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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正義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正義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我們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 説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慾望,慾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着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 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説,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

“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係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説,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二

大一第一學期的時候,學院舉辦了一個讀書沙龍的活動,就是那時,我讀了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關於這本書,本人覺得很有深度,其實我多少有點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駕馭不了這本書。

《正義論》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正義的,我在讀這本書之前一直認為正義兩字只能跟道德聯繫起來,正義是一種道德行為,但是羅爾斯所認識的正義確遠比我所認識的要複雜,它涉及了政治、經濟、道德等領域。作者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説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了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説,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我覺得這兩條原則既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現狀和廣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現實中每個人都存在着各種差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而人們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權和公平的機會。

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但是羅爾斯對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都是不贊成的,而且尤其反對功利主義。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對象。

根據《正義論》的內容,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着幾個弊端:

(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裏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

(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

(四)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這裏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了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雖然我並沒有瞭解到西方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但是。從這點中我的確認為羅爾斯是個正義之人,而且極具挑戰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羅爾斯先生。

《正義論》作為經典,博大而精深,基於它的難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評價,並且我覺得自己有機會應該多看幾次。另外,關於正義,在現代中國社會中,正義變得越來越貧乏了,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堅持正義……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三

在寫讀書筆記之前,我想談談讀了這本書幾節之後給我的感受。拜讀羅爾斯的《正義論》,個人認為理論性太強,又太深奧,大多沒有讀懂,只是瞭解了許多新的概念,雖然有的是過去知道的詞語,但羅爾斯都有賦予了它們新的內涵,諸如,正義,正義觀,公平的原始狀態,契約論等等,很簡略地將書翻了一下,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了哲學,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初次接觸這本書的第一章的前幾節,雖然就像之前説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興趣並且有耐心去研讀,也希望自己在讀書的過程中獲取豐富的知識,懂得很多道理。

羅爾斯在開篇論述正義的作用時就直接認為,人類社會的第一美德有兩個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義,並且二者是不可調和、決不妥協的。其中,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下面,我想就“公平正義原則的原始狀態和證明”進行簡要分析。

羅爾斯説過:公平的正義並不是一種完整的契約論。因為契約論的思想顯然可以擴大應用於選擇一種或多或少完整的倫理體系,就是説,擴大應用於一種把不但對正義而且對所有美德也同樣適用的原則包括進去的體系。也就是説,正義即公平觀以及它所體現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類觀點所涉及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説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與批評,因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邏輯性非常強。

首先必須對原初狀態要有正確的刻畫。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它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我想這就是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重要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當然,原初狀態必須具有一定的背景環境,而且也會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們排除受到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體力、智力等方面的運氣;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特殊的心理傾向,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在經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因此,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脱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為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裏進行。也就是説,一個知道自己的人會明確的選擇對自己公平的原則。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四

在《正義論》的第二篇中,羅爾斯主要講了正義論在社會制度的形成與建設中的運用。羅爾斯認為正義的社會的社會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過程:在原初狀態中完成正義原則的選擇—制定憲法—制定法制—在正義原則的指導下規範的使用,羅爾斯並且認為完成這樣一個過程也是逐步排除無知之幕的過程。接着羅爾斯給自由下了定義,並討論了平等自由的三個問題:良心的自由、憲法的正義以及關於自由的優先次序。

羅爾斯對自由的定義談了很多,他認為自由是一個體系,由各種基本的自由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話是:人做或不做某事,會受到保護並免受其他人侵犯時,可以説他是自由的。關於羅爾斯定義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觀可以通俗的這樣説: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為所欲為。這是典型的左派的觀點,這也是後來各類解放運動的思想基礎。對於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觀點要深刻得多,托克維爾曾説,如果認為自由就是為所欲為那是動物的自由;洛克説自由是指人類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動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領或其他什麼人的管理。

接着羅爾斯重點談論了良心的自由,其實羅爾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羅爾斯明確的指出一個正義的制度必須保護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認為關於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還是要明確對於人類而言是先有正義的思想還是先有宗教的信仰,這個先後次序決定了誰更起主導作用。

關於憲法的正義羅爾斯説憲法的正義體現在對於正義的兩個原則的遵守上,體現在一部正義的憲法會產生一個正義的程序,這個程序會產生一個正義的法制。

關於自由的優先次序依然是正義原則優先次序的體現,就是首先保證所有人具有最廣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時羅爾斯又補充説,如果有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那這種自由必須加強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體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那這種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來羅爾斯談論了正義論在社會分配中的作用,總而言之要滿足他的正義論的優先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較多的談論了代際分配。也就是每一代應該為下一代儲存社會財富多少為合適的,羅爾斯顯然不同意為下一代盡最大努力儲存的思想,他認為代際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儲蓄率,換句話説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現時的享樂是可接受的,這和西方近幾十年的思想觀點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後羅爾斯談了關於義務和職責,關於義務,羅爾斯説當正義的制度存在時我們有義務服從和維護正義的制度,當正義的制度不存在時,我們有義務建立正義的制度。而對職責要求的強度則小於義務,羅爾斯認為,如果一個人同意了正義的原則,並享受了正義制度帶來的好處,那他就有責任擔負正義制度給予他的職責,但職責是以自願為前提的,而義務是不管是否自願都必須履行的。

羅爾斯接着談論了當你覺得這個制度不正義或有一部分不正義時,你是否還對這個制度存在職責和義務。於是羅爾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絕這兩個觀點,也就是當面對不正義時你至少可以做到這兩點。羅爾斯認為這兩種方式可以促進一個正義的制度健康發展。

本書的第三篇名為“目地”,在本篇中羅爾斯主要闡述了什麼是善,正義感以及善與正義之間的關係。

什麼是善,在這之前羅爾斯已經定義過,所謂善就是人的理性的慾望的滿足。在第三篇中他進行了更充分更詳細的論述,他認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要形成這個合理的生活計劃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與合理選擇的諸原則一致,這些原則包括有效手段原則、藴涵原則和較大可能性原則;另一個是要在充分理解有關事實和仔細考慮後做出的謹慎合理的決定。要明確的是這裏的善不是正義,正義是人們在原初狀態中選擇的結果,是相對而言絕對的不變的,是衡量社會其它制度的是否正義的標準,而善只是人們根據環境做出的合理的計劃。

接下來羅爾斯談論了道德與正義感,他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會自然而然的促進社會道德的成長,使道德從一個威權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發展為根據原則自我發展的道德。在這樣的社會中同樣可以產生相應的正義感,而且這種正義感比其它不是正義制度的社會的正義感更加穩固。

關於正義感和善之間的關係,羅爾斯認為,一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支持和鞏固他的正義感,也就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其正義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進的。

到這裏《正義論》終於介紹完了,説實話本書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難讀,因為這位老先生將大量的篇幅糾纏於一些不重要的議題,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講的不夠充分。

總體而言,我認為《正義論》最大的價值在於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就是存在一個優先的正義原則,對於任何一種社會制度建立和社會行為的施行都需首先進行正義的價值判斷,以確定這種制度或行為是否正義,這就排除了一個社會為了某一個看似正義的目標而使用不正義的手段的可能,這樣也使一個社會能始終保持是正義的。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五

通過半個月的時間,把羅爾斯的這本正義論翻看了一遍,在看這本書之前,我先把羅爾斯這個名人瞭解了一下。約翰·羅爾斯(JohnRawls1921-),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性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現為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正義論》——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現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正義論》——全書分三大部分:

《理論》篇論述了他關於正義的基本理論,主要概念和範疇,基本出發點;《制度》篇論述了正義原則如何運用於社會制度,探討了自由、憲法、多數原則、政治義務、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體制問題;《目的》篇涉及理性、價值、目的、善等倫理價值問題,特別是社會穩定性的倫理基礎。羅爾斯由此而設計了人們相互奉獻福祉、公正、和諧、穩定的理想王國。其風格也與二戰以來英語世界大部分哲學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採用較為思辨的語言引經據典地闡述實質性的理論問題,而不是像分析哲學那樣較多地集中於語言與形式方面。

羅爾斯有一句名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不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糾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如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個人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理念層面)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入理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要妥善協調、統籌兼顧社會各方面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化解各種社會風險。其次,(決策層面)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時,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羣眾的意見,要綜合考慮給羣眾帶來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要找準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階層、不同羣體具體利益的平衡點。第三,(操作層面)要高度關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財政資金更多地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和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困難和問題,對困難羣體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第四,(制度層面)要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長效機制,有關促進公平正義的改革措施必須整體推進,相互配套,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與社會等多種手段,使絕大多數人民羣眾共享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六

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戰爭等因素促成了這本《正義論》的問世。

正義論總共分為三大部分,作者羅爾斯由純粹理論發展為實際操作,進而證明自己的構想的正確性,關於正義的主題,作者主要研究的社會正義問題。即研究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社會合理的利益或負擔之劃分方面的正義問題。羅爾斯以一個哲學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角度徹徹底底地研究並深入探討了社會基本結構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可謂是相當詳細地闡述了他的“正義的公平”,試圖達到一種全面、平衡的狀態,使得他的理論具有最大限度的可實施性以及擁有最大空間和迴旋的餘地。這也是《正義論》一書的初衷,為當時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另一種可能,能最大限度地為美國公民所接受的新的道德基礎,以期能擺脱長期佔據領導地位的功利主義,保障與實現個體的自由、權利。

在書的第一編中,着重闡述了基本的幾種理論,主要的是正義原則。一為平等自由原則,一為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這一思想繼承傳統的西方契約論,試圖代替大行其道的功利主義。從整本書及現實的角度來看,這些理論還是過於理想化,並不能涉及任何現實的制度和政策。可謂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論,例如羅爾斯他假設存在一個穩定的“良序社會”,所有人具備大致相同的道德信念,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很明顯與現代社會存在着較大差距。但也並不完全是那種老式的、陳舊的、充滿幻想的烏托邦理論,書中藴含的思想的光芒和一種全新的證明方式和標準則為後世之人提供了無限可能。整本《正義論》是理想與現實的高度結合,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方面都能擦出思想的火花。“反思的平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通過反覆、來回地修改契約環境的條件或是及時修改、調整我們的判斷,以此來符合原則。這種“深思熟慮的判斷”就是羅爾斯諸多論證中的一種有力方法。

同時,羅爾斯擺脱前人的窠臼,注重思辨及對現實道德問題的關注,開始偏重實質性的問題,在單純的分析中加入了思辨的成分,使得當時的倫理學有了新一步的發展。

書中最大的亮點或許並非是那些理論,但是羅爾斯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邏輯論證確實是讓人折服,層層論述,環環相扣,通過與他人理論的反覆對比,互相修正,證明自己理論存在的合理性、優越性以及科學性。

邏輯論證的嚴密性、科學性、新穎性只能依靠閲讀原著才能深刻體會,三言兩語並不能概括出精彩之處。那就對第一編中的理論部分進行簡單的議論。

整本書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正義原則。原文如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 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 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簡單概括一下,就是“平等自由原則”,“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正義的兩個原則是按照詞典序列排列的,也就是“優先性”,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一個原則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這點很容易理解。第二個原則則是希望達到均富的狀態,即對於一種機會而言,每個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得到分配。從字眼上看,可能與“差別原則”背道而馳,但“差別原則”的本質並不是主張平均,恰恰相反,羅爾斯默許甚至主張差別的存在,只是用了一個嚴格的條件去約束這個差別原則。這些差別必須有利於最不利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種機會如果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的話,那麼它勢必是有利於增加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允許這種差別的存在是為了達到補償原則的目的。由於出身、天賦等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勢必會產生兩種境況的人,最不利者和最有利者。差別原則即是為了縮小這兩者之間的距離而特意提出的,力求確保一種“最大的最小值”。這僅僅還只是一種理論,在實踐的過程還存在着許許多多的問題,還是那句話,過於理想化。

為了保障正義原則的實行,羅爾斯不遺餘力地闡述“原初狀態”這種理想的社會環境。“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這些就是原初狀態的基本特徵。而一切的目的——正義原則——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後被選擇的。通過建構“無知之幕”,最終使得所有公民在原初狀態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天賦等因素無法為個體進步提供任何便利。即使假定了一個原初狀態,人們本有的理性也並未因此消失殆盡,各方都有理性,對於各種“善”,人們都能以“無知之幕”為背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遵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則,理性地、不偏不倚地進行選擇。至此,就是《正義論》的理論部分的論述。

正義論的讀後感 篇七

約翰·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正義論》是他代表作,他被譽為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學家之一。正義論,是他針對現在西方主流政治價值觀——功利主義而作的。

在文中的第一句話就表達出了作者的核心觀點: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認為公平就是正義。公平的正義在這些著作中被詮釋為在一個憲法民主制社會中人們關於一個健全的、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條件的共同觀念,因而是一種內含於關於一個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觀念中的正義觀。

在我看來,正義的實現首先要保證人們都能瞭解到什麼是正義,如果人們都不認可正義,那麼我們所説的正義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樓閣。所以在書中,他以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在此之上建立發展,強調自由的力量。自法國啟蒙運動以來,西方國家一直在強調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發揮。以自由為基調的正義論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會所認可。

在當今的中國,我們被物質慾望所迷惑,無止境的追求物質上的享受。人們內心的道德觀、正義觀已經開始變的扭曲。當看見老人摔倒之時,想的不是趕快上去幫助老人,而是抱着一種看戲的態度,冷眼相看。當問及為什麼不上去幫助時,給出的答案卻是: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敲詐我的錢?

如此可笑的邏輯,讓我們的社會價值觀變得醜陋、扭曲。我們一直在強調製度上的失衡,要從制度層面對中國進行改革。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就對制度提出了兩個原則,其中第二個原則就是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説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們要保證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強大的執行力。不能讓法律僅僅是針對平民階層的,對那些官員,富商的約束力小的可憐。在現在西方的觀點中,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正義要成為社會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層面上營造一個好的環境,還要有強大的法律為其保駕護航。

中國古代所提倡的忠義孝悌、廉恥誠信不正是對羅爾斯所最求的正義的另外一種體現嗎?所以,對社會健康,正確的發展的觀點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來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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