶然看得《論自由》一書,介紹説此書主要解決個人與社會控制的關係問題,遂買下並決意靜心讀之。然至今,只讀了引論,有一點淺想,記之成陋文,望通讀後看到此文不會成笑話。

穆勒雲,“雖有民主,而操縱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此話乃針對所謂的民主國家而言。理論上的民主乃掌權者與被治者是一體的,因此國家的好惡就是人民的好惡,然而,實際中的掌權者與被管者不可能是一體,“人民的好惡”並不是整個國家的好惡,只是其中多數人的好惡,況且多數人的好惡也不是最多數人的好惡,或者實際上所謂的“多數人”只是少數人,這樣的政治體制就容易造成人民與人民之間相互劫持。穆勒感歎道:“太白之豪暴,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其實,如斯統治較專制更殘暴。因為專制是讓人民明白地看到它的武斷專權,而這樣的統治是在暗地裏施加百姓於“暴力”,表面卻打着民主的旗幟。拿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來説,最後就流為了斯大林式的少數人專制:政治上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權力,人民卻沒有監督黨和政府的權力;經濟上它可以“衞星上天”,卻不能滿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思想文化上進行高度壟斷,書報檢查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作家經常遭意識形態恫嚇。據索爾尼仁琴在《古拉格羣島》中引用俄國刑法專家的統計,沙皇1876——1905年的30年間共處死486人,被斯大林在1930——1953年所謂23年中處以極刑的人是沙皇的一千多倍。此種“專制”無人民自由的國家,表面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實則是將國囚禁起來,裏面的潰爛終會蔓延至表面的浮華。因而為國治理者,應當為民之權益謀事,萬不可將自己當做人民代表,卻把為自己謀權當成是在為人民謀權。

自由之初義乃不為外物所拘牽,無勝義也無劣義。有個性的人大多事上不為外物所牽,正如穆勒所説,個性就是個人具有獨立意志,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性格與利益對外界事物作出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社會、傳統和習俗作出判斷。社會上總有一部分人活得自由個性,他們特立獨行、不怕孤立、敢説老實話、敢向社會大多數的專制權威挑戰,他們比其他人更不能適應社會準備下的模子。自由個性之人是理想主義者,是孩子也是老者,是推動社會不斷完善的先驅力量,這樣的力量要影響他人,必得將思想觀點形成輿論,要形成輿論就得有發言權。但是社會暴虐的目的就是要摧折人的個性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其首先禁絕的即言論自由。《禮記》中説“情慾信,詞欲巧”,便是要提醒人們説話時態度要堅定,但是説話的方式則要非常客氣、非常婉轉,自由個性之人當這樣才能讓當權者聽得進去。

穆勒在《論自由》一書中説,言論自由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時,又認為我們認為“真理”的,我們認為“是”的,我們認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樣的。正因為人類不是“不可能錯誤的”,因此需要容忍異己才能實現自由。比如,岳飛抗金之時自然認為自己是正義的,然而對於金人而言岳飛是滅國者是自己的敵人,金人認為自己才是正義的。那麼,到底誰才是對的、是正義的?我們無從判斷。社會中也常常有人認為自己的正確的,因此帶着“正義的火氣”殘酷地摧毀了另一個可能是正確的思想或事物,這樣也摧毀了別人的自由。

《論自由》讀後感 篇三

《論自由》是英國思想家約翰。密尓的代表作,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在西方社會有着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書中完善和發展了英國傳統的個人主義思想,大力為個人自由鼓與呼,同時清晰地劃定了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為國家政治實踐提供了理論指導與支持。

人類個性的自由發展乃是密尓自由論證的核心。在這一點上,密爾似乎與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學觀點一致。上天賦予每個人的稟賦,理應通過個性得到充分發揚,這是個人福祉和社會福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密尓堅決反對對個性的束縛。一方面,他認為每個人的稟賦不同,痛苦的感受和快樂的來源也不同,怎樣才是最好最適宜的生活方式,只有個人最清楚。選擇怎樣的生活方式,應該交給個人自由決定。可以看出,密尓的論述中隱含着價值多元的觀念,即使在今天也沒有過時。

另一方面,對人民個性的束縛,將會限制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其陷於停頓(很不幸中國成了密尓所舉的反面例子)。他認為德國思想家洪堡提出的“首創性”概念,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説任何進步必須有人第一個開創新的做法。而“首創性”有賴於人民個性的自由發展。個性和境地的多樣化,才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源泉。順便説一句,這一觀點與進化論的理論倒很相符,物種單一性發展在環境鉅變時很容易造成災難性後果,甚至整體滅絕。

密尓認為,任何壓制個性的制度,無論以怎樣冠冕堂皇的名義進行,都是專制。專制有兩種,一種是權力專制,一種是習俗專制。權力專制用武力壓制人性中的突出部分,強迫個人屈服,那些敢於特立獨行、突破平凡的人被迫消失,反而是那些順服和平庸之人得到鼓勵,久而久之形成習俗專制。習俗專制更加可怕,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當一切事情都取決於習俗,無人想到抗拒和變革,整個社會就會陷入平庸的沉寂,失去發展進步的可能。

密尓對思想和言論自由極為重視,認為這是個性發展的最重要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因為人類的精神福祉是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礎。密尓在論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必要性時,提出了四條依據。

第一,非主流的異端思想有可能是正確的,這在歷史上一再被證明,密爾列舉了蘇格拉底和耶穌的例子。如果有人否認這一點,就是“冒領不可能錯誤性”(假冒上帝)。

第二,假如異端思想有很多錯誤,但是不可輕易否認其中也存在着部分真理。得勢意見很難或者從來都不是全部真理,藉助於異端思想中的部分真理,可以讓自己得到補充和完善。

第三,即便我們假設公認的意見就是全部真理,但它仍然需要不斷地接受質疑與爭議的衝擊,以保持其活力與生動。一旦其開始拒絕討論,就會淪為教條,接受者就如同持有一個偏見一樣,很少領會並真正認同它,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知行不能合一。

第四,教條只能導致人心的硬化和僵化,拒絕任何新的思想觀念進入人心,妨礙了人的精神發展,同時導致社會僵化。

因此,保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發表十分必要。前提是在方式上要有所節制,不能越過公平討論的界限。其一是不能誇大和歪曲事實,不能對對方的事實和論據進行壓制,或者故意扭曲對方的意見表述。其二是不能實施人身攻擊,不能以武力、法律、道德為武器對對方進行威脅。

當然,如果所有人任由個性自由發展,必將相互影響和爭鬥,因此社會的干預在所難免。密爾在劃定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時,給定了兩條原則。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及交代。這條原則是關於涉己的行為,也就是個人自由所應具有的最低限度。第二,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為,個人則應當負責及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密尓對政府幹涉問題特別謹慎,對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問題,堅決反對政府幹涉。他提出了三點理由。

第一,如果事情由個人來辦比政府辦更勝一籌,自然應該由個人來辦,比如自由生產和貿易問題。

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辦比個人辦效果好,仍有必要交給個人辦,因為這樣可以鍛鍊公民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從長遠來看,個人的發展必將有利於國家的發展。

第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權力,將會在今後帶來更大的禍患,一方面造就難以根除的利益集團,另一方面使人們逐漸依附於政府,政府將會越來越為所欲為。可以看出,密尓希望的政府是“守夜人”的'角色。

概言之,能夠合理干涉個人自由的,只能是為了自我防衞和由此衍生出來的必要責任。當然,密尓沒有忘記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長和社會的義務,適當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是必要的,這點可以理解。

但是,密尓將所謂落後種族或者野蠻人也排除在外,卻是犯了一個歧視性的錯誤,併為殖民統治和專制壓迫留下了空間。進步與落後、文明與野蠻的界定,難道有所謂客觀標準嗎?如果沒有,豈不是又成為強者的藉口?這不能不説是密尓思想中的一大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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